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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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下面通過不同主體適用的不同方法來給給大家歸類:
(一)平等主體
1.仲裁和民事訴訟均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但二者不可並用。
2.仲裁實行自願原則,只有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或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4.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不平等主體不平等主體之間出現糾紛時,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選擇與訴訟的性質有關:
1.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免費),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再提起行政訴訟。提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時不能再申請行政複議。
2.特殊情況下,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只有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二、仲裁(一)仲裁的適用範圍
1.屬於《仲裁法》調整的爭議①合同糾紛②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②行政爭議。
提示: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試或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不能提請仲裁。
3.下列仲裁不適用於《仲裁法》,而是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①勞動爭議;②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提示:勞動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1.自願原則;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3.獨立仲裁原則4.一裁終局制度
二、仲裁委員會
(一)仲裁委員會的獨立性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
(二)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班主任2
-4人和委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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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組成,其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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