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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教養人員能否結婚?

勞動教養人員能否結婚?

勞動教養人員是指違反法紀但不宜追究刑事責任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勞動教養是我國對這些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勞動教養一貫實行勞動生產與政治思想教育相結合的方針。為了有利於教育、感化、挽救勞動教養人員,對於勞動教養人員的婚姻問題,也應視其情況採取靈活辦法,正確處理。

第一,對於在勞教前已訂有婚約的,現在雙方又要求結婚的,或是雙方原已離婚而現又要求的都應允許他們依法登記結婚或登記復婚。

第二,對在勞動教養過程中相互建立了感情,並要求結婚的未婚或已正式離婚的男女勞動教養人員,一般應勸導他們等到勞教解除之後,再考慮申請登記結婚。如勸說無效,只要其符合的,婚姻登記機關亦應准予登記結婚。

一、勞動教養能開無違法犯罪證明嗎

勞動教養能開無違法犯罪證明。

勞動教養只要沒有被法院宣告犯罪可以開無犯罪記錄證明。勞動教養只要沒有被法院宣告犯罪可以開無犯罪記錄證明。

勞動教養就是勞動、教育和培養,簡稱勞教。勞動教養並非依據法律條例,從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規定的刑罰,而是依據國務院勞動教養相關法規的一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毋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對嫌疑人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只要是被法院判處勞動教養的人,並不是被法院宣告犯罪的人,只要沒有被法院宣告犯罪,就可以開無犯罪記錄證明。

勞動教養管理所依法保障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勞教人員可以依法行使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侮辱,人身不受體罰和虐待,個人合法財產不受侵犯;家屬可以經常來所探視,勞教所可以提供住處允許勞教人員夫婦同居;家裡有特殊情況和有悔改表現的勞教人員,經批准可以回家探視或休假;勞教人員對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等。

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教唆他人違法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況等要進行勞動教養。

二、涉外結婚的條件及限制是什麼

涉外結婚的條件及限制如下:

1、對涉外結婚的條件是:雙方自願結婚;雙方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禁止結婚;

2、對涉外婚姻的限制詳情如下,一些擔任特定公職的人、正在接受勞動教養的和服刑的人不允許與外國的人結婚。即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及其掌握重大機密等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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