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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的標準和原則是怎樣的

返還彩禮的標準:(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彩禮返還的原則: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3、公平原則。

返還彩禮的標準和原則是怎樣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標籤: 彩禮 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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