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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嗣文書的寫法 古代過繼文書怎麼寫

1.立嗣文書的寫法

首先說明,“過繼”和“立嗣”是我國傳統上的一種說法,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並沒有專門對應的說法。

古代過繼文書怎麼寫 立嗣文書的寫法

因此,也很難找到類似《立嗣文書》這樣的範文。在這裡,僅就我個人的理解,說明下寫法吧。

1、要明確這個文書怎麼寫,先要知道過繼子女的法律地位問題,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對應的就是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生子女、非婚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也就是說,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法律地位與親生子女是一樣的,沒有任何區別。請注意,這裡“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是廣義上的撫養關係,既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也包括晚輩對長輩的贍養。

上述法律規定化成白話說,就是:過繼的子女,只要繼父母對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過繼時已成年就談不上撫養了。

)、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那麼繼子女就跟親生兒女一樣,沒有法律地位上的區別。

2、回到正題上來,關於這個《立嗣文書》的寫法。理解了第一項所述的法律規定,我們就知道,這份《立嗣文書》更大程度上是一種形式性的證明。

也就是說,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沒有履行撫養義務或者繼子女對繼父母拒不履行贍養義務,即便形成這樣一份文書,該繼子女依然不享有繼父母的繼承權;反之,即使沒有這樣一份文書,繼子女也依然享有法律上規定的繼承權。當然,從我國民間習慣、個人情感以及減少今後矛盾爭議等方面來綜合考慮,立一份《立嗣文書》來明確雙方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也未嘗不可。

因此,我建議,該《立嗣文書》可以簡略寫成如下式樣: 立 嗣 文 書 今有**市**縣**鄉**村村民趙老大(身份證:)自願將其子(女)趙栓柱(身份證:)過繼給**市**縣**鄉**村村民趙老二(身份證:)。過繼以後,趙老二與趙栓柱以父子相稱,共同生活,趙老二應當對趙栓柱進行教育撫養(繼子女已成年則該項無必要寫上),趙栓柱成年後應對趙老二贍養送終。

當事人:趙老大(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趙老二(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趙栓柱(簽字或蓋章) 見證人:錢老三(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孫老四(簽字或蓋章) 立書時間: 年 月 日 必要時可以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3、上述《立嗣文書》,僅僅是對“過繼”一事進行了確認,並簡要的寫明瞭繼父母與繼子女的主要權利義務。

為了照顧雙方的情感和民間傳統,加入了一些“以父子相稱、共同生活”之類的要求。如果當事人想要進一步明晰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則不妨參照《遺贈撫養協議》或者《附條件的遺囑》等形式來細化。

不過,法律實踐中按照我國的民間傳統,當事人往往並不太願意對權利義務分的太細,而是傾向於明確基本關係後以情動人、以心交心。 同時,不論這份文書怎樣寫,請注意還有一些法律規定是不可忽視的:我國《繼承法》在規定了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的同時,還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這與我國民間關於“過繼”的一些理解是不同的。因此,《立嗣文書》中不應涉及這方面內容,即使寫入了“繼子女不再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之類的內容,也會因為與法律衝突而無效。

前面已經說過了, “過繼”和“立嗣”是我國傳統上的一種說法,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沒有專門對應的說法。其法律原理上適用“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但民間的理解又不完全與法律規定相同。

因此,涉及到的這份《立嗣文書》的寫法沒有明確規範,上述僅僅是一種個人理解,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如有不明確的,歡迎繼續追問,我們共同探討。

2.民間過繼契約的格式

過 繼 合 同

過 繼 合 同

甲方:朱天明,住威寧縣草海鎮健康路 乙方:蔡定志,住威寧縣草海鎮建設西路

經甲乙雙方協商,將朱天明戶籍中其外甥蔡國旺過繼轉給蔡定志當養子,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朱天明因年高,經濟收入微薄,將其外甥蔡國旺過繼給蔡定志,由蔡定志監護。

二、甲方適當付給乙方每年陸仟元(¥6000.00元)生活費,直至18至20週歲。

三、乙方必須認真履行監護責任,乙方應允許甲方看望外甥的權利。

四、雙方約定責任,應遵守執行。

五、甲乙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3.怎麼寫過繼文書

這都可以?人家都是成年人了,沒這種的吧。我想協議的主要內容還是應該以財產為主吧。將雙方的義務權利都寫清楚。

下面是未成年人的,你參考吧

收養協議書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

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

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麼要送養的理

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達成的有關收養被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

協議。收養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是

確立擬製血親關係的重要途徑。因此,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收養不得違背計

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以充分維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收養法》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

人可以被收養: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

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

年滿三十五週歲。

送養人的條件是:①孤兒的監護人;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

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

到的可以單方送養;⑤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

女。

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收養協議由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

