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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合同價最低的工程組織模式是

簽約合同價最低的工程組織模式是

簽約合同價最低的工程組織模式是合作體承包模式。

合作體承包模式是工程組織模式建設方是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以專案利益最大化為原則選取最優的合作模式,是簽約合同價最低的工程組織模式。

合作體承包模式是指業主將建設專案的施工任務發包給一個由幾家公司組成的合作體。

當業主發包的建設工程專案包含的工程型別多、數量大,或由於專業配套需要時,一家公司承包有困難,而業主又希望承包方有一個統一的協調組織時,就有可能產生幾家公司自願結成合作夥伴,成立一個合作體。

這個合作體內的各家公司分別與業主簽訂承包合同,並在合作體的統一計劃、指揮和協調下完成施工任務。

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簽約合同價最低的工程組織模式是合作體承包模式。

合作體承包模式是工程組織模式建設方是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以專案利益最大化為原則選取最優的合作模式,是簽約合同價最低的工程組織模式。

合作體承包模式是指業主將建設專案的施工任務發包給一個由幾家公司組成的合作體。

當業主發包的建設工程專案包含的工程型別多、數量大,或由於專業配套需要時,一家公司承包有困難,而業主又希望承包方有一個統一的協調組織時,就有可能產生幾家公司自願結成合作夥伴,成立一個合作體。

這個合作體內的各家公司分別與業主簽訂承包合同,並在合作體的統一計劃、指揮和協調下完成施工任務。

工程專案的承包模式有那些?

工程專案的承包模式:

1.工程總承包(EPC)

2.專案管理承包(PMC)模式

3.設計—建造(DB)模式

4.平行發包(DBB)模式

5.施工管理承包(CM)模式

6.建造-運營-移交(BOT)模式

7.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PPP)

各種承包模式的優缺點:

1.工程總承包(EPC)

1)優點:

業主把工程的設計、採購、施工和開工服務工作全部託付給工程總承包商負責組織實施,業主只負責整體的、原則的、目標的管理和控制,總承包商更能發揮主觀能動性,能運用其先進的管理經驗為業主和承包商自身創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減少了協調工作量;

設計變更少,工期較短;

由於採用的是總價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賠及追加專案費用;專案的最終價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

2)缺點:

業主不能對工程進行全程控制;

總承包商對整個專案的成本工期和質量負責,加大了總承包商的風險,總承包商為了降低風險獲得更多的利潤,可能通過調整設計方案來降低成本,可能會影響長遠意義上的質量;

由於採用的是總價合同,承包商獲得業主變更令及追加費用的彈性很小。

2.專案管理承包(PMC)模式

1)優點:可以充分發揮管理承包商在專案管理方面的專業技能,統一協調和管理專案的設計與施工,減少矛盾;

有利於建設專案投資的節省;

該模式可以對專案的設計進行優化,可以實現在給專案生存期內達到成本最低;

在保證質量優良的同時,有利於承包商獲得對專案未來的契股或收益分配權,可以縮短施工工期,在高風險領域,通常採用契股這種方式來穩定隊伍。

2)缺點:

業主參與工程的程度低,變更權利有限,協調難度大;

業主方很大的風險在於能否選擇一個高水平的專案管理公司。該模式通常適用於:專案投資在1億美元以上的大型專案。缺乏管理經驗的國家和地區的專案,引入PMC可確保專案的成功建成。同時幫助這些國家和地區提高專案管理水平。利用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財團貸款或出口信貸而建設的專案。工藝裝置多而複雜,業主對這些工藝不熟悉的龐大專案。

3.設計—建造(DB)模式

1)優點:

業主和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專案規劃直至驗收,減少了協調的時間和費用;

承包商可在參與初期將其材料、施工方法、結構、價格和市場等知識和經驗融入設計中;

有利於控制成本,降低造價。國外經驗證明:實行DB模式,平均可降低造價10%左右;

有利於進度控制,縮短工期;

風險責任單一。從總體來說,建設專案的合同關係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關係,業主的責任是按合同規定的方式付款,總承包商的責任是按時提供業主所需的產品,總承包商對於專案建設的全過程負有全部的責任。

