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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法人收入來源

日本公司法人收入來源

日本公司法人收入來源包括公司售出產品或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公司從持有的股票、債券或其他投資渠道獲得的收入;公司從銀行、債券或其他貸款渠道獲得的利息收入;公司從許可他人使用公司擁有的專利、商標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獲得的收入等。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本質是法人能夠與自然人同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成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民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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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對於法人的所得,國家和地方要徵收法人稅、法人住民稅和法人事業稅。

法人稅額的計算原則是什麼呢?納稅人範圍,徵稅物件和稅率又是怎樣的呢?

日本個人所得稅是根據西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度單位來計算的,而法人稅則是根據各個法人的條款所定的經營年度來作為計算期間的。

納稅人,課稅物件和稅率

原則上,法人稅的申告期限都是事業年度終了後的2個月以內,如事業年度為4月1日至3月31日的法人的申告期限則為5月31日。

納稅人:

法人稅的納稅人包括國內法人和外國法人。

國內法人是指在日本國內設立總機構的法人;外國法人是指機構設在日本境外的法人。

法人稅稅法規定,國內法人應就其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法人稅;外國法人只就其來源於日本境內的所得繳納法人稅。

課稅物件:

日本法人稅的課稅物件是企業的利潤所得。

國內法人就經營所得(指企業從事各種經營行為的利潤所得)、清算所得(指企業在解散、合併時的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對按規定建立的退休年金基金產生的利息徵收,由銀行、保險公司等代扣代繳)繳納法人稅。展開剩餘77%

外國法人來源於日本境內的所得共分為11類:經營活動及資產運用所得、提供勞務所得、不動產租賃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貸款利息所得、廣告所得、生命保險基金所得、外國企業風險準備金、從匿名組合等組織分得的所得、資產轉讓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為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利潤總額減去費用後的餘額。

法人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①股息的處理:實行法人之間分配股息扣除制度。

法人A對法人B持股達25%以上、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法人A從法人B取得的股息全額不徵稅;持股低於25%時,取得的股息80%不徵稅。

②向外國分支機構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日本法人向外國分支機構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允許扣除,但是必須符合獨立公平交易價格的規定。

對資本弱化公司而言,負有關聯公司債務的日本法人支付利息的可扣除部分受到限制。

運用公式計算出的負債資產比例超過3:1時,不得扣除負債利息。

③固定資產折舊: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餘額遞減法和直線法,殘值是購置成本的10%,網站伺服器的使用年限為4年,稅法規定了不同種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和使用上述兩種方法時的年折舊率。

④虧損結轉:法人合併、分立發生的經營虧損,可以向後結轉5年,即允許從今後5年內實現的利潤中抵扣(特殊情況允許結轉7年至10年),不論法人稅還是法人居民稅均不允許虧損向前結轉。

⑤準備金制度:稅法允許為今後可能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列支的稅收制度。

現行準備金包括:壞賬準備金、返銷品調整準備金、特別維修準備金、海外投資風險準備金和金屬礦山預防災害準備金。

⑥交際費扣除:從2003年起,對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下的法人,交際費列支標準為400萬日元,允許實際扣除90%。

⑦留存利潤徵稅制度:為防止關聯公司內部過度使用節稅策略,日本規定了公司內部留成比例最高限額,對年度留存利潤超過規定扣除限額的部分,採用特別稅率徵收。

考慮到內部留成是中小企業的重要資金來源,因此對其超額留存利潤適用較低的三級累進稅率:對不超過3000萬日元的部分,稅率為10%;超過3000萬日元至1億日元的部分,稅率為15%;超過億日元的部分,稅率為20%。

從2003年至2006年期間,對於自有資本比率低於50%的中小企業,停止適用留存利潤徵稅制度。

⑧捐贈款扣除:用於振興科教文衛或社會福利事業的捐贈款,允許全額扣除。

慈善捐款的扣除比率為應納稅所得的1.25%或者實收資本的0.125%,但是,對外國分支機構的捐款則一概不予扣除。

⑨未向稅務機關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等資訊資料的費用支出一概不能扣除。

除了徵收正常的法人稅和居民稅以外,對這類費用支出還將適用48.28%的特殊稅率徵稅。

⑩2002引進母公司合併納稅制度:合併前母公司產生的虧損允許向後結轉5年,從企業重組後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

日本法人稅徵收方法

日本法人稅實行自行納稅制度,法人稅的申報有藍色申報和普通申報兩種。

藍色申報是指對於有較為健全的記賬憑證和會計制度,並能正確計算和繳納稅款的法人企業,經稅務批准,可使用藍色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

實行藍色申報制度的法人,在虧損結轉、準備金的建立、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比普通法人享有較多的稅收優惠。

普通申報,亦稱白色申報,納稅人必須在事業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申報表並繳清稅款,逾期不繳稅款或申報不實、少繳法人稅稅款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法人稅稅率和計算方法

根據法人的區分所定的稅率乘以所得金額來計算基本的法人稅額。

另外,根據特殊的情況有加算特別課稅或減算稅額扣除等專案,加減後最終計算出應繳納的稅額。

具體的算式如下:

所得金額×稅率+特別課稅額-稅額扣除額-中間已繳納稅額=最終應繳稅額。

法人稅稅率:

15%- 23.20%,類似於國內的企業所得稅,應稅額以企業財稅年度利潤為基數,可以理解為交給國稅的企業所得稅部分。

釋出於:廣東省

日本的稅收和財務制度!

