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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共同債務婚後如何處理? 民法典規定

民法典規定:離婚前共同債務婚後如何處理?

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不足時可協商或向法院起訴。離婚時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財產不足由法院判決。其他夫妻共同債務包括父母分家析產的債務、繼承財產及債務、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以及未知約定的債務。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離婚前共同債務婚後如何處理

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產的財產,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而繼承分得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分得的債務也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如果生產經營的收益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所欠第三人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可向法院起訴。此外,還需要注意,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特定債務也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父母分家析產的債務、繼承分得的債務以及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等。在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財產不足或協議不成,可由法院判決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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