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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費攤銷年限

開辦費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並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開辦費指企業在企業批准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開辦費攤銷年限

長期待攤費用是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本身沒有價值,不能轉讓,具有集合費用的性質。

由於納稅人在會計處理時應在開始生產經營當月一次性攤銷,所以在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進行納稅調整,在發生開辦費當年的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以後年度的申報時,應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開辦費,也叫組建成本,是指為設立一家股份公司而發生的成本,包括法律費用、發起人費用以及取得執照的費用。公司會把這些成本借記到一個名為開辦費的費用類賬戶,並且要在這些成本發生時將其確認為費用。

標籤: 開辦費 攤銷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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