三、日本的主要稅種

日本國稅和地方稅的主要稅種是個人所得稅、法人稅、消費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社會保障稅及居民稅等。

( 一 )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對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課徵的一種稅。

1 、納稅人。日本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 1 年或 1 年以上的個人,應就其在日本境內外的全部所得課稅。但居民如果無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圖而在日本設有住所或居民並連續居留日本未達 5 年者,則被視為非永久居民,應就其在日本來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內支付或匯入日本的境外來源所得課稅。個人在日本沒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達 1 年者,稱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內來源所得課稅。

2 、課稅物件、稅率。日本個人所得稅的課稅物件是各類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紅所得、不動產所得、薪金所得、退職所得、事業所得、轉讓所得、山林所得、臨時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專案主要有:基礎扣除、配偶扣除、撫養扣除、殘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儉學扣除、醫療費扣除、社會保險費扣除、人壽保險費扣除、損失保險費扣除、捐贈款扣除、小規模企業共濟款扣除、雜項扣除等。其中,配偶扣除、撫養扣除、基礎扣除等已從 35 萬日元提高到 38 萬日元。

日本居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 1995 年實施減稅後的稅率如下表:

級數 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

1 不越過 330 萬日元的部分 10

2 超過 330 萬日元至 900 萬日元的部分 20

3 超過 900 萬日元至 1800 萬日元的部分 30

4 超過 1800 萬日元的部分 37

工薪人員的工薪所得扣除最低為 65 萬日元。工薪所得扣除率表:

工薪所得 最低扣除額 扣除率( % )

超過 162.5 萬日元至 180 萬日元的部分 65 萬日元 40

超過 180 萬日元至 360 萬日元的部分 72 萬日元 30

超過 360 萬日元至 660 萬日元的部分 126 萬日元 20

超過 660 萬日元至 1000 萬日元的部分 186 萬日元 10

超過 1000 萬日元的部分 220 萬日元 5

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因基本生活釦除額等因素影響而有所變化,目前,夫婦帶兩個孩子的標準工薪家庭的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為 384.2 萬日元。

日本非居民納稅:因工作滯留在日本的時間不滿 1 年的納稅人通常被視為非必恭必敬納稅人,該非居民納稅人必須按 20% 的比例稅率繳納工薪稅,而不論工薪來源何處。如果該非居民納稅人作為本國居民在本國納稅,則不在日本繳納工薪稅。如果該國與日本訂有稅收協定,該國居民在日本停留時間不滿 183 天,其僱主是非居民或外國公司,其工資不是由日本的分支機構支付,則可免除上述 20% 的稅。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條件,則須繳納 20% 的工薪稅。當非居民來源於日本的營業所得屬於在日本常設機構的勞務所得,或屬於日本的不動產銷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的相同累進稅率徵稅。非居民在日本設有常設機構,其個人營業所得與該常設機構有關,應繳納個人居民稅和個人事業稅。

日本稅法規定,在日本或從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國內公司或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都要繳納預提稅。在國稅上,股息稅率為 20% ,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的國稅利息稅率為 15% ,居民稅率是 5% 。非居民不必繳納 5% 的預提居民稅。支付給非居民和法人的債券或歐洲債券的利息和清償所得等,可免徵預提稅。

3 、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① 個人扣除專案包括:

基本生活釦除標準為 38 萬日元

配偶扣除標準為 38 萬日元;

撫養扣除標準為 38 萬日元;

醫療費扣除最高限額為 200 萬日元;

社會保險費扣除按照家庭構成扣除標準不同,獨身為 11.4 萬日元。夫婦為 22 萬日元, 1 個孩子的家庭為 28.3 萬日元, 2 個孩子的家庭為 38.4 萬日元;

人壽保險費扣除的最高限額為 10 萬日元;

損害保險費扣除最高限額為 1.5 萬日元;

捐贈款扣除的計算公式為:特定捐贈款合計金額- 1 萬日元,或者,(年收入金額 × 25% )- 1 萬日元,其中較少金額作為扣除標準;

殘疾人扣除標準為 27 萬日元;

老年扣除標準為 50 萬日元;

鰥寡扣除標準為 27 萬日元;

勤工儉學扣除標準為 27 萬日元;

小企業互助款扣除標準為實際支付的全部金額;

各種損失扣除的計算公式為:(災害損失金額+關聯支出金額)-年收入金額 × 10% 。或者,災害關聯支出金額- 5 萬日元,其中較多金額者作為扣除標準。

②股息抵免和外國稅額抵免。日本個人所得稅法為避免個人所得稅和法人稅的雙重徵稅設定了股息抵免專案。應納稅總所得額低於 1000萬日元時,扣除額為股息所得的10%,應納稅總所得額超過1000萬日元時,扣除額為股息所得的10%和超過部分的股息所得的5%的合計金額。為避免國內個人所得稅和外國個人所得稅的雙重徵稅,設定了外國稅額抵免。日本居民的國外源泉所得,依據外國法律已繳納的外國稅額可以從日本的個人所得稅和居民稅中抵免。

③有價證券轉讓收益徵稅。為了方便個人投資者納稅,從 2003年1月1日起證券公司對日本居民或在日本國內擁有常設機構的非居民在證券公司開設的專用賬戶,免除個人所得稅申報事務。作為臨時措施,從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專用賬戶上轉讓上市股票(持有期超過1年),證券公司減按10%代徵代繳個人所得稅,並設定了100萬日元的特別扣除專案。此外,2001年11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購進的上市股份於2005年至2007年之間轉讓時,購進成本為1000萬日元的轉讓收益享受免稅待遇。對於某些特殊的指定證券(法人股、可轉換債券)減按20%(15%為國稅、5%為地方居民稅)徵收,轉讓損失於當期未能扣除的部分,可以在以後的3年內結轉扣除。

4 、徵收方法。個人所得稅的徵收,依所得來源性質不同而分別採用申報徵收法和源泉徵收法。對利息、分紅、工資、退職所得等實行源泉徵收,對其他所得實行申報徵收。通常採取預交和彙算兩種交納形式。個人納稅人將上年應納所得稅額減去上年源泉徵收所得稅額後作為預交基礎稅額。第一期是當年 7 月 1 日到 31 日為止,第二期是當年 11 月 1 日到 30 日為止。每期交納預交基礎稅額的 1/3 。個人納稅人應在提出確定所得申報表時,將彙算應交所得稅,即年應納稅額減去預交和源泉徵收稅額後的餘額,向國家交納。

(二)法人稅

法人稅亦稱公司稅或公司所得稅,是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徵收的一種稅。日本的法人稅開徵於 20 世紀 30 年代,最初所佔比重較小,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人稅就逐漸成為僅次 於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稅種。

