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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改名字

民法典改名字

可以。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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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變更姓名法律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姓名更改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成年人可以自願申請變更姓名。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如無不良記錄、無影響公共利益的情況等。同時,變更姓名需要經過機關審批,並在婚姻、財產、社保等方面進行相應的變更。

我國《民法典》對姓名的變更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規定成年人可以自願申請變更姓名,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比如申請人需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等。此外,變更姓名需要經過機關的審批,並在相關機構進行相應的變更,如婚姻登記處、社保局等。具體來說,變更姓名的流程一般包括四個步驟:1. 先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填寫相關申請表。2. 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申請表等。3. 通過機關審批並領取變更姓氏的證明檔案。4. 在相關機構進行相應的變更,如婚姻登記處、社保局等。值得注意的是,變更姓名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規定,如不影響他人合法權益、不危害公共利益等。另外,如果姓名變更與其他法律事項有關聯,如婚姻、財產等,還需要在相應機構進行相應的變更。

有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變更姓名?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成年人可以自願申請變更姓名,但需要符合一定條件。常見的申請條件包括:無不良記錄、姓名與家庭關係的不協調、姓名涉及到肖像權、名譽權等的侵犯等。

姓名是人的重要身份標識,其變更不僅涉及到個人的姓名權,也涉及到家庭、社會等方面的關係。因此,在變更姓名前,需要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滿足相應條件,遵守程式,在確保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完成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八百四十五條 成年人有改名的自由。改名申請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改名規定

"民法典改名規定如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我們的名字一般是父母或者是其他的長輩取的,名字中一般含著父母對我們的期待,如果自己覺得名字不好聽或者名字出現了一些奇異的話,就可以對名字進行更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選取姓氏】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民法典怎麼規定改名字的

法律分析:公民可以按照自身意願更改姓名,但更改的姓名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公民變更姓名,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十八週歲之後可以自己提出變更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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