2)缺點:業主對最終設計和細節控制能力較低。承包商的設計對工程經濟性有很大影響,在DB模式下承包商承擔了更大的風險;建築質量控制主要取決於業主招標時功能描述書的質量,而且總承包商的水平對設計質量有較大影響;出現時間較短,缺乏特定的法律、法規約束,沒有專門的險種;交付方式操作複雜,競爭性較小。

4.平行發包(DBB)模式

1)優點:優點表現在管理方法較成熟,各方對有關程式都很熟悉,業主可自由選擇諮詢設計人員,對設計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選擇工程師,可採用各方均熟悉的標準合同文字,有利於合同管理、風險管理和減少投資。

2)缺點:

專案週期較長,業主與設計、施工方分別簽約,自行管理專案,管理費較高;

設計的可施工性差,工程師控制專案目標能力不強;

不利於工程事故的責任劃分,由於圖紙問題產生爭端多索賠多等。該管理模式在國際上最為通用,以世行、亞行貸款專案和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的合同條件為依據的專案均採用這種模式。中國目前普遍採用的“專案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參照世行、亞行和FIDIC的這種傳統模式。

5.施工管理承包(CM)模式

1)優點:

在專案進度控制方面,由於CM模式採用分散發包,集中管理,使設計與施工充分搭接,有利於縮短建設週期;CM單位加強與設計方的協調,可以減少因修改設計而造成的工期延誤;在投資控制方面,通過協調設計,CM單位還可以幫助業主採用價值工程等方法向設計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挖掘節約投資的潛力,還可以大大減少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如果採用了具有GMP的CM模式,CM單位將對工程費用的控制承擔更直接的經濟責任,因而可以大大降低業主在工程費用控制方面的風險;在質量控制方面,設計與施工的結合和相互協調,在專案上採用新工藝、新方法時,有利於工程施工質量的提高;分包商的選擇由業主和承包人共同決定,因而更為明智。

2)缺點:對CM經理以及其所在單位的資質和信譽的要求都比較高;分項招標導致承包費可能較高;CM模式一般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對合同範本要求比較高。

6.建造-運營-移交(BOT)模式

1)優點:可以減少主權借債和還本付息的責任;可以將公營機構的風險轉移到私營承包商,避免公營機構承擔專案的全部風險;可以吸引國外投資,以支援國內基礎設施的建設,解決了開發中國家缺乏建設資金的問題;BOT專案通常都由外國的公司來承包,這會給專案所在國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既給本國的承包商帶來較多的發展機會,也促進了國際經濟的融合。

2)缺點: 在特許權期限內,將失去對專案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控制;參與方多,結構複雜,專案前期過長且融資成本高;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可能造成設施的掠奪性經營;在專案完成後,會有大量的外匯流出;風險分攤不對稱等。雖然轉移了建設、融資等風險,卻承擔了更多的其他責任與風險,如利率、匯率風險等。

7.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PPP)

1)優點: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就共同參與論證,有利於儘早確定專案融資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週期,節省投資;可以在專案初期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參與專案融資的私人企業在專案前期就參與進來,有利於私人企業一開始就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共同參與建設和運營,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使專案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2)缺點:對於來說,如何確定合作公司給增加了難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負有一定的責任,增加了的風險負擔;組織形式比較複雜,增加了管理上協調的難度;如何設定專案的回報率可能成為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

興盛公司承攬了1棟住宅樓改造工程,合同總價380萬元。該專案宜選用的組織結構模式為(  )。

【答案】:C

該工程為一小型建造專案,採用線性組織結構模式能實現統一指揮,提高組織的執行效率。職能組織結構和矩陣組織結構存在多頭領導,不適宜這類專案的組織系統。故選C。

工程專案組織形式包括什麼

專案組織形式包括寄生式的和的專案組織、直線式組織、矩陣式組織。

各種組織形式各有其優缺點和適用條件,應選擇最簡單同時又高效率的組織形式。

工程專案的分標方式,它決定了專案組織結構的基本形式,其中矩陣式組織較為普遍。

擴充套件資料:

工程專案組織的執行管理:

(1)成立專案經理部。

(2)確定專案經理的工作目標。

(3)明確和商定專案經理部門中的人員安排,宣佈對專案經理部成員的授權,明確職權使用的和有關問題,制定工程專案管理工作任務分配表。

(4)專案經理積極參與解決工程專案管理的具體問題,建立並維持積極、有利的工作環境和工作作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程專案管理組織

