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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取保候審能否提前解除?

取保候審可以提前解除,公安機關發現不應當追究被取保候審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取保候審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對取保候審可以提前解除。公安機關發現不應當追究被取保候審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取保候審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拓展延伸

取保候審如何解除?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性措施,指在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時,為確保案件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毀滅證據等妨礙偵查工作,由公安機關採取的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取保候審的解除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取保候審的解除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申請解除取保候審的;

2.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超過三個月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罰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解除手續。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的解除是保證刑事訴訟公正、及時進行的重要環節,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定條件。在辦理取保候審解除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相關材料,確保程式合法、公正。

結語

取保候審的解除權在於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不應當追究被取保候審人的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不當,應當及時解除或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能否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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