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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人範圍包括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的範圍包括:1.律師。律師是指依照法定程式取得律師資格,並且經過登記註冊,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雖然取得律師資格但未登記註冊的,仍不得以律師身份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另外,第13條規定: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同時該法第36條規定: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現役軍人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請軍隊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師作為辯護人。外國人、無國籍的犯罪嫌疑人委託律師辯護的,只能委託中國律師作為辯護人。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鑑於我國當前的律師隊伍尚不能完全滿足實際需要,為了有效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工會、婦聯、共青團、學聯等群眾性團體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可以推薦公民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作他的辯護人。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實際上擴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選擇範圍,因為除了監護人不再限定近親屬,而是親戚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這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及時委託到辯護人,解決請律師難的問題和及時有效地維護其合法權益是十分有利的。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託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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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辯護人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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