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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能不能開墓地

私人無法開辦公墓,墓地不可轉讓,營利性墓地需經嚴格審批程式。公墓是公共設施,分為公益性和經營性。私人辦公墓需嚴格前置審批,個人無法獲得許可。墓地不可轉讓,但新購墓地可轉讓且價格相對低廉。轉讓需辦理過戶手續。建立經營性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申請,提交相關材料。經縣級民政部門稽核同意並報批准後,建墓單位方可獲得營業執照,正式營業。

法律分析

一、私人能不能開墓地

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於第三產業。

從它的屬性屬於公共的,公益的事業。雖然法律沒有限制私人建公墓的問題,但建公墓須嚴格的前置審批程式,法沒限定,但操作中審批程式相當嚴格,個人辦公墓得不到前置許可。

二、墓地可以轉讓嗎

根據相關規定,墓地是不可以轉讓的。如果是已經買了,但是還沒有用過的,就有不同。只要墓地是新居,轉讓手續齊全,那就是完全可行的,而且,轉讓的墓地多是陵園初建期購買的,價格相對低很多,還是相當實惠的。

如果當時辦理買墓手續的委託人,和轉讓者之間存在血緣關係,有的陵園可能會考慮可以轉讓,但要在社群居委會打個證明檔案,證明買墓的委託人和轉讓者之間的關係。轉讓時需要辦理過戶手續,有原福位所在陵園負責辦理。使用者需要提供新持有人身份證、原購墓合同、原墓地證、收款單據即可,繳納100元工本費。

三、營利性墓地怎麼辦理

根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

第十二條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持批准檔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營業。

結語

私人開辦公墓需要經過嚴格的前置審批程式,雖然法律沒有明確限制,但操作中審批程式相當嚴格,個人辦公墓難以得到前置許可。墓地一般不能轉讓,但對於未使用的新墓地,經過轉讓手續是可行的,特別是陵園初建期購買的墓地,價格相對較低且實惠。營利性墓地的辦理需要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經稽核同意後方可獲得批准檔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營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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