工程承包有哪幾種模式

1、工程總承包(EPC)模式

EPC工程總承包即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又稱設計、採購、施工一體化模式。

是指在專案決策階段以後,從設計開始,經招標,委託一家工程公司對設計-採購-建造進行總承包。

在這種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總價或可調總價方,由工程公司負責對工程專案的進度、費用、質量、安全進行管理和控制,並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

EPC有很多種衍生和組合,例如EP+C、E+P+C、EPCm、EPCs、EPCa等。

優點:

(1)業主把工程的設計、採購、施工和開工服務工作全部託付給工程總承包商負責組織實施,業主只負責整體的、原則的、目標的管理和控制,總承包商更能發揮主觀能動性,能運用其先進的管理經驗為業主和承包商自身創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減少了協調工作量。

(2)設計變更少,工期較短。

(3)由於採用的是總價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賠及追加專案費用;專案的最終價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

缺點:

(1)業主不能對工程進行全程控制。

(2)總承包商對整個專案的成本工期和質量負責,加大了總承包商的風險,總承包商為了降低風險獲得更多的利潤,可能通過調 整設計方案來降低成本,可能會影響長遠意義上的質量。

(3)由於採用的是總價合同,承包商獲得業主變更令及追加費用的彈性很小。

2、專案管理承包(PMC)模式

PMC即Project Management Consultant,即專案管理承包。

指專案管理承包商代表業主對工程專案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專案管理,包括進行工程的整體規劃、專案定義、工程招標、選擇EPC承包商,並對設計、採購、施工、試執行進行全面管理,一般不直接參與專案的設計、採購、施工和試執行等階段的具體工作。

PMC模式體現了初步設計與施工圖設計的分離,施工圖設計進入技術競爭領域,只不過初步設計是由PMC完成的。

優點:

(1)可以充分發揮管理承包商在專案管理方面的專業技能,統一協調和管理專案的設計與施工,減少矛盾。

(2)有利於建設專案投資的節省。

(3)該模式可以對專案的設計進行優化,可以實現在給專案生存期內達到成本最低。

(4)在保證質量優良的同時,有利於承包商獲得對專案未來的契股或收益分配權,可以縮短施工工期,在高風險領域,通常採用契股這種方式來穩定隊伍。

缺點:

(1)業主參與工程的程度低,變更權利有限,協調難度大。

(2)業主方很大的風險在於能否選擇一個高水平的專案管理公司。

(3)該模式通常適用於:專案投資在1億美元以上的大型專案;缺乏管理經驗的國家和地區的專案,引入PMC可確保專案的成功建成。

同時幫助這些國家和地區提高專案管理水平;利用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財團貸款或出口信貸而建設的專案;工藝裝置多而複雜,業主對這些工藝不熟悉的龐大專案。

3、設計-建造(DB)模式

DB即設計-建造模式(Design And Build),在國際上也稱交鑰匙模式(Turn-Key-Operate),在中國稱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Design-Construction)。

是在專案原則確定之後,業主選定一家公司負責專案的設計和施工。

這種方式在投標和訂立合同時是以總價合同為基礎的。

設計-建造總承包商對整個專案成本負責,他首先選擇一家諮詢設計公司進行設計,然後採用競爭性招標方式選擇分包商,當然也可以利用本公司的設計和施工力量完成一部分工程。

DB避免了設計和施工的矛盾,可顯著降低專案的成本和縮短工期。

然而,業主關心的重點是工程按合同竣工交付使用,而不在乎承包商如何去實施。

同時,在選定承包商時,把設計方案的優劣作為主要的評標因素,可保證業主得到高質量的工程專案。

優點:

(1)和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專案規劃直至驗收,減少了協調的時間和費用。

(2)承包商可在參與初期將其材料、施工方法、結構、價格和市場等知識和經驗融入設計中。

(3)有利於控制成本,降低造價。國外經驗證明:實行DB模式,平均可降低造價10%左右。

(4)有利於進度控制,縮短工期。

(5)責任單一。從總體來說,建設專案的合同關係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關係,業主的責任是按合同規定的方式付款,總承包商的責任是按時提供業主所需的產品,總承包商對於專案建設的全過程負有全部的責任。

缺點:

(1)對最終設計和細節控制能力較低。

(2)商的設計對工程經濟性有很大影響,在DB模式下承包商承擔了更大的風險。

(3)質量控制主要取決於業主招標時功能描述書的質量,而且總承包商的水平對設計質量有較大影響。

(4)時間較短,缺乏特定的法律、法規約束,沒有專門的險種。

(5)方式操作複雜,競爭性較小。

4、平行發包(DBB)模式

DBB即設計-招標-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它是一種在國際上比較通用且應用最早的工程專案發包模式之一。

指由業主委託建築師或諮詢工程師進行前期的各項工作(如進行機會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待專案評估立項後再進行設計。

在設計階段編制施工招標檔案,隨後通過招標選擇承包商;而有關單項工程的分包和裝置、材料的採購一般都由承包商與分包商和供應商單獨訂立合同並組織實施。

在工程專案實施階段,工程師則為業主提供施工管理服務。

這種模式最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工程專案的實施必須按照D-B-B的順序進行,只有一個階段全部結束另一個階段才能開始。

優點:

優點表現在管理方法較成熟,各方對有關程式都很熟悉,業主可自由選擇諮詢設計人員,對設計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選擇工程師,可採用各方均熟悉的標準合同文字,有利於合同管理、風險管理和減少投資。

缺點:

(1)專案週期較長,業主與設計、施工方分別簽約,自行管理專案,管理費較高。

(2)設計的可施工性差,工程師控制專案目標能力不強。

(3)不利於工程事故的責任劃分,由於圖紙問題產生爭端多索賠多等。

該管理模式在國際上最為通用,以世行、亞行貸款專案和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的合同條件為依據的專案均採用這種模式。

中國目前普遍採用的“專案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參照世行、亞行和FIDIC的這種傳統模式。

5、施工管理承包(CM)模式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模式又稱“邊設計、邊施工”方式。

分階段發包方式或快速軌道方式,CM模式是由業主委託CM單位,以一個承包商的身份,採取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著眼於縮短專案週期,也稱快速路徑法。

即Fast Track的生產組織方式來進行施工管理,直接指揮施工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設計活動,而它與業主的合同通常採用“成本+利潤”方式的這樣一種承發包模式。

此方式通過施工管理商來協調設計和施工的矛盾,使決策公開化。

其特點是由業主和業主委託的工程專案經理與工程師組成一個聯合小組共同負責組織和管理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

完成一部分分項(單項)工程設計後,即對該部分進行招標,發包給一家承包商,無總承包商,由業主直接按每個單項工程與承包商分別簽訂承包合同。

這是近年在國外廣泛流行的一種合同管理模式,這種模式與過去那種設計圖紙全都完成之後才進行招標的連續建設生產模式不同。

CM模式的兩種實現形式:CM單位的服務,分代理型和非代理型。

1、代理型CM (“Agency” CM):以業主代理身份工作,收取服務酬金。

2、風險型CM(“At-Risk” CM):以總承包身份,可直接進行分發包,直接與分包商籤合同,並向業主承擔保證最大工程費用GMP,如果實際工程費超過了GMP,超過部分由CM單位承擔。

優點:

(1)在專案進度控制方面,由於CM模式採用分散發包,集中管理,使設計與施工充分搭接,有利於縮短建設週期。

(2)CM單位加強與設計方的協調,可以減少因修改設計而造成的工期延誤。

(3)在投資控制方面,通過協調設計,CM單位還可以幫助業主採用價值工程等方法向設計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挖掘節約投資的潛力, 還可以大大減少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

如果採用了具有GMP的CM模式,,CM單位將對工程費用的控制承擔更直接的經濟責任,因而可以大大降低業主在工程費用控制方面的風險。

(4)在質量控制方面,設計與施工的結合和相互協調,在專案上採用新工藝、新方法時,有利於工程施工質量的提高。

(5)分包商的選擇由業主和承包人共同決定,因而更為明智。

缺點:

(1)對CM經理以及其所在單位的資質和信譽的要求都比較高。

(2)分項招標導致承包費可能較高。

(3)CM模式一般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對合同範本要求比較高。

6、建造-運營-移交(BOT)模式

BOT即建造-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

是指一國財團或投資人為專案的發起人,從一個國家的獲得某專案基礎設施的建設特許權,然後由其式地聯合其他方組建專案公司,負責專案的融資、設計、建造和經營。在整個特許期內,專案公司通過專案的經營獲得利潤,並用此利潤償還債務。