1 、納稅人。法人稅的納稅人包括國內法人和外國法人。國內法人是指在日本國內設立總機構的法人;外國法人是指機構設在日本境外的法人。法人稅稅法規定,國內法人應就其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法人稅;外國法人只就其來源於日本境內的所得繳納法人稅。

2 、課稅物件、稅率。日本法人稅的課稅物件是企業的利潤所得。國內法人就經營所得(指企業從事各種經營行為的利潤所得)、清算所得(指企業在解散、合併時的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對按規定建立的退休年金基金產生的利息徵收,由銀行、保險公司等代扣代繳)繳納法人稅。

外國法人來源於日本境內的所得共分為 11 類:經營活動及資產運用所得、提供勞務所得、不動產租賃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貸款利息所得、廣告所得、生命保險基金所得、外國企業風險準備金、從匿名組合等組織分得的所得、資產轉讓所得。

日本法人的稅率如下:

資本額在 1 億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 800 萬日元以下的部分,適用稅率為 22% ;超過 800 萬日元的部分,稅率為 30% 。

資本額超過 1 億日元的大中型企業,稅率為 30% 。

3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為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利潤總額減去費用後的餘額。

法人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① 股息的處理:實行法人之間分配股息扣除制度。法人 A 對法人 B 持股達 25% 以上、持續時間在 6 個月以上的,法人 A 從法人 B 取得的股息全額不徵稅;持股低於 25% 時,取得的股息 80% 不徵稅。

② 向外國分支機構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日本法人向外國分支機構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允許扣除,但是必須符合公平交易價格的規定。對資本弱化公司而言,負有關聯公司債務的日本法人支付利息的可扣除部分受到。運用公式計算出的負債資產比例超過 3 : 1 時,不得扣除負債利息。

③ 固定資產折舊: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餘額遞減法和直線法。殘值是購置成本的 10% 。網站伺服器的使用年限為 4 年。稅法規定了不同種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和使用上述兩種方法時的年折舊率。

日本公司所得稅固定資產折舊率簡表

不同型別固定資產 使用年限(年) 直線法折舊率( % ) 餘額遞減法折舊率( % )

辦公用鋼筋水泥建築 50 2 . 0 4 . 5

客車 6 16.6 31.9

電子計算機 4/5 16.6 31.9

桌椅或者木製櫥櫃 8 12.5 25.0

製造業自動化成套裝置 10 10.0 20.6

鋼鐵業成套裝置 14 7.1 15.2

④虧損結轉:法人合併、分立發生的經營虧損,可以向後結轉 5年,即允許從今後5年內實現的利潤中抵扣(特殊情況允許結轉7年至10年),不論法人稅還是法人居民稅均不允許虧損向前結轉。

⑤準備金制度:稅法允許為今後可能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列支的稅收制度。現行準備金包括:壞賬準備金、返銷品調整準備金、特別維修準備金、海外投資風險準備金和金屬礦山預防災害準備金。

⑥交際費扣除:從 2003年起,對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下的法人,交際費列支標準為400萬日元,允許實際扣除90%。

⑦留存利潤徵稅制度:為防止關聯公司內部過度使用節稅策略,日本規定了公司內部留成比例最高限額,對年度留存利潤超過規定扣除限額的部分,採用特別稅率徵收。考慮到內部留成是中小企業的重要資金來源,因此對其超額留存利潤適用較低的累進稅率:對不超過 3000萬日元的部分,稅率為10%;超過3000萬日元至1億日元的部分,稅率為15%;超過億日元的部分,稅率為20%。從2003年至2006年期間,對於自有資本比率低於50%的中小企業,停止適用留存利潤徵稅制度。

⑧捐贈款扣除:用於振興科教文衛或社會福利事業的捐贈款,允許全額扣除。慈善捐款的扣除比率為應納稅所得的 1.25%或者實收資本的0.125%,但是,對外國分支機構的捐款則一概不予扣除。

⑨未向稅務機關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等資訊資料的費用支出一概不能扣除。除了徵收正常的法人稅和居民稅以外,對這類費用支出還將適用 48.28%的特殊稅率徵稅。

⑩ 2002引進母公司合併納稅制度:合併前母公司產生的虧損允許向後結轉5年,從企業重組後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

4 、徵收方法:日本法人稅實行自行納稅制度。法人稅的申報有藍色申報和普通申報兩種。藍色申報是指對於有較為健全的記賬憑證和會計制度,並能正確計算和繳納稅款的法人企業,經稅務批准,可使用藍色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實行藍色申報制度的法人,在虧損結轉、準備金的建立、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比普通法人享有較多的稅收優惠。普通申報,亦稱白色申報,納稅人必須在事業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申報表並繳清稅款,逾期不繳稅款或申報不實、少繳法人稅稅款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消費稅

消費稅是對商品和勞務的增值額課徵的一種稅,屬於多階段增值型課稅,於 1989 年 4 月 1 日開徵。納稅人是進行商品交易或提供勞務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其徵稅範圍幾乎覆蓋了所有的商品交易和勞務。該稅實行多環節多次課徵制。在稅率設計上,實行單一比例稅率,稅率為 5% 。在日本國內提供貨物及勞務必須繳納 5% 的消費稅。出口產品為零稅率,進口產品則需繳此稅。提供應納稅銷售額或勞務額低於 4 億日元的納稅人可選用簡易課稅法,根據企業的性質,對銷售和勞務按固定稅率 0.3% (批發)和 1.2% (勞務)徵稅。日本消費稅以納稅人的總銷貨額與總進貨額的差額為計稅依據。此外,日本稅法還對某些特殊商品交易和提供勞務行為作出了免稅規定,主要有土地轉讓、公債券、公司信用債券、通貨及其他支付手段的交易、社會保險業務、勞保醫療、教育,以及國際運輸、租賃業、出口商品、郵票等。

