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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隊主教練屬不屬於監察物件

國家隊主教練屬不屬於監察物件

國家隊主教練屬於監察物件。《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監察機關可以對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進行監察。作為受任命的國家隊主教練,在其任職期間,也是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因此也是監察物件,理應受到監督。如果在任職國家隊期間,不能正確履行自身職責,出現違法亂紀問題,一樣需要接受監察機關的調查。2021年9月20日,國家監察委員會發布公告,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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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對監察物件進行明確規定,下列屬於監察物件的範圍的有哪些?

【答案】:A、B

由《監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可知,中國黨機關中的公務員、監察委員會機關中的公務員都屬於監察物件,當然包括機關中的公務員。將各級監察委員會機關的公務員包括國家監察委員會機關中的公務員納入監察範圍,是為了實現監察的全覆蓋,故A、B項均正確。由《監察法》第15條第(3)項的規定可知“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也屬於監察的物件,而不是國有企業“財務人員”,故C項錯誤。由《監察法》第15條第(4)項的規定可知,並不是公立的科教文衛體等單位的所有人員都屬於監察物件,只有“從事管理的人員”才屬於監察物件。事業單位中普通的教師、醫生、科研人員等由於並不行使公權力,不屬於監察物件,故D項錯誤。

國家男子足球隊原主教練什麼級別

[一R]中國足協根據法律授權和委託管理全國足球事務,是事實上的“法定機構”,上一篇筆記講到中國足協相當於正廳級“企事業單位”。

[二R]依據《監察法》,監察機關有權對“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進行監察。

[三R]2022年11月26日,李鐵接受駐國家體育總局紀檢監察組和湖北省監委監察調查。省紀委監委的調查範圍是省管幹部,即由組織部主管,使用、任命權在組織部。因此李鐵的級別至少是省管處級【國家體育總局局管處級】甚至副廳,足以躋身足協高層。

[四R]中國足協原來與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正廳級組織架構,下設綜合部、外事部、聯賽部、技術部、青少年發展部、女子足球管理部等部門,李鐵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擔任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主教練一職,這個職位相當於足協的中層領導幹部,即處級幹部。

哪些人員屬於監察物件

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二條的規定,監察物件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國家行政機關它是由國家依法設立並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利,掌管行政事務的機關。國家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

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及其他經國家行政機關以委任、派譴、聘任等形式批准從事公務的人員等。

擴充套件資料:

監察法的任務:

1、加強黨對反工作集中統一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黨領導。

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是加強黨對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監察法為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工作領域體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2、實現監察全覆蓋。在我國,“”歷來是廣義的,而行政監察物件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察範圍過窄。監察委員會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實現由監督“狹義”公職人員到監督“廣義”公職人員的轉變,使監督不再有空白地帶。

3、整合分散的反力量。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於形成反合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哪些人不屬於監察物件

先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人民、中國人民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解答:

除開以上範圍的人員,其他非公職人員都不屬於監察物件!

監察法規定的六類公職人員有哪些

法律分析:

六類公職人員指的是機關工作人員、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以及科研還有文化單位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以及其它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六類公職人員是哪些人?這些不同的公職人員有著不同的工作職責。

六類公職人員的具體情況

1、這一類的公職人員指的是黨的機關以及機關還有行政機關甚至是政協機關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2、這一類主要是指的法律、法規授權又或者是經過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相關公務的人員。

3、主要是指的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

4、主要是指的從事公辦的教育、科研以及文化還有醫療衛生相應單位的管理人員。

5、主要是指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工作人員。

6、其它的依法履行公職的工作人員。

公職人員主要是指的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又或者是中國黨以及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又或者是各種各樣的民間團隊以及國有企業還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是指具有國家公職身份或其他從事公職事務的人員,也就是通常說的“幹部”。公職人員的概念內涵和外延,也在隨時代和國家形勢發展而不斷變化。公職人員核心的東西是所謂的“公職"概念,“履行公職”這個概念比較廣泛,比如國家機關,或者說序列以外的人員,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職,同時又佔有編制,財政上負擔他的工資福利,他也就是公職人員。因此公職人員的範圍要大於國家公務員。

六類公職人員各有各的不同,這些不同的公職人員負責的工作內容不同,他們分佈在不同的崗位上,並且享受著不同的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 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物件,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 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對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監察物件的範圍是什麼

法律分析:行政監察法監察物件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包括:

1、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中國黨各級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各級行政機關、中國人民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各級審判機關、各級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及其公務員。

2、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以委託、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員)。