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

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

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

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

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見《收養法》第14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但如果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

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

人無子女的限制。

(2)登記與公證。這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式。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

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

養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3)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

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

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洩露。

4.我想知道民間傳統的過繼是怎樣的,不是現代涉及法律問題的,例如干

舊時之人,如果到了50歲還沒有兒子,或者壓根兒不會生育,就要從同族人中過繼一個兒子。

過繼時要寫憑證,稱為過繼文書,具有法律效力。過繼文書一般用紅紙,表示喜慶;也有不太講究的,採用黃麻紙。

其寫法有一定的格式。 由此可以看出,舊時之人寫過繼文書時,並不把繼承財產放在第一位,而是把“以承宗祀”放在首位。

這對於續嗣者、承嗣者雙方都很重要。作為續嗣者,一下子有了“傳宗接代、執掌門庭、耀祖榮宗”的接班人,香火可傳,固然高興;對於承嗣者來說,從此擁有傳承該門戶的合法地位,名正言順,也很欣慰。

舊時人也有把“立嗣”叫“過繼”。“過繼人”過來後,要為養父養母養老送終,還要有生殖能力,多生幾個兒子,這才對得起人家。

那麼,到底“過繼”誰的兒子最好呢?原則上,按血緣遠近取捨:先近後遠;先同宗,後外戚;先父系,後母系。一般情況下,同宗中有人選,輪不到母系的後代。

首先,可從親兄弟、從兄弟(堂兄弟)的兒子中挑選,也就是從侄輩中挑選。比如兄弟兩人,老二沒有兒子,老大就將自己的次子給他。

老大沒有兒子,老二就將自己的長子給他。若老二隻有一子,就選老三家的長子。

如果有人生前沒來得及確定“過繼人”,他死後,同族人往往為由誰為其摔紙盆、抱牌位發生爭執。因為按民間規矩,不論死者生前由誰伺候,只要還沒立下過繼文書,前來摔盆子、抱牌位者就可繼承其遺產。

於是侄輩們爭著摔紙盆、抱牌位,鬧得不可開交——這更說明了立過繼文書的重要性。 過繼文書與土地賣契相比較,一般沒有“同中人”的簽名,其實也用不著他來協調。

由於是家族之事,自有族長和族中兄弟來主持,簽字畫押的也是他們。其文書格式一般為:立出嗣書***,今有親生第*子**,現年*歲,*年*月*日*時生,繼與*房*兄為嗣,以承宗祀,更名撫養成立。

將來讀書、習業、婚配等事,悉由嗣父管理,與生身父母無涉。如敢違逆,聽憑管教懲處。

此係共同議定,決不反悔。恐後無憑,立此出嗣書,永遠存照,最後是同族人簽名畫押,要求四人以上,有的多達六七人。

5.收養義子文書怎樣寫

首先要明確“義子”和“押子”兩者是有區別的,義子就是我們平常說的乾兒子,一般是不需要寫文書的。

押子則不同,因為押子是父母將孩子押給了別人,所以是要寫文書的,也就是“押子單”文書就是現在的合同或者協議,所以它是有法律效力的,古時候押子和親生兒子一樣是有贍養義務和繼承權的,所以押子更加正式。 如今押子的原因多是因為孩子和父母命理不和而採用“押子”的形式來化解的,所以便只成了一種形式。

書寫押子單依然沿襲著古代的格式。 1、準備三尺或九寸紅布,筆墨。

2、採用豎式由右向左書寫。 3、抬頭要寫明“押子單” 格式如下:。

6.古代侄子過繼的順序

過繼即過房。

指自己沒有兒子,收養同宗之子為後嗣。也指入養父之家為其後嗣。

過繼把自己的兒子給沒有兒子的兄弟、堂兄弟或親戚做兒子;沒有兒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或親戚的兒子為自己的兒子過繼主要是為了傳宗接代,使家族強盛興旺。所以過繼的必須是自己兄弟、堂兄弟或親戚的兒子,日本則曾經盛行養子制度,目的是為了家庭的經營,被領養的大都是外姓,領養時沒有同宗同族與外姓外人之別。

而中華民族對血緣的極度重視,其原因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形成的宗法制度。後來這種宗法制度經歷代儒家學者的論證,又被歷代“家天下”的統治者所宣揚,還受到所有的官宦人家、豪門望族、書香門第的尊崇,其影響深入人心。

儘管宗法制度本身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有時甚至是殘害人性的,但對血緣並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親緣的重視,並不完全是消極、有害的東西。中國遠古有六親和睦之說,後來又有五倫,有孝悌,強調對父兄的孝順和家庭的團結的重要性。

從積極的意義來看,這些有助於增強家庭和家族以及親族的連帶感,激勵每個家庭成員的能動性,使家庭、家族以至整個親族興旺發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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