(四)遺產和贈與稅

日本遺產稅是對財稅繼承人或遺贈財產接受人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是通過繼承或遺贈而取得財產的個人。課稅物件是繼承或遺贈取得的財產總額扣除被繼承人的現有債務和喪葬費用後的餘額。除特殊情況外,財產按取得時間的時價計算。日本遺產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財產總額扣除遺產的基礎扣除額後的餘額,遺產的基礎扣除額按繼承人每人定額計算。該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稅率為 10% ,最高一級稅率為 70% 。在日本通過繼承方式接受財產的個人需繳納遺產稅,遺產稅根據繼承財產的價值計算,即減基礎扣除 5 億日元,再加上 1 億日元乘以法定繼承人數。在此基礎上計算的總遺產稅額按實際分配給繼承人的資產價值比例決定每位繼承人的遺產稅額,遺產稅稅率也是 800 萬日元以下的適用 10% 稅率, 2 億日元以上的適用 70% 稅率。通常,未亡配偶繼承的遺產在一定限度內免徵遺產稅,其限額是法定繼承份額或 1 億 6 千萬日元中的金額較大者。

贈與稅是指日本對贈與財產接受人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是因接受贈與而取得財產的人。課稅物件是贈與財產金額。納稅人在稅法施行地有住所的,以其在當年取得的贈與財產的全部金額徵稅。 無住所的,以其在稅法施行地取得的贈與財產金額徵稅。日本贈與稅以納稅人取得的贈與財產金額減去基礎扣除和配偶扣除後的餘額為依據,基礎扣除為 60 萬日元,配偶扣除視不同情況而定。該稅也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稅率為 10% ,最高一級稅率為 70% 。在日本通過贈與取得另一個人的財產的個人需繳納贈與稅,贈與稅按日曆年度徵收。 150 萬日元以下適用 10% 的稅率, 1 億日元以上的適用 70% 的稅率。日本遺產稅和贈與稅都採取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的方法。日本贈與稅規定,取得贈與財產按規定應納贈與稅者,必須在其受贈年的次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詳細記載徵稅金額、贈與稅額及其他政令規定事項的申報書,並在申報限期內繳納稅款。

(五)社會保障稅

在日本,健康福利養老金、失業和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是主辦的、僱主和僱員參加的制度。除了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其他保費由僱主和僱員均攤。稅率為:每月健康保險的保費是月標準補償萬日元以下部分的 8.2% ;每月福利養老金保險的繳款大約是月標準補償 59 萬日元的 16.5% ;每月失業及勞動者補償保險的保費大約是月標準補償的 1.75% ,其中, 1.35% 由僱主負擔, 0.4% 由僱員負擔。

(六)居民稅

日本居民稅是東京都、各道府縣和市町村對各自管轄的個人和法人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居民稅是日本地方稅的主要稅種,也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由地方徵收。居民稅實際上是由兩種稅收組成,即個人居民稅和法人居民稅,它們與國稅中的所得稅和法人稅有密切的關係。以個人居民稅來看,除了稅率、扣除規定以及收入不同外,其他事項基本相同。在具體稅法規定及徵收上,各級也有所不同。東京都的居民稅只對國家法人徵收。道府縣居民稅的納稅人既包括道府縣的法人,也包括縣民個人。市 町村的居民稅,其納稅人為市町村的法人和村民個人。日本的法人除繳納 37.5% 的法人稅外,還必須繳納事業稅和居民稅。事業稅屬市町村的收入,稅率由地方制定,不同地區適用不同稅率。東京都地區按法人稅額的 12.6% 徵收。事業稅的稅額,允許企業在下一年度進入費用總額,在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扣除。居民稅由都道府縣徵收,按法人稅額的 20.7% 徵收。在日本,居民個人應根據自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起的收入減去就業所得扣除、個人扣除等後的應納稅所得繳納都道府縣民稅和市町居民稅。超額累進稅率如下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日元) 稅率( % )

1 200 萬以下的部分 5

2 超過 200 萬至 700 萬的部分 10

3 超過 700 萬的部分 15

在日本,個人事業稅是都道府縣對個體經營者的淨收入(即扣除 270 萬日元后的淨所得)徵收的都道府縣稅。依據營業性質的不同,稅率為 3% 至 5% 。個人事業稅可從下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在日本開公司法人工資多少合適

在日本開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是企業的僱員,工資就要根據勞動合同的協商規定發放。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不是一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最終所有者,工資由自己自主決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

在日本成立公司,需要承擔哪些稅收

在日本成立公司,需要承擔法人稅、個人所得稅、都道府縣民稅、事業稅、市町村民稅等稅收,此外,如果經營公司還涉及了流通交易、消費及財產所有,則還需要徵收事業所稅、印花稅、房地產購置稅、汽車購置稅、消費稅、固定資產稅等稅種。具體稅收如下:

法人稅:公司法人收入的22-30%;

個人所得稅:當獲得利息、分紅收入及其他收入時,原則上對在日本國內銀行存款利息代扣代繳國稅15%和地方稅5%;

都道府縣民稅和市町村民稅:法人稅的17.3-20.7%及根據法人規模等計算的一定金額;

事業稅與地方法人特別稅:法人收入的一定比例(各都道府縣的稅率有所不同,並非一定在該範圍之內,註冊資本超過1億日元的法人須另行繳納外部標準納稅);

事業所稅:在東京都特別區、政令指定市及其他一些指定城市擁有營業所,且從業人員達到一定數量以上,營業所的建築面積達到一定面積以上時繳納;

印花稅:填寫、出具納稅檔案及合同、時繳納;

房地產購置稅:獲取土地、建築物時繳納;

汽車稅:擁有汽車者繳納;

消費稅:消費產品價格的8%;

固定資產稅:擁有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固定資產時繳納。

以上依據來源於《日本稅收制度簡介》:http://www.it.org/Contents/Channel_4128/2016/0727/675834/content_675834.htm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和財團法人有什麼區別?

行人為公法人的一種,乃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日本稱之為「行人」( 行人,どくりつぎょうせいほうじん)。

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遂有『行人』的設定。

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人的資金來源是國家的預算,並且不再以國家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杜絕公務人員缺乏創新、只求無過的心態,組織採合議制,設有董事會與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讓領導與執行專業化,也保障專業人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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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企業所得稅和法人稅怎麼徵?

