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綜合知識

> 申請破產法人會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嗎

申請破產法人會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嗎

申請破產法人會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嗎

申請破產的法人一般不會成為失信被執行人,除非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且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者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等情形之一。

法律分析

申請破產後,法人一般情形下不會成為失信被執行人。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情況是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且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等情形之一。

拓展延伸

破產法人是否失信?

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破產法人是指在破產申請被受理時已處於破產邊緣或者已經宣告破產的法人組織。破產法人是否失信,主要取決於其在破產申請前是否誠實守信,有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約定,有沒有進行欺詐或其他違法活動等。

根據《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如果破產法人未在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停止個別清償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其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行為,從而使其失信。

另外,《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權利,個別清償債務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以債務人的名義繼續行使其權利。因此,如果個別清償債務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繼續行使其權利,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破產法人是否失信,主要取決於其在破產申請前是否誠實守信,有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約定,有沒有進行欺詐或其他違法活動等。如果破產法人未在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停止個別清償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其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行為,從而使其失信。

結語

申請破產後,法人一般情形下不會成為失信被執行人。但成為失信被執行人,法人需滿足特定條件,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等情形之一。因此,法人應依法誠信經營,避免失信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8l135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