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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所需資料

涉外婚姻可以分為結婚和離婚兩種情況。結婚需要的資料包括護照、無配偶證明和結婚證等;離婚需要的資料包括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等。無論是結婚登記還是離婚登記,都需要到內地居民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法律分析

涉外婚姻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結婚,二是離婚。

首先涉外婚姻結婚需要的資料有: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四)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其次涉外婚姻離婚需要的資料有: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涉外一方的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四)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最後,涉外婚姻不管是結婚登記還是離婚登記均是到內地居民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另外關於涉外婚姻登記有一點要注意的是,如果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我國的婚姻程式

1.結婚

我國結婚實行登記制。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結婚登記是我國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是結婚的法定程式。

2.離婚

(1)行政登記程式

(2)司法裁決程式

二、婚姻登記的有關法律規定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的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的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4.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語

涉外婚姻可以分為結婚和離婚兩種情況。結婚需要的資料包括護照、無配偶證明等,離婚需要的資料包括戶口簿、離婚協議等。無論是結婚登記還是離婚登記,都需要到內地居民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六十七條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章 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三十三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一節 夫妻關係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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