日本沒有企業所得稅。日本國稅和地方稅的主要稅種是個人所得稅、法人稅、消費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社會保障稅及居民稅等。

法人稅按照23.2%徵收。

日本歷史上法人稅的最高稅率曾高達43.3%(1984年至1987年期間),此後逐漸下調。安倍上臺的2012年法人稅的基本稅率為30%,年所得金額800萬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適用18%的優惠稅率。

從2013年開始法人稅基本稅率下調為25.5%,年所得金額800萬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優惠稅率下調為15%(該優惠稅率至今延用),2015年基本稅率下調為23.9%,2016年進一步下調為23.4%,2018年將下調至23.2%。

擴充套件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法人稅,不能完全與我國企業所得稅相類比。由於日本實行地方自治,各地在《地方稅法》規定的稅率幅度之內有自行選擇適用地方企業所得稅(日文:法人事業稅及法人住民稅等)稅率的許可權,因此實際稅負因地而異。

從日本財務省計算的、考慮地方標準稅率之後的綜合實質稅率(+地方)來看,2014年實質綜合稅率為34.62%、2015年為32.11%,2016年至今為29.97%,2018年後將降為29.74%。

橫向比較,目前日本的綜合實質稅率與德國接近(29.79%),高於英國(20%)、義大利(24%)、中國(25%)、加拿大(26.5%),低於美國(40.75%)與法國(33.33%)。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日本稅收

參考資料來源:商務部-日本法人稅制的基本概況

日本法人稅率是多少

在日本國內有總部或主要事務所的法人為居民企業,除此之外的法人為非居民企業。日本法人稅是對法人的業務活動所產生的所得徵收的稅金,對於居民企業,無論其所得來自國內或國外,全部所得屬於徵稅物件,非居民企業僅對其在日本國內的所得承擔納稅義務。

      作為法人稅納稅人的居民企業又分為普通法人、合作組織、公益法人以及無法人資格的社團等。普通法人和合作組織以全部所得作為法人稅徵稅物件,而對於公益法人和無法人資格的社團則只對其從事營利性業務的所得徵稅。

      法人稅的稅率原則上為 對於註冊資本金小於等於1億日元的法人的 800 萬日元以下的所得部分適用 15%的稅率,這是為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而設定的二級稅率。法人稅的稅率以確保國家稅收為目的,謀求與所得稅等其他稅種的平衡,日本會在考慮日本財政狀況及經濟形勢的基礎上確定法人稅率。

日本稅收怎麼算

日本國稅和地方稅的主要稅種是個人所得稅、法人稅、消費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社會保障稅及居民稅等。

(一)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對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課徵的一種稅。

(二)法人稅

法人稅亦稱公司稅或公司所得稅,是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徵收的一種稅。日本的法人稅開徵於20世紀30年代,最初所佔比重較小,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人稅就逐漸成為僅次於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稅種。

(三)消費稅

消費稅是對商品和勞務的增值額課徵的一種稅,屬於多階段增值型課稅,於1989年4月1日開徵。

(四)遺產和贈與稅

日本遺產稅是對財稅繼承人或遺贈財產接受人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是通過繼承或遺贈而取得財產的個人。

(五)社會保障稅

在日本,健康福利養老金、失業和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是主辦的、僱主和僱員參加的制度。

(六)居民稅

日本居民稅是東京都、各道府縣和市町村對各自管轄的個人和法人徵收的一種所得稅。

在日本,個人事業稅是都道府縣對個體經營者的淨收入(即扣除270萬日元后的淨所得)徵收的都道府縣稅。依據營業性質的不同,稅率為3%至5%。個人事業稅可從下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擴充套件資料:

日本是以直接稅為主的國家,現行的主要稅種有:法人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酒稅、關稅、繼承和贈與稅、固定資產稅、印花稅等。其中,對個人與公司的所得徵稅,是日本的主要稅收來源,是日本稅制的核心和主要稅種。

此外,1989 年開始徵收的消費稅也已成為日本稅制體系中的主要稅種之一,而且一般認為在今後的稅制改革中,消費稅的地位會不斷上升。

在日本,對法人的活動所產生的所得要徵收法人稅、法人居民稅、法人事業稅等。除了部分特例之外,法人居民稅、法人事業稅的應納稅收入範圍和計算方法與法人稅相同。

日本關稅稅率涉及7000 多個貨物品種,但有許多已進行了調整。總體上看,其進口農產品的關稅稅率較高,如牛肉為50%,進口工業品的稅率較低,其關稅水平在已開發國家中處於低水平。

日本12月20日彙總了旨在振興旅遊的新稅種“國際觀光旅客稅”用途的基本方針案。旅客稅是在訪日外國人和日本人出境日本時徵收1000日元(約合人民幣58元)。新稅將主要用於3個領域:完善舒適的旅遊環境,加強有關日本魅力的資訊傳播,提升利用地區固有文化和自然的體驗型觀光的滿意度。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日本稅收

參考資料來源:閩南網-日本2019年起徵收“觀光稅” 日本觀光稅收多少錢

日本的稅收和財務制度!

1994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批准一些大企業實行彙總(合併)納稅的辦法。但由於彙總(合併)納稅企業分佈區域廣,彙總方式不一,彙總型別多樣,彙總層次和成員企業眾多,實際操作較為複雜,在稅收徵管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必須加以完善。

一、彙總(合併)納稅的利弊分析

(一)彙總(合併)納稅的優點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1.可以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彙總納稅可以實現內部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盈虧互抵,即集團內一家企業的損失可抵消其他企業的利潤。企業可利用時間性差異遞延納稅時間,獲取一定的稅收利益。這相當於稅務機關提供一筆無息貸款,有助於企業集團的發展。

2.可以提高企業集團的風險承受能力。彙總(合併)納稅使集團內部成員之間的風險相對分散,單個成員的大量虧損可以通過集團內部其他成員當期稅負減少而分擔風險,這在客觀上就減少了企業集團進入其他領域的風險,使得企業集團能夠實現經營的多元化和全球化,從而增強企業集團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增強本國企業的國際貿易地位。由於企業集團風險承受能力強,因而可以成為市場的減振器,對經濟的穩定增長起到積極作用。目前國際上著名的大企業集團均是多元化的經營,它們在經濟衰退時比其他中小企業更易生存,體現出很強的市場風險承受能力。

