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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辯護人的資格要求

刑訴法第32條規定了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的人員範圍,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親友,但被宣告緩刑且刑罰未執行完畢、被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以及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不得被委託為辯護人,但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監護人,法院可以准許。

法律分析

刑訴法第32條: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拓展延伸

誰不符合資格成為刑事訴訟辯護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況的人不符合資格成為刑事訴訟辯護人:1.未經律師資格考試或者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2.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3.因犯罪被剝奪律師資格的人;4.有過犯罪記錄或被判刑的人;5.與案件當事人存在利益衝突的人;6.與案件相關人員有直系血親或者近親屬關係的人;7.有其他法律規定的不適任情形。以上是一般情況下的不符合資格情形,具體情況還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具體分析。如果您需要更詳細的解釋或具體案例,請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準確的法律意見。

結語

根據刑訴法第32條的規定,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的人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然而,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司法機關和相關人員、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等不符合資格成為辯護人。具體情況還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具體分析。如果您需要更詳細的解釋或具體案例,請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準確的法律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缺席審判程式 第二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辯護人的資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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