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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東配股原則

原始股東配股原則

法律主觀:

原始股和股權的區別是,原始股一般是公司設立登記時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所擁有的股份,而股權是擁有股份的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利。股權可以是最開始出資的股東享有的,也可以是公司發行新股或者新增註冊資本時,加入公司的股東所享有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標籤: 股東 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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