在特許期滿之時,整個專案由專案公司無償或以極少的名義價格移交給東道國。

BOT模式的最大特點是由於獲得許可和支援,有時可得到優惠,拓寬了融資渠道。

BOOT、BOO、DBOT、BTO、TOT、BRT、BLT、BT、ROO、MOT、BOOST、BOD、DBOM和FBOOT等均是標準BOT操作的不同演變方式,但其基本特點是一致的,即專案公司必須得到有關部門授予的特許權。

該模式主要用於機場、隧道、發電廠、港口、收費公路、電信、供水和汙水處理等一些投資較大、建設週期長和可以運營獲利的基礎設施專案。

優點:

(1)可以減少主權借債和還本付息的責任。

(2)可以將公營機構的風險轉移到私營承包商,避免公營機構承擔專案的全部風險。

(3)可以吸引國外投資,以支援國內基礎設施的建設,解決了開發中國家缺乏建設資金的問題。

(4)BOT專案通常都由外國的公司來承包,這會給專案所在國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既給本國的承包商帶來較多的發展機會,也促進了國際經濟的融合。

缺點:

(1)在特許權期限內,將失去對專案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控制。

(2)參與方多,結構複雜,專案前期過長且融資成本高。

(3)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可能造成設施的掠奪性經營。

(5)在專案完成後,會有大量的外匯流出。

(6)風險分攤不對稱等。雖然轉移了建設、融資等風險,卻承擔了更多的其他責任與風險, 如利率、匯率風險等。

7、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PPP)

PPP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簡稱PPP)。

具體是指、私人企業基於某個專案而形成的相互間合作關係的一種特許經營專案融資模式。

由該專案公司負責籌資、建設與經營,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該協議不是對專案進行擔保,而是向借貸機構做出的承諾,將按照與專案公司簽訂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

這個協議使專案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

而專案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的扶持力度將直接影響貸款的數量和形式。

採取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通過給予民營企業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PPP模式適用於投資額大、建設週期長、資金回報慢的專案,包括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煤氣等能源部門以及電信網路等通訊事業等。

PPP無論是在已開發國家或開發中國家,PPP模式的應用越來越廣泛。

專案成功的關鍵是專案的參與者和股東都已經清晰瞭解了專案的所有風險、要求和機會,才有可能充分享受PPP模式帶來的收益。

優點:

(1)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就共同參與論證,有利於儘早確定專案融資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週期,節省投資。

(2)可以在專案初期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

(3)參與專案融資的私人企業在專案前期就參與進來,有利於私人企業一開始就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4)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共同參與建設和運營,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5)使專案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

(6)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缺點:

(1)對於來說,如何確定合作公司給增加了難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負有一定的責任,增加了的風險負擔。

(2)組織形式比較複雜,增加了管理上協調的難度。

(3)如何設定專案的回報率可能成為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

建築工程承發包模式有哪些?

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用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由此可見,建築工程施工的發包方式有兩種:招標發包、直接發包。招標發包是指由建設單位設定標的並編制反映其建設內容與要求的合同檔案,吸引承包人蔘與競爭,按照特定程式擇優選擇,達成合意並簽訂合同。招標發包是建築工程發包的主要形式。具體的適用招標發包的工程範圍。根據《招標投標法》附則的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祕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投標的專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直接發包是指由發包人直接選定特定的承包人,與其進行直接協商談判,對工程建設達成一致協議後,與其簽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發包方式。我國只有少數不適用招標發包的特殊工程,才適用直接發包。綜上所述,工程發包的方式主要是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根據工程的要求選擇發包的方式,招標發包主要是根據工程利用競爭的方式進行這也是針對一些大的工程的發包方式,對於一些簡單的工程可以採用直接發包的方式,由雙方簽訂合同進行。

工程專案管理的幾種模式

1、設計採購施工總承包(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EPC總承包是指承包商負責工程專案的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全過程的總承包,並負責試執行服務(由業主進行試執行)。EPC總承包又可分為兩種型別:EPC(max s/c)和EPC(self-perform construction)。

