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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房屋拆遷賠償標準是多少

國家規定房屋拆遷賠償標準是多少

國家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一、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裡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徵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築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並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裡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

二、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裡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徵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因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常州市市區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二十條徵地房屋拆遷,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準;權屬證書上未標明用途的,以權屬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準;未辦理權屬登記的,以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准的建房手續確定的用途為準。房屋面積以權屬證書上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權屬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以有關機關依法確認的面積為準。

第二十一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統一安置方式或者貨幣安置方式,具體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市計畫、村鎮建設規劃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徵地房屋拆遷,對住宅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實行統一安置方式的,拆遷住宅房屋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房屋建築面積×110%。實行貨幣安置方式的,具體補償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徵地房屋拆遷,安置房建設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徵地房屋拆遷專案所需的安置房數量、套型,合理確定安置房建設規模。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區人民政府編制年度安置房建設計劃,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稽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安置房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建設用地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安置房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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