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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春玲寫的民法總則怎麼樣

1.民法總則190內容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石春玲寫的民法總則怎麼樣

根據法律解釋,即無民事能力人對法定代理人享有債權,但因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自己行使權利,須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訴訟時效是按法定代理人代理終止之日來計算訴訟的時效。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法總則

2.如何看待2017年最新修訂的《民法總則》

您好,《民法總則》按預定程序順利制定出來,民法典編纂工作由此邁出關鍵性一步。

民法總則的十大突破:

1. 規定非法人組織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2.改革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制度,特別強調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核心地位

3.規定個人資訊權受法律保護,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所有資訊保護的義務

4.規定網路虛擬財產可以作為民事權利客體

5.滿足大資料時代權利要求,規定資料作為客體

6.法律規定胎兒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清算中的法人和設立中的法人,具有部分權利能力

7.規定了成年監護制度,特別是規定了成年監護中的意定監護制度

8.規定綠色原則

9.規定習慣為民法法源

10.把訴訟時效從兩年改到三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3.民法總則180條的內容是什麼,民法總則有何意義

您好,《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民法總則有何重大意義:

(一)開啟民法典編纂的程序。

《民法總則》的制定不僅實質性地開啟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併成為民法典的核心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體系的完善。頒行後,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都要與《民法總則》進行協調,並以其所確立的立法目的、原則、理念為基本的指導,從而形成一部價值融貫、規則統一、體系完備的民法典。

(二)推進我國民事立法體系化程序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綱。由於《民法總則》是採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確立的規則,是民法典中最基礎、最通用,同時也是最抽象的部分,所以它可以普遍適用於各個民商事單行法律。《民法總則》的制定將極大地推進民事立法的系統化過程。法典化就是體系化,《民法總則》的制定將使整個民事立法體系更加和諧,更富有內在的一致性。

(三)完善民事權利體系,強化保護機制

民法典被稱為“民事權利的宣言書”。《民法總則》廣泛確認公民享有的各項人格權、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親屬權、繼承權等權利,使其真正成為了“民事權利的宣言書”。繼續採納《民法通則》的經驗,專設“民事權利”一章,集中地確認和宣示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各項民事權利,充分地彰顯民法對民事權利保障的功能。

(四)完善了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總則》一方面宣告,要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立法目的,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價值理念,並確認了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基本原則,要求從事民事活動,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這有利於強化人們誠實守信、崇法尚德,推進誠信社會建設,另一方面廣泛確認了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項權益,規定了胎兒利益保護規則、民事行為能力制度、老年監護制度、英烈人格利益保護等,實現對人“從搖籃到墳墓”各個階段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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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總則70條的內容是怎樣的

一、民法總則第七十條規定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對民法總則第七十條的解釋

創新清算程式,增強職業經理人的責任相關條款:《民法總則》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對應公司法條文: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對比以上條款,《民法總則》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前段、後段的昇華,其創新主要體現在第二款。

5.民法總則默示的規定是怎樣的

您好,一、民法總則規定的沉默意思表示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意思表示的形式】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二、2017《民法總則》是怎麼規定意思表示的?

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為是司法自治的實踐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義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為。

1、意思表示的生效

(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2)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資料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2、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3、意思表示的解釋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根據以上民法總則規定的沉默意思表示的規定,只有在符合當地的交易習慣,或者兩者之間存在長期交易活動,或是由於法律所直接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以沉默的形式建立合同關係。無論是沉默的形式還是明示的方式訂立的債權債務關係,都是可以進行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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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7《民法總則》的亮點有哪些

《民法通則有以下八大亮點:

1、彩禮退不退,終於有說法

《民法總則》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2、訴訟時效改為3年

《民法總則》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胎兒也有繼承權

《民法總則》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調整為8週歲

《民法總則》第19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5、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換”

《民法總則》第36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6、做好事救人有保障了

《民法總則》第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184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次《民法總則》給善良的做好事的人們一劑鎮心丸,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多個情況進行了明確。

譬如:

(1)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

(2)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可以”還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願給見義勇為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7、個人資訊洩露有了保障

《民法總則》第111條: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保安,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8、Q幣等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第115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127條: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標籤: 石春玲 民法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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