3.企業集團內股利收入可從應稅收益中全部抵扣,不存在根據稅率差異補稅問題。

4.有利於加強總公司或集團母公司對成員公司所得稅申報、繳納等方面的監管力度,使各成員公司在履行納稅義務方面更加規範自覺。

5.對稅務機關而言,則是可以減少徵收物件,降低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複雜性,減少徵管層次和工作量,同時也能夠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從而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徵管的效率。

(二)彙總(合併)納稅的缺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集團內所有公司必須使用相同的納稅年度,並且選擇合併納稅方式後就很難在以後年度更改。

2.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國家的稅收收入,也容易使企業有意識地進行稅收籌劃,逃避同家稅收。例如,現行稅法規定,關聯企業之間以銷售資產方式進行重組,若收購單位將被收購單位作為非核算單位,則被收購公司實現的利潤或發生的虧損,應與總公司一起合併納稅。因此,當公司盈利時,可以通過收購虧損關聯公司,減少應納稅所得,從而達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3.彙總(合併)納稅在技術處理上比較複雜,需要輔之以先進的監控稽核手段,有可能會增加稅收成本。

二、企業集團彙總(合併)納稅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方面的問題

1.對成員企業的條件過嚴。只有母公司對其資產控股比例達到100%的子公司才能參加合併納稅,而且一旦股權比例發生變化,在發生變化的當年就要推出合併納稅,這種嚴格的限定不利於合併納稅的執行。隨著我國企業改革的深入,股份制已經成為發展趨勢,新成立的企業多采用股份制形式。此外,許多原來南母公司100%控股的企業也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符合合併納稅條件的企業越來越少,這使合併納稅對於企業集團而言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2.母公司(總公司)身兼兩職,申報工作量大。母公司(總公司)既是彙總(合併)納稅的成員企業,同時又是肩負對全部成員企業彙總職能的匯繳企業,以雙重身份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一方面作為成員企業要按照就地預繳的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本部的納稅申報表,並預繳本補稅款;另一方面作為匯繳企業,要按月或按季彙總成員企業的申報表,進行月度或季度的匯繳申報,並繳納匯繳稅款。年度終了後的彙算清繳工作量更大。另外,總機構先後申報兩套申報表,但申報單位名稱只能使用母公司(總公州)的名稱,由於彙總(合併)納稅企業在稅務徵收管理中只有一個稅務程式碼,如果一個納稅企業按兩種徵收方式進行申報,計算機系統則不支援,主管稅務機關只能接受手工申報的方式,很多資料要輔助手工帳等人工統計才能完成,效率低,容易造成差錯。

3.總機構與匯繳企業的劃分帶來具體執行的矛盾。企業集團為了提升集團的整體形象,在對外宣傳時,多由集團進行整體宣傳。但現行稅法規定,當年稅前扣除廣告費不能超過營業收入的2%.由於集團多為管理機構,無營業收入,集團作為彙總納稅的成員企業管理,則廣告費無法稅前列支;業務招待費也是這樣,對外接待和交往,多由集團公司負責,但業務招待費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集團公司作為的納稅人,各項稅收事項必須單獨考核,使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無法稅前扣除。

4.虧損抵補與退稅問題。由於成員企業在各地就地按不同比例預繳,如果一部分成員贏利在當地已預繳稅款,以後的季度虧損或其他成員虧損,使彙總之後出現虧損,其已就地預繳的稅款往往出現當地不退、總部不讓抵的問題,這與對彙總納稅的扶持相背。

5.成員企業預繳比例多樣,難以操作。對於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彙總(合併)納稅辦式的企業,總局採用一戶一批的辦法,有的為納稅所得額的15%,有的為應納稅額的15%,有的為應納稅額的60%,彙總之後,盈虧相抵,企業根本無適用稅率,會計報表和申報的對應關係根本無法對應。

(二)管理方面的問題

1.彙總納稅不確定因素多。實行彙總納稅的企業都是我國金融保險、電信、石油化工等特大規模企業,儘管從國家稅務總局到各級稅務機關都十分重視對彙總納稅企業的徵管工作,但由於彙總納稅企業層次多,即有二級、或四級成員企業,成員企業多,而且有易受企業的改組、改制及巨集觀調整影響大的特點,稅源情況起伏變化大,不確定因素多,給稅收徵管帶來了很多難題。

2.監管地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監督不到位。雖然對彙總企業實行就地監管和查出違紀金額就地繳納等規定,但由於沒有稅款入庫的考核指標,造成經營地稅務部門思想不重視,形成"不去管"的局面,對彙總納稅成員企業的就地監管往往流於形式,不能實行嚴格的實質性的稅務稽查,也不能按規定對查出的問題進行處罰。而彙總納稅企業繳庫地稅務機關因本身人員力量、資料採集、工作協調等因素,往往又"管不到".這樣既不利於調動經營地稅務機關加強企業監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又不利於繳庫地稅務機關的管理和徵收。

3.稅務機關執法力度不夠。由於匯繳成員企業分佈在各地,行業各異,管理層次較多,經營方式和核算辦法也不盡相同,省、地、縣各級稅務機關都有監管的職責,使這項工作具有監管層次多,、業務複雜的特點。目前,對各匯繳企業的稅收和財務按不同的行業和集團制定了許多相應的具體規定。由於彙總納稅企業的特殊性,稅務人員對此類企業財務制度不熟,法規不精通,在工作中存在掌握不一致問題,執法力度不夠.

