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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試用期提前三天離職是否合適?

員工在試用期提前三天離職是否合適?

試用期辭職提前三天就可以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辭職提前一個月不必幹滿一個月,工作交接完畢用人單位同意即可離職。勞動者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分析

一、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就可以走嗎

1、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就可以走;也可以協商一致時離職;或者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通知用人單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辭職提前一個月必須幹滿一個月嗎

1、提前一個月辭職非必須幹滿一個月,工作交接完畢用人單位同意就可以離職。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拓展延伸

試用期辭職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僱主?

在試用期辭職時,通常建議提前通知僱主。雖然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試用期辭職是否需要提前通知,但為了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和人際關係,提前通知僱主是一種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的表現。通過提前通知僱主,您表達了對公司和同事的尊重,給予公司充足的時間來安排替代人員或調整工作流程。此外,提前通知僱主還可以維護您的個人聲譽和信用記錄,避免可能的法律糾紛或負面影響。因此,儘管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建議在試用期辭職時提前通知僱主,以展現職業操守和負責任的態度。

結語

試用期辭職提前通知需提前三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一個月辭職不必幹滿一個月,工作交接完畢用人單位同意即可離職。雖法律未明確規定試用期辭職是否需提前通知,但建議提前通知僱主,展現職業操守和負責任的態度,維護個人聲譽和信用記錄,避免糾紛和負面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標籤: 離職 試用期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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