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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要如何轉化為顯名股東呢

隱名股東要如何轉化為顯名股東呢

隱名股東轉化為顯名股東的程式包括: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稅務登記、稅費繳納和工商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未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要求變更股東等行為不受法院支援。對於顯名股東侵犯隱名股東權益,可以通過協商賠償或向法院起訴解決。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訂立的合同有效,若投資權益歸屬爭議,實際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可主張權利,但未經股東同意的股東變更不受法院支援。

法律分析

一、隱名股東要如何轉化為顯名股東呢

一般來說,隱名股東“顯名化”的程式如下:

1、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通過決議,同意顯名股東將股權轉讓給隱名股東。同時,其他股東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宣告;

2、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3、隱名股東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4、提交目標公司相關檔案,交納稅費,辦理完稅憑證;

5、股東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顯名股東侵犯隱名股東權益要如何處理

可以雙方協議對隱名股東進行賠償,如果協商不一致,那麼可以向法院起訴。

首先提起確認股東資格之訴,確認股東資格之訴的方式是以公司與顯名股東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自己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張;然後再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或者直接依據協議起訴顯名股東要求返還分配紅利。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結語

隱名股東轉化為顯名股東的程式包括:召開股東會,達成決議;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辦理稅務登記和稅費繳納;進行股權變更手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變更股東等操作將不予支援。對於顯名股東侵犯隱名股東權益的情況,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賠償解決,若無法協商一致,隱名股東可以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根據法院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約定有效,且實際出資人履行了出資義務的情況下,法院將支援實際出資人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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