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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條件

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條件是:

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條件

1、損害必須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的;

2、國家負責賠償的損害必須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造成的;

3、損害必須是違法行為造成的;

4、損害必須是現實已經產生或必然產生的,是直接的,不是間接的;

5、賠償是法律規定的。

6、無論行政機關在作出職權行為時有無過錯,只要其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且因此給相對人造成損失,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管其主觀上有無過錯。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標籤: 國家 實施 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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