4.在稅務管理的組織安排上,存在管理脫節現象。長期以來,彙總(合併)納稅的企業其費用開支標準完全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核定,不少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擴大稅前扣除專案的現象。主要表現為:一是超規定標準列支工資和代辦員手續費;二是超範同計提工會經費、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三是固定資產等資本性支出在稅前列支等。稅法上規定應作納稅調整的專案沒有按規定調整。而負責彙總(合併)繳納的稅務機關只能憑彙總表計算繳納,對於應調整的納稅專案是否進行調整,所得額、扣除專案是否準確等方面無法逐一審查。

5.宣傳和業務培訓不到位,稅企之間缺乏協調、聯絡和配合。一方面稅務機關對企業的宣傳、解釋跟不上,一些企業財會人員對稅收和某些財務規定不夠熟悉,部分稅務人員對新的規定掌握不夠全面;另一方面企業缺乏主動申報、接受監督的意識,認為企業盈虧由上級年中彙總,日常的核算只要符合會計制度即可,不按規定提供匯繳完稅後的反饋資料等。

三、國外匯總(合併)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西方國家所得稅合併納稅的制度與管理已比較規範。其做法主要有:

1.主要表現為合併納稅,而彙總納稅一般不存在。由於西方國家的所得稅都是公司所得稅或法人所得稅,以法人為納稅人,而不是我國所得稅中以核算的企業為納稅人,非法人的分公司並不需要交納所得稅。因此,西方國家的所得稅中一般不存在我國總分支機構的彙總納稅現象。

2.對於合併納稅,一般都有嚴格的條件。如美國規定進行合併申報納稅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一是母公司為居民公司;二是母公司擁有子公司80%或以上的表決權股份;三是國外(除加拿大和墨西哥)註冊的子公司不能與美國集團合併申報納稅;四是公司書面同意合併申報所得稅稅表。從各國稅收來看,對彙總(合併)納稅的條件主要集中在控股權方面,即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份的大小成為能否進行合併納稅的關鍵。儘管實施彙總(合併)納稅的結果在各同不盡相同,但共同的效果是公司集團不同成員的利潤和損失可以相互衝抵。但這種稅收待遇一般只涉及國內成員公司之間,而不包括國外子公司。在允許合併納稅的條件規定上,各國也不相同。

3.不同國家的集團課稅制度有所不同。大體可分為三類:

(1)完全稅收合併制度。將集團本身視為納稅人,集團內所有成員間的交易與納稅無關,應納稅所得從整個集團的角度來計算。荷蘭和澳大利亞採用這種制度。其適用條件是母公司必須持有子公司95%以上股權,所有公司的財政年度和財務制度必須一致。集團內各成員的資產和負債可以分給母公司,各成員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在財務上可以合併,對母公司徵收公司所得稅。但是,子公司依然可以常繳納公司所得稅,這是組成集團各實體的稅收協定權利。在涉及公司所得稅的情況下,各公司可以進行業務重組,按照參股免稅的規定,屬於統一稅收聯合體的公司間的股息分配可以免稅。

(2)共同分擔制度、按照組成集團的各個實體的實際情況來分別計算應納稅所得,然後加總,算作他們上一級公司的應納稅所得。目前,採用這種制度的國家比較普遍,主要有義大利、德國、法國、日本、美國等。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可以選擇合併納稅。

(3)集團分擔制度。根據集團內每個公司訂的實際水平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集團內的交易要遵守交易原則,但是盈利公司可以將其利潤無償轉讓給有虧損的公司,這樣盈利公司應納稅所得可以減少,甚至為零,而虧損公司也可以用其他公司的利潤來彌補其虧損。瑞典採用此制度。規定可以在集團內的公司間重新分配利潤與虧損,允許支付公司扣除給接受公司的集團分擔額,接受公司必須將該所的計入應納稅所得中,所以支付公司的應納稅所得就會減少相當於分擔額的部分,而接受公司的虧損也可以用該分擔額來衝抵。

4.對合並納稅的管理比較規範。對合並納稅的資格及成員企業的範圍,都有明確的法規界定,並不需要稅務機關的批准。對成員企業,並不存在委託當地稅務機關監管的問題,更不存在在當地與母公司所在地之間入庫比例的劃分以及由此導致的子公剮當地稅務機關監管積極性不高等問題。

從長遠來看,合併納稅是個國際上的統一方向。在現代經濟中,以股權為聯結紐帶的利益共同體(關聯企業和公司集團化),在刺激投資、增加總需求、促進經濟增長等方面,有著勢不可擋的潛力,各國均視本國財力和發展要求,制定鼓勵企業集團的,其中一個具體體現就是允許集團企業合併納稅。從稅收公平角度而言,合併納稅更能反映出集團整體納稅能力,而且不會因納稅人選擇不同投資形式(如總分機構與公司)而導致稅收待遇上的差異。

四、完善我國企業集團彙總(合併)納稅的思考

1.適當放寬參加彙總(合併)納稅的成員企業的條件。由於企業集團的發展壯大對於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而合併納稅是國家支援企業集團發展的之一。因此,為了更好地體現該的優越性,應考慮適當放寬母公司資產控股比例,擴大成員企業範圍,給企業集團彙總(合併)納稅較大的操作空間,使彙總(合併)納稅發揮更大的作用。

2.簡化母公司(總公司)在彙總(合併)納稅中擔任的角色。母公司(總公司)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只以匯繳企業的身份出現,不再按照成員企業和匯繳企業雙重身份進行申報和預繳稅款。即母公司(總公司)只作為匯繳企業進行申報及預繳稅款,企業的各項稅前扣除事項均由總機構統一計算。

3.法人企業實行統一納稅,比如銀行、保險、證券企業,這樣,既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圍企業所得稅規定一致,為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做準備,又符合法人企業經營風險和盈虧南法人承擔的情況。

4.加強監管力度。一是要加強日常徵收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轉移主體、明確責任、做好服務、強化稽查"的徵管思路,促使納稅人豐動申報,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二是要完善納稅申報、財產損失審批,完稅反饋等各項管理制度,嚴格按程式辦事,積極受理、稽核、審批企業的有關涉稅專案,確保企業能夠享受的權利落實到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三是在企業自查、自核、自繳的基礎上,要有重點地開展年度納稅檢查,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促使企業嚴格執行稅收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自覺維護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5.搞好宣傳,優化服務。服務是搞好規範化管理的基礎,只有各級稅務機關宣傳服務到位,及時向納稅人提供新的稅收資訊,認真搞好納稅輔導,才能使納稅人瞭解稅收和法規,自覺進行納稅操作,主動配合稅務機關執法。

