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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警察打人

派出所打人要收集有效證據,依據如下:如診斷證明、證人等,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或者檢察院投訴,由他們立案調查。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需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這就是憲法關於公民監督權的規定。“舉報”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的一種具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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