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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申請書怎麼寫 改名大隊信怎麼寫

1.改名申請書怎麼寫

改名申請書材料內容如下: 申請日期:**年*月*日 當事人原用姓名 申請人(簽章) 申請人與當事人關係 本人當事人之父母聯絡電話 擬改用姓名 法令依據 姓名條例第*條第*項第*款*段更改原因 因有下列*條款,請準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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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文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七、因長期錯誤使用,原有名字反而遺忘者。

八、因出國等原因需要更改者。 附繳證件 一、戶籍部 二、同意書 三、證明檔案 申請人國內戶籍地址 審查意見 附註: 一、原用姓名及擬改用姓名請用正楷書寫清楚正確。

二、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二次為限。 三、未成年子女申請改名父母不能同時申辦者,請增附父或母同意書。

注意事項 一、標題(居中):申請 二、對方稱謂,並要寫清原因,目的,以及希望怎樣 三、落款:包括申請人姓名及時間 用詞儘量要正式,不要太口語化。這樣就可以了。

◆範文如下: 自己改名: 尊敬的各位領導: 我的名字叫作 ,由於 原因,我的名字一直被誤作為 ,與我的(身份證學籍等)不符,現給我的生活/學習帶來了許多不便.為了在今後的人生旅途中減少不必要的麻煩,特申請將原誤名改為 .謹請領導批准為盼,本人深表感謝! 申請人: 年 月 日 給別人改: XXX派出所: 本人女兒現用名梅春玲,女,漢族,2000年5月6日出生於XX市婦幼保健院婦產科(附《出生證》XX婦幼[2000]產2892號影印件)。現在,正式以文字形式向貴所提出更改我女兒姓名為梅芷洋的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的第1條規定: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所以我現為女兒提出書面申請。改名理由:由於當時起名草率,用字簡單,沒有注意到與姑母的名字梅純婷讀音接近(“純”與“春”相同、“玲”與“婷”音接近),以至於在後來的生活中帶來了不便,特別是在親戚聚會時,大家紛紛指責我對長輩不尊敬,所以為了避免亂輩份而產生的誤解,今特此提出書面申請。

我清楚地知道,這一個人行為會給貴所帶來額外的工作,甚至影響到其他公民更為急迫的需求,但望貴所應該充分理解一個公民的意願為感! 此申請。 申請人: 另外,其實18週歲以下的人改名是很容易的!只不過是走得形式。

2.改名的程式及申請書格式

有一點是要記得,要想改名字,要趁早,不然年齡越大越不好辦理。

趁你現在未滿18週歲趕緊落實變更姓名,不然等滿了18週歲就很麻煩的。具體的規定,請看如下: 我國公民有權辦理姓名變更登記的依據: 一、《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但是針對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人變更姓名的約束依據: 《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1958年4月)第九條規定: (1)年滿18週歲的人,要變更現用名時,應適當加以控制,沒有充分理由,不應輕易給予更改。

不好決定的,應報上一級戶籍管理機關批准。 (2)18週歲以下的人,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根據本人或者父母的申報即可給予變更。

但被收養或者被認領的人,年齡較大的須徵得本人同意,才可給予變更。 (3)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的職工需要變更姓名時,必須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才可給予變更。

(4)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處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勞動教養的人,一律不準變更姓名。 提供的法律意見: 所以針對年滿18週歲的人來說,更改姓名比較困難,不是說不能改,準確的說是申請改名得到批准的可能性極小,因為18歲以上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改名的成本和風險都較大,不利於戶籍、治安等各方面管理。

假如你現在改名,你的戶籍資訊要變更,你的學籍、駕駛證、結婚證(離婚證)、保險等都要變更或以戶籍證明加以附證,否則會給生活帶來你意想不到的麻煩,你的劣跡、犯罪記錄等有可能跟隨改名受到影響,同時,你和他人的債權債務關係,你的贍養、撫養義務,繼承權都會在日後的生活中突顯各種各樣的矛盾。所以,從便於公安戶籍管理,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角度看,應對更名權進行合理控制,以免給社會管理帶來巨大壓力。

年滿18週歲的改名並不是都不行,只不過會比較困難罷了。現在公安局內部的辦理原則一般是不給予辦理,除有特殊情況。

當然現實操作中,你如果能去找點關係,至少還是有門路的。而且你的變更理由還是近乎人情的。

具體操作還是需要你本人或者拖親屬去公安局戶政科諮詢吧。 另附一般的辦理姓名變更登記的條件及程式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問題,應堅持既要尊重公民意願,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則。