6.提高徵管人員素質。從專業化的要求出發,強化稅務人員與企業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造就一批專業性強的複合型人才。總局應針對各地稅務機關、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組織專門的稅收培訓,加強納稅輔導,使各地對彙總(合併)納稅的理解、執行口徑得到統一。建議對於合併納稅及其某些具估的實務操作能夠做出明確的規定,使得各地稅務機關可以協調一致,有利於加強稅收徵管工作。

分支機構彙總納稅需符合條件

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為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提高資金運轉效率,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全國各地開立存款賬戶,各地實現的銷售,由總機構直接開具給購貨方,貨款由購貨方直接存入總機構的存款賬戶,或者實行連鎖經營。這樣的行為應該怎樣繳稅?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其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其二,銷售代銷貨物;其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其四,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其五,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其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其七,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其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對於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接受移送貨物機構(以下簡稱受貨機構)的經營活動是否屬於上述第三款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曾下發過《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該通知明確規定,《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於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是向購貨方開具;二是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並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各種新型經營方式和管理方式不斷出現。如: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為加強對分支機構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運轉效率,與總機構所在地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建立資金結算網路,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全國各地開立存款賬戶(開立的賬戶為分支機構所在地賬號,只能存款、轉賬,不能取款),各地實現的銷售,

由總機構直接開具給購貨方,貨款由購貨方直接存入總機構的網上銀行存款賬戶。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路方式收取貨款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對這種新的結算方式納稅地點如何確定進行了明確: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路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

關於連鎖經營的納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97號)規定:對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範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採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採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範化管理和經營(以下簡稱“四個統一”),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國稅局會同財政局),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對自願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為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不變的連鎖企業和特許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的連鎖企業,其納稅地點不變,仍由各核算門店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號)規定,為支援連鎖經營的發展,將連鎖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繳納、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為:其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區域經營的統一核算的連鎖企業,需要實行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二、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內資連鎖企業省內跨區域設立的直營門店,凡在總部領導下實行“四個統一”,並且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的,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依照《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從事跨區域連鎖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對於實行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的納稅處理應注意把握兩點:其一,如果分支機構不向購貨方開具,也不向購貨方收取貨款的,則可以彙總納稅;其二,如果經營上實行“四個統一”,財務上不單獨核算的連鎖經營方式,則可以彙總納稅。參考資料:青島財經論壇

日本公司需要交什麼稅?

日本公司有以義務在當地經營及商業活動那個繳納企業所得稅。資本金1億日元以下,且年淨收入金額在800萬日元以下,按照15%收取(企業所得稅15%),如果年淨收入金額在800萬日元以上,按照33.58%收取(日本實效稅率33.58%)。每年需報稅及每年進行財務記賬及稅務申報。

在日本成立一家公司,有什麼好處嗎?

一是在日本開設公司更容易增加社會信用。

個人創業和成立公司,在社會信譽上存在差異。一般來說,公司的信用比較高。公司必須根據資本、管理人員、公司規模來披露結算內容,對企業主可以進行客觀的判斷,但對個體經營者則不行。在做廣告和宣傳的時候,公司更容易獲得消費者的信任,形象也會有所不同。另外,便於開展銷售活動也是開設公司的優點。根據客戶的不同,也有非公司不可的情況,通過成立可以擴大商業機會。

二是在日本開設公司更容易進行資金籌措。

如果是個人創業,資金只能是經營者個人的自有資金或借款,貸款的範圍也比較窄。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股東募集資金。另外,從銀行、公庫等貸款方面,設立公司後也更容易獲得。

三是在日本開設公司可以節稅。

個人事業的所得稅是按照最高稅率45%的超過累進課稅率來徵收的,如果是公司的話會則是法人稅。法人稅是根據資本和收入額而變化的,但是最高也有23.4%的一定稅率。而且,根據資本金的不同,或許可以免除2個事業年度的消費稅。另外,如果成立了公司,即使赤字,也可以在7年的時間裡將赤字結轉,可以和下期以後發生的利益相抵消。

如果想取得日本長期簽證,也可以在開設公司,初始註冊公司的資本金建議在500萬日元以上,就有機會申請到經營管理簽證。事實上,在日本創辦公司還有更多好處,但需要根據經營者自身條件與想要達成的目標來實際考慮。

日本的稅收和財務制度!

三、日本的主要稅種

日本國稅和地方稅的主要稅種是個人所得稅、法人稅、消費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社會保障稅及居民稅等。

( 一 )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對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課徵的一種稅。

1 、納稅人。日本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 1 年或 1 年以上的個人,應就其在日本境內外的全部所得課稅。但居民如果無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圖而在日本設有住所或居民並連續居留日本未達 5 年者,則被視為非永久居民,應就其在日本來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內支付或匯入日本的境外來源所得課稅。個人在日本沒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達 1 年者,稱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內來源所得課稅。

2 、課稅物件、稅率。日本個人所得稅的課稅物件是各類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紅所得、不動產所得、薪金所得、退職所得、事業所得、轉讓所得、山林所得、臨時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專案主要有:基礎扣除、配偶扣除、撫養扣除、殘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儉學扣除、醫療費扣除、社會保險費扣除、人壽保險費扣除、損失保險費扣除、捐贈款扣除、小規模企業共濟款扣除、雜項扣除等。其中,配偶扣除、撫養扣除、基礎扣除等已從 35 萬日元提高到 38 萬日元。

日本居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 1995 年實施減稅後的稅率如下表:

級數 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

1 不越過 330 萬日元的部分 10

2 超過 330 萬日元至 900 萬日元的部分 20

3 超過 900 萬日元至 1800 萬日元的部分 30

4 超過 1800 萬日元的部分 37

工薪人員的工薪所得扣除最低為 65 萬日元。工薪所得扣除率表:

工薪所得 最低扣除額 扣除率( % )

超過 162.5 萬日元至 180 萬日元的部分 65 萬日元 40

超過 180 萬日元至 360 萬日元的部分 72 萬日元 30

超過 360 萬日元至 660 萬日元的部分 126 萬日元 20

超過 660 萬日元至 1000 萬日元的部分 186 萬日元 10

超過 1000 萬日元的部分 220 萬日元 5

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因基本生活釦除額等因素影響而有所變化,目前,夫婦帶兩個孩子的標準工薪家庭的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為 384.2 