EPC(max s/c)是EPC總承包商最大限度的選擇分承包商來協助完成工程專案,通常採用分包的形式將施工分包給分承包商。

EPC(self-perform construction)是EPC總承包商除選擇分承包商完成少量工作外,自己要承擔工程的設計、採購和施工任務。其合同結構形式是:

2、交鑰匙總承包(LSTK—Lump Sum Turn Key)

交鑰匙總承包是指承包商負責工程專案的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和試執行服務全過程,向業主交付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

交鑰匙總承包也可分為兩種型別,其一是總承包商選擇分承包商分包施工等工作,其二是總承包商自行承擔全部工作,除少數必須分包的內容外,一般不進行分包。交鑰匙總承包的合同關結構與EPC工程總承包的合同結構是相同的。

3、設計、採購、施工管理承包(EPCm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management)

設計、採購、施工管理承包是指承包商負責工程專案的設計和採購,並負責施工管理。施工承包商與業主簽訂承包合同,但接受設計、採購、施工管理承包商的管理。設計、採購、施工管理承包商對工程的進度和質量全面負責。設計、採購、施工管理承包的合同結構是:

4、設計、採購、施工監理承包(EPCs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superintendence)

設計、採購、施工監理承包是指承包商負責工程專案的設計和採購,並監督施工承包商按照設計要求的標準、操作規程等進行施工,並滿足進度要求,同時負責物資的管理和試車服務。

施工監理費不含在承包價中,按實際工時計取。業主與施工承包商簽訂承包合同,並進行施工管理。設計、採購、施工監理承包的合同結構是:

5、設計、採購承包和施工諮詢(EPCa—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advisory)

設計、採購承包和施工諮詢是指承包商負責工程專案的設計和採購,並在施工階段向業主提供諮詢服務。施工諮詢費不含在承包價中,按實際工時計取。業主與施工承包商簽訂承包合同,並進行施工管理。

擴充套件資料

專案管理作為一門學科30多年來在不斷髮展,傳統專案管理是該學科的第一代,其第二代是Program Management(尚沒有統一的中文術語,指的是由多個相互關聯的專案組成的專案群的管理,不僅限於專案的實施階段)。

第三代是Portfolio Management(尚沒有統一的中文術語,指的是多個專案組成的專案群的管理,這多個專案不一定有內在聯絡,可稱為組合管理),是Change Management (指的是變更管理)。這些管理技術和方法都已在工程專案管理中得到了應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程專案管理

施工承包合同按計價方式哪幾種,它們分別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1、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2、固定單價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3、可調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4、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其他計價方式。

工程承包合同有哪些種類?

工程承包合同可分為總承包、分項承包、分包、轉包、勞務承包和設計-施工合同等方式。總承包合同專案法人與承包商直接簽訂的關於某一工程專案的全部工作的協議。簽訂總承包合同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式,包括招標、投標、評標和談判協商,最終由專案法人與承包商協商一致、簽訂合同。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專案法人。專案中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只能在專案法人與總承包商之間發生。分項承包合同專案法人與各分項工程承包商分別簽訂的某一分項工程的協議。

各個承包商分別對專案法人負責。整個工程可以約定由專案法人或其中一個主要承包商管理協調。分項承包合同的優點在於給專案法人充分的靈活性,獲得最好的專業承包商以及縮短工期、節省由總承包商再分包的費用等。但若缺乏管理能力,就會帶來嚴重困難和複雜問題。分包合同總承包商在與專案法人簽訂某工程專案總承包合同之後,總承包商將該工程專案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單項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

工程專案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係,只能在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之間發生;專案法人與分承包商之間不直接發生合同法律關係。但是,分承包商要間接地承擔總承包商對專案法人承擔的相關工程專案的義務。轉包合同承包商甲向專案法人承包了某一工程專案之後,又將該工程專案轉包給承包商乙,並與其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轉包合同與分包合同不同,它的特點是由承包商甲與專案法人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與承包商乙,即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專案法人與承包商乙之間發生效力。

簽訂轉包合同時,承包商乙應向承包商甲給付一定數額的酬金。中國禁止這種轉包行為。

勞務合同又稱僱傭合同。它是專案法人、承包商或分包商(甲方)為建設工程專案,與僱傭勞務提供者(乙方)就僱傭勞務者參與施工活動所簽訂的協議。當事人雙方在商定的各項條件基礎上,以各個被僱傭人員的勞動量為單位,由甲方付給乙方人員相應的報酬。其特點是乙方只取得相應的酬金,而不承擔甲方的風險,也不分享利潤。

設計-施工合同專案法人將設計任務和施工任務都授予一個承包商完成,又稱為總體合同或一攬子合同。設計-施工合同的特點是節省費用和時間,並有利於設計和施工技術的結合以及設計與施工的配合。

按合同型別和計價方法劃分承包方式有幾種?

