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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批捕期限的計算是怎麼樣的

審查批捕期限的計算是傳喚只有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進行變相羈押。傳喚結束後,根據案情可以進行刑事拘留,拘留時間一般是3天,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1-4天。對於案情特別重大等其他情形,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至30天。兩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

審查批捕期限的計算是怎麼樣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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