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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法人資格

喪失法人資格

法律分析:公司法人資格喪失的情形都包括: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4、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5、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8、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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