1、固定總價合同

固定總價合同就是按商定的總價承包工程。它的特點是以圖紙和工程說明書為依據,明確承包內容和計算包價,並一筆包死。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除非建設單位要求變更原定的承包內容,承包單位一般不得要求變更包價。這種方式對建設單位比較簡便,因此為一般建設單位所歡迎。

對承包商來說,如果設計圖紙和說明書相當詳細,能據以比較精確地估算造價,簽訂合同時考慮得也比較周全,不致有太大的風險,也是一種比較簡便的承包方式。

如果圖紙和說明書不夠詳細,未知數比較多,或者遇到材料突然漲價以及惡劣的氣候等意外情況,承包單位須承擔應變的風險;為此,往往加大不可預見費用,因而不利於降低造價,最終是對承包單位不利。這種承包方式通常僅適用於規模較小、技術不太複雜的工程。

2、按量計價合同

按量計價合同以工程量清單和單價表為計算包價的依據。通常由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或專業估算師(造價工程師或測量師)提出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實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牆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報單價,再算出總造價。

因為工程量是統一計算出來的,承 包商只要經過複核並填上適當的單價就能得出總造價,承擔風險較小;發包單位也只要稽核單價是否合理即可,對雙方都方便。目前國際上採用這種承包方式的較多。

3、單價合同

在沒有施工詳圖就需開工,或雖有施工圖而對工程的某些條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況下,既不能比較精確地計算工程量,又要避免憑運氣而使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採用單價合同是比較適宜的。

4、成本加酬金合同

這種承包方式的基本特點是按工程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和施工管理費以及各項費,但不包括承包企業的總管理費和應繳稅金),加上商定的總管理費和利潤,來確定工程總造價。

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開工前對工程內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況,例如邊設計邊施工的緊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戰火等災害破壞後需修復的工程。

5、按投資總額或承包工作量計取酬金的合同

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和材料裝置採購供應等項承包業務。即按概算投資額的一定百分比計算設計費,按完成勘察工作量的一定百分比計算勘察費,按材料裝置價款的一定百分比計算採購承包業務費等,這些都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程承發包

工程簽約合同價包括哪些費用

工程合同價包括哪些費用,視情況如下:

1、預付款。預付款指開工前發包人應預付給承包人用於為合同工程施工準備的款項。施工準備事項包括購置材料、工程裝置、施工裝置、修建臨時設施以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預付款比例一般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

2、進度款。在工程實踐中,發包人同意支付進度一般為合同價的70%,進度款有三種支付方式:按形象進度分階段支付,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間支付,是按照階段及期間混合支付;

3、結算款。結算款,即竣工結算款,指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該支付給承包人的除質保金外的剩餘工程價款。竣工結算款等於竣工結算價減去質保金和已付款後的金額。竣工結算款支付的前提條件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工程價款支付應注意的問題包括:

1、在使用將工程款直接打到承包方指定的賬戶時,在每次打款時應該留有票據,在留有票據的情況下,一但出現問題可以根據票據取證;

2、在使用將工程款直接打給個人的請況時,應注意與這個指定的人履行委託授權手續,此手續應諮詢有關人員,需要履行規範的手續。許多問題的發生是因為在簽署委託授權手續時不夠規範,讓一些心存不軌的委託人鑽了法律的空子,在這裡需要向指定的人員開據規範的收款憑據,並且收款日期、收款金額與實際中的要相符;

3、使用第三方方式支付時,需要簽訂規範的書面協議,每次打款需要有完備的憑據,還需要在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組織協調下進行,以免被第三方惡意詐騙而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失;

綜上所述,工程合同價包括的費用主要是預付款,進度款和結算款。預付款通常情況下不會低於合同金額的10%,最高不能超過合同金額的30%,進度款是按照專案工程的進度支付時間的,等專案,程全部結束後且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方才會支付尾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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