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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和妨礙公務罪

妨礙公務罪和妨害公務罪的區別: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3、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4、犯罪主體不同。拓展資料:一、二者的定義1、妨礙公務罪之構成應以公務適法為前提。從行政法角度分析,行政行為具有效力公定力,對有重大且明顯瑕疵的無效行政行為,相對人才可予以適當方式抵抗。公務行為之成立要件和無效行政行為之抵抗權問題有待立法完善。2、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條件下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或者以暴力、威脅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二、二者的區別(一)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後者則是國家安全。(二)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首先在行為指向上,前者的行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個具體的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後者的行為指向則是整個國家政權,就具體的侵害物件而言,通常具有隨機性和不確定性。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須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後者則不限於此,以和平演變等方式危害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也構成犯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除外)。最後,從犯罪的危害結看,前者系刑法理論中的抽象危險犯或實害犯,對於後一情形,必須以造成實際危害後果且達嚴重之程度為必要後者則系行為犯,即一經實施即達既遂,並不要求發生現實的危害結果,也不需要考察行為是否已引致危害國家安全的危險。(三)從犯罪主體來看,二者雖都可由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但在實踐中,後者的主體特別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竊據國家重要職位,具有較大政治影響力的人而前者的主體多見為普通公民。(四)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這是二者最本質、最關鍵的區別。前者在主觀方面既可以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現間接故意,行為人通常有妨害公務執行的目的,但不限於此後者則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為人必須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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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妨礙 公務 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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