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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債務的共同承擔

離婚前債務只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才要共同承擔。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前債務的共同承擔

標籤: 債務 離婚 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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