3、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

4、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第二條 監察機關是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及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領導人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本級及本級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六類監察物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監察物件六大類如下:1、公務員及參公人員。包括中國黨各級機關的公務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人民的公務員;中國人民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的公務員;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2、被授權、受委託組織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銀行保險、證券等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註冊會計師協會、醫師協會等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定檢驗檢測檢疫鑑定機構的工作人員等;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包括國有獨資、控股、參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等國家出資企業中,由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准等,從事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活動的人員;4、公辦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這類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活動的人員;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以及協助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包括、政協委員、黨代會代表、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仲裁員等;其他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中依法從事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公務活動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物件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六類監察物件包括哪些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人民、中國人民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本條是關於監察物件範圍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國家監察對所有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全覆蓋固定下來。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必須以規範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加大監督力度。我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權力是國家權力或公共權力的總稱,是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主體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對公共事務管理行使的強制性支配力量。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公職人員必須“在公眾監督之下進行工作”,這樣“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列寧在《國家與》中指出:“對一切公職人員毫無例外地實行全面選舉制並可以隨時撤換,把他們的薪金減低到普通‘工人工資’的水平。”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都強調,公職人員手中的權力不是私有物,而是人民給予的職責,要利用手中的權力為人民服務,當人民的勤務員,都是“人民公僕”。監察物件的範圍,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公職人員在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中行使公共職權、履行公共職責等。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公職人員,關鍵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權力、履行公務,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職。

以零容忍態度懲治是中國黨鮮明的立場,是黨心民心所向,必須始終堅持在黨統一領導下推進。當前反斗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斗爭的要求相比,以前行政監察機制存在著監察範圍過窄的突出問題。國家監察改革之前,黨內監督已經實現全覆蓋,而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行政監察物件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沒有做到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全覆蓋。在我國,黨管幹部是堅持黨的領導的重要原則。作為執政黨,我們黨不僅管幹部的培養、提拔、使用,還必須對幹部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必須對違紀違法的幹部作出處理,對黨員幹部和其他公職人員的行為進行查處。監察法確定的監察物件,符合我國的和文化特徵,體現制度的針對性和操作性。

本條規定了六類監察物件。

一是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

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是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這是監察物件中的關鍵和重點。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主要包括8類:

1.中國黨機關公務員。包括:(1)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人員;(2)和地方各級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3)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4)街道、鄉、鎮機關的工作人員。

2.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公務員。包括:(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副;(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3)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3.公務員。包括:(1)各級的領導人員;(2)縣級以上各級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3)鄉、鎮機關的工作人員。

4.監察委員會公務員。包括:(1)各級監察委員會的組員;(2)各級監察委員會內設機構和派出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派出的監察專員等。

5.人民公務員。包括:(1)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級人民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2)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級人民的司法行政人員等。

6.人民公務員。包括:(1)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級人民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2)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級人民的司法行政人員等。

7.中國人民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公務員。包括:(1)中國人民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2)中國人民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8.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公務員。包括中國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中國民主建國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中國民主促進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中國農工民主黨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中國致公黨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九三學社和地方各級委員會,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公務員,以及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聯等單位的公務員。

公務員身份的確定,有一套嚴格的法定程式,只有經過有關機關稽核、審批及備案等程式,登記、錄用或者調任為公務員後,方可確定為公務員。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是指根據公務員法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人員。比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就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範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式和許可權進行審批。

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這主要是指除參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比如疾控中心等的工作人員。在我國,事業單位人數多,分佈廣,由於歷史和國情等原因,在一些地方和領域,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數量甚至大於公務員的數量。由於這些人員也行使公權力,為實現國家監察全覆蓋,有必要將其納入監察物件範圍,由監察機關對其監督、調查、處置。

三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本條第三項規定的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和實踐需要,作為監察物件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主要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包括設董事會的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副、紀委,工會等;未設董事會的企業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副、紀委,工會等。此外,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國有企業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總監、副總監、車間負責人等;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出納人員等;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國有資本參股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也應當理解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範疇,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可以依法調查。

四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本條第四項規定的是公辦教科文衛體單位管理人員。作為監察物件的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主要是該單位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該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比如,公辦學校的校長、副校長,科研院所的院長、所長,公立醫院的院長、副院長等。

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管理崗六級以上職員,從事與職權相聯絡的管理事務的其他職員;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出納人員,採購、基建部門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可以依法調查。此外,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絡的管理事務,包括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採購中談判小組、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的組員,在招標、採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採購活動中,利用職權實施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監察機關也可以依法調查。

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本條第五項規定的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作為監察物件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以及其他受委託從事管理的人員。根據有關法律和立法解釋,這裡的“從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4)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5)代徵、代繳稅款;(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7)協助等國家機關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本條第六項是兜底條款。為了防止出現對監察物件列舉不全的情況,避免掛一漏萬,監察法設定了這個兜底條款。但是對於“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不能無地擴大解釋,判斷一個“履行公職的人員”是否屬於監察物件的標準,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權力,所涉嫌的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是否損害了公權力的廉潔性。

需要注意的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具體哪些人員屬於從事管理的人員,需要隨著實踐的發展,不斷完善。

屬於監察物件的是哪一選項?()

屬於監察物件的是中國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等機關的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根據查詢相關公開資訊顯示,根據有關規定和實踐需要,中國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等機關的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這些都是屬於監察物件。

