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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加強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的產權和產籍管理,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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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都市計畫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

本條例所稱房屋產權,是指房屋所有權,即房屋所有權人依法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由房屋所有權派生的抵押、租賃等他項權利。

本條例所稱房屋產籍,是指房屋的地籍、圖紙、帳冊、表卡等反映房屋產權現狀和歷史情況的資料。第三條 省、設區的市和自治州、地區行政公署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產權產籍工作。

設區的市、不設區的市、縣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部門應當堅持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屋產權管理第五條 房屋產權實行登記發證的管理制度,依法登記的房屋產權受法律保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取得、轉移、變更、登出房屋所有權或者他項權利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申請房屋產權登記,領取、交回房屋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下同)。第六條 房屋產權證書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文字。

禁止用隱瞞、欺騙等手段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禁止塗改、偽造房屋產權證書。第七條 新建非商品房屋的,應當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內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權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竣工驗收證明;

(五)總平面圖和分層平面圖;

(六)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出具的勘測報告。第八條 新建商品房屋的,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九十日內、房屋交付給買受人之前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提交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資料。商品房已預售的,還應當提交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頒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預售商品房的,預售人應當向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並從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九十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申請書、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合同、身份證明等資料申請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第九條 都市計畫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依法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資料,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第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自房屋所有權轉移發生之日起十日內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贈與;

(三)交換;

(四)繼承;

(五)分割;

(六)國有房產劃撥;

(七)投資入股、聯營、合併、兼併、分立;

(八)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的判決、裁定、調解;

(九)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機構的裁決、調解;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合同、行政決定或者其他有關檔案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改變房屋初始登記所確定的使用性質的;

(二)房屋所有權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化、房屋坐落的街道或者門牌號發生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

(四)與房屋所有權轉移或者變更相關的合同、協議、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行政決定等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第十三條 房屋因拆除或者災害致使滅失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申請房屋所有權登出登記,交回房屋所有權證,領取房屋滅失證書。

房屋普查登記是做什麼

法律分析:房屋普查登記是為全面瞭解房屋現狀,加強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為制訂年度住宅供應計劃和中長期房產發展規劃提供準確可靠的依據,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市決定,對城市市區及相關區域範圍內的房屋情況進行全面普查登記。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住建局普查房屋幹什麼用的?

住建局普查房屋是為全面瞭解房屋現狀,加強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為制訂年度住宅供應計劃和中長期房產發展規劃提供準確可靠的依據,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市決定,對城市市區及相關區域範圍內的房屋情況進行全面普查登記。

房屋普查登記不一定是要拆遷。房屋摸底主要會徵求被拆遷人的意見,同樣的也會了解一下當地的發展情況,如果能夠得到當地人的同意,而且各方面的拆遷規劃設計也比較完善,那就有可能會動遷,不過需要的時間比較久,差不多都需要等一年到兩年左右。

普查意義

房屋建築是重要的承載體,是災害隱患防治的重要物件。通過本次風險普查,可以摸清我市房屋建築的自然災害風險隱患底數。

查明重點地區的房屋建築抗災能力,對提升我市自然災害防治能力,切實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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