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和裁決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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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和裁定的區別如下:
判決是指法院對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式審理後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判定。
裁定是指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有關訴訟程式的事項作出的判定。
二者都是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定程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判定。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和請求所作出的結論;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式事項,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揮、協調訴訟活動權能的體現;
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一般一個案件一個判決;
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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