國家監察物件的識別標準

電視專題片《國家監察》第二集《全面監督》中有這樣一個案例,2018年2月,吉林省紀委接到反映吉林工商學院副院長張國志以權謀私的問題線索。但是張國志並非黨員,他落馬時也並非行政機關公務員。監察改革前,在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從事管理的人員,掌管著公共資源、行使著公權力,但大多數不屬於行政監察範疇,非黨員也不在紀委管轄範圍,這就出現了監督的空白。2018年3月,《監察法》正式頒佈施行,該法明確了六類監察物件,既包括公務員以及參公管理人員、受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還涵蓋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教科文衛體等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類似張國志這樣的身份不再是監督的盲區。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屬於監察物件?除了張國志這樣的高等院校的副院長,醫生、教師、村民小組長、國企業務員、協警等等,這些人員是否屬於監察物件?對此,我們採訪了西南大學監察法學院譚宗澤教授。

      問:

      監察法第三條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政務處分法(草案)第二條也規定:“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需要給予政務處分的,由處分決定機關、單位依照本法給予政務處分。”請您談一談什麼是“公職人員”?

      譚宗澤:

      監察法第十五條列舉了監察物件,也就是公職人員的範圍:(一)中國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人民、中國人民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第三條也採取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公職人員的範圍,該規定與監察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其中,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是典型的公職人員,這些國家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也是公務員法所稱的公務員,即這些人員屬於依法履行公職,被納入了國家行政編制,並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前段時間,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佈:“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總經理雲公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雲公民作為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的黨組副、總經理,不屬於公務員,但屬於監察法第十五條列舉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也屬於監察法上的“公職人員”,因此國家監委可以對其進行監察調查。

      問:

      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屬於監察物件?有哪些判斷標準?

      譚宗澤:

      監察法將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依法授權或受委託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組織等單位中,從事公務或從事管理的人員等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都納入了國家監察的範圍。國家監察的物件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監察法明確規定的監察物件並不包括機關組織等,而是以這些機關組織中的工作人員為監察物件,針對的僅是具體的個人。具體來說,要認定一個人是否屬於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不僅要看其是否具備公職人員的身份,主要還要看其是否是在行使公權力、履行公務,其所涉嫌的違法或者犯罪行為是否損害了公職人員及公權力執行所要求的廉潔性。而要具體判定一個人是否屬於監察物件,依據監察法第三條的規定主要就要看其是否符合這兩個條件:一是其是否“行使公權力”,二是其是否具有“公職人員”的身份。一般只要具備這兩大要素中的一個,就可以認定為屬於監察物件。

      但這裡存在一個問題,即“公權力”所涵蓋的範圍不僅包括了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還包括其他行使公權力的非公職人員。也就是說,以“公權力”為標準來識別具體的監察物件可以將所有的公職人員及其他行使公權力的人員納入監察的物件範圍;反之,行使公權力的人不一定具備“公職人員”的身份,以“公職人員”身份為識別標準來認定具體的監察物件就不能涵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人員。即“公權力”與“公職人員”這兩個具體識別標準之間是必要不充分的關係,我們應以“公權力”為主要識別標準,再輔之以“公職人員”這一身份標準來具體認定一個人是否屬於國家監察的物件。

      從監察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來看,其是以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身份、履行公務、管理公共事務與提供公共服務、管理公共財產等要素為標準,以廉潔從政、廉潔從業為要求來認定監察物件的。廉潔從政是對享有公權力的人員的要求;廉潔從業是對管理公共事務和提供公共服務、管理公共財產與公共資源的人員的要求。因此,要判斷一個人是否屬於監察物件,既要看其是否具有公職人員的身份,關鍵還要看其是否是在行使公權力、履行公務、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及管理公共財產等,以公權、公職、公務、公財綜合實質性標準組合來識別。

      問:

      醫生、教師、村民小組長、國企業務員、協警等,這些人員是否屬於監察物件?

      譚宗澤: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也應堅持公權、公職、公務、公財的實質性標準來對這些人進行識別。一般來說,醫生、教師、村民小組長、國企業務員、協警等在一般情況下都不會行使“公權力”,因此應不屬於監察物件。

      但是,當這些人員基於法律的授權或者基於委託等在特定條件下,符合“行使公權力”“履行公務”而又違反廉潔從政、廉潔從業的要求時,就可能被納入監察物件範圍。例如,對國有或集體所有的財產負有經營管理監督責任的人員就應屬於監察物件,其主要是國有企業中的管理人員,一般就包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特定崗位人員及其他負有國有資產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等。其中,領導班子成員主要就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如設立董事會的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副、紀委,工會等,以及未設董事會的企業中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副、紀委,工會等人員;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就包括部門經理、副經理、總監、副總監、車間負責人等;特定崗位如對國有資產負有管理、監督責任的會計、出納等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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