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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審不撤案該怎麼辦?

公安機關行為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取保候審期滿後,公安機關應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撤案適用於無犯罪事實或輕微犯罪情節的情況。刑事訴訟法規定,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附加刑的、不致社會危險的嫌疑人可取保候審。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也可取保候審。羈押期滿且案件未結時,可採取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分析

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對公安機關的行為進行監督。取保候審在期滿以後公安機關應當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撤案指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取保候審後,如果沒有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微不應當追究的就要撤案。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拓展延伸

取保候審解除後如何處理未撤案件?

取保候審解除後,如何處理未撤案件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步驟。首先,與您的辯護律師進行溝通,瞭解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可能的法律後果。其次,評估案件的證據和相關法律條款,以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援您的辯護。如果有足夠的證據,您可以繼續進行辯護,並尋求其他辯護策略。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您可能需要與檢察官或法院進行協商,尋求其他解決方案,例如撤案或達成協議。最後,根據具體情況,您可能需要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請記住,在處理未撤案件時,與專業律師合作並遵守法律程式是至關重要的。

結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在取保候審期滿後,公安機關應當解除取保候審或者根據情況變更強制措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果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情節輕微,應當撤銷案件。在處理未撤案件時,與辯護律師合作、評估證據、與檢察官或法院協商,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是至關重要的。請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遵守法律程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解除取保候審不撤案該怎麼辦?

標籤: 取保候審 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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