18週歲以上嚴格控制更名。 一、申報人應具備的證明材料 (1)要求變更姓名的本人或監護人申請(未滿18週歲的); (2)單位、街道或學校介紹信; (3)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申報變更程式 持以上證明材料到派出所由戶籍內勤受理,6週歲以下的由戶籍內勤當場辦理;6週歲以上16週歲以下的,由外勤民警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5日之內報所長審批完畢;16週歲以上的,外勤民警寫出詳細調查報告,所長簽署意見,5日之內報縣公安局戶政大隊審批,縣局戶政大隊7日之內審批完畢,各派出所接到審批材料後5日之內通知當事人。

最後祝願你能如願以償!如果滿意請採納^_^。

3.變更戶口簿姓名的申請信怎麼寫

確實能改,先去公安局把戶口本改了。

再拿戶口本去從辦。錢要看具體的地方。

應該是地方不一樣錢也不一樣的。 公民變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有何規定? 公民的戶口變更登記是由於客觀情況變化,為使原有的登記內容符合實際情況而進行的 一項登記。

戶口登記具有法定效力,變更只能申請戶口登記部門依法進行,公民不能自行改 動。(1)姓名變更。

學齡前兒童姓名變更可口頭申請,由民警自己掌握。 10 週歲以上兒童 應徵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書面申請。

上學後至 16 週歲的公民要變更姓名,由派 出所所長審批。 16 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2)出生日期的變更。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應出具有效的 出生證件或公證機關的證明,經民警調查屬實後,經批准方能變更。

(3)民族成份變更。戶 口登記機關屍能依據縣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出具公證明辦理變更手續。

國家民委規定恢復或改 正民族成份,個人申請者由縣級民族工作部門稽核;一村或一街道相當數量住戶集中申請者 由地(市)級民族工作部門審批;要大範圍的群眾要求者,由省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本級 人民政府審定報請**審批。隔代要求恢復或改正民族成份的,應當首先改變其父母的民 族成份,再行改變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 份,由本人選定改變;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縱向上溯或橫向援引改變民 族成份。

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養關係或父母婚姻,要求改變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應改 變,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雙方協商選定。 你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

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你最好可以去當地公安局或派出所諮詢一下。 辦理戶口登記和申領身份證的有關規定 1.公安派出所受理的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江西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轉非”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檔案的規定: (1)戶口遷移:本市縣(區)直系親屬同類性質戶口遷移,遷出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辦理,遷入憑遷出地開具的《戶口遷移證》和房產證明辦理;跨市縣(區)戶口遷移,遷出憑《居民戶口簿》和擬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准予遷入證明》辦理,遷入憑遷出地開出的《戶口遷移證》和本市縣(區)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准予遷入證明》辦理。

(2)立戶、分戶:憑本人婚姻證件和單位房產證明。 (3)新生嬰兒落戶:堅持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原則。

持父母戶口簿和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嬰兒的《準生證明》辦理。 (4)變更或更正登記專案:變更職業、服務處所憑單位證明;變更文化程度憑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變更婚姻狀況憑結婚、離婚、復婚證件。

(5)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落戶:憑省、市高、中等院校畢業生分配辦公室分配通知,接收單位證明和本人《戶口遷移證》。 (6)轉業、退伍軍人落戶:憑縣、市以上轉業、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發給的安置證明和單位接收證明。

(7)“農轉非”落戶:憑《准予遷人證明》、《農轉非計劃指標證》和《戶口遷移證》落戶。 (8)小城鎮戶口落戶:憑《准予遷人證明》、《小城鎮戶口指標證》和《戶口遷移證》。

(9)出國人員回國恢復戶口: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單位證明。 (10)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憑釋放機關和解除勞教機關發給的釋放證明和解除勞教證明恢復戶口。

(11)申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憑本人《居民戶口簿》、指定照相館拍攝的制證相片辦理手續。 (12)換領居民身份證:憑本人《居民戶口簿》、相片和舊居民身份證辦理手續。

(13)辦理暫住證:憑本人居民身份證辦理。 (14)考取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和新生錄取通知書辦理。

(15)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落戶:憑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在國外所生子女證明、我駐外使領館開具的其父母身份的證明、子女回國時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擬居住地親屬戶口簿辦理。 (16)歸國華僑戶口落戶:憑省級公安機關出人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華僑回國定居證》辦理。

(17)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戶口落戶:憑省僑辦等有關部門的批准證明辦理。 (18)臺胞回大陸定居戶口落戶:憑有關部門簽發的《臺灣同胞定居證明》。

(19)死亡戶口登出:憑《居民戶口簿》和《死亡醫學證明》辦理。 (20)應徵人伍公民戶口登出: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入伍通知書》辦理。

(21)出國(境)後戶口登記、登出:出國(境)六個月以內的,憑出國(境)證件和本人戶口簿辦理登記手續;出國(境)六個月以上的,憑出國(境)證件和本人戶口簿辦理戶口登出手續。 (22)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其家屬子女戶口遷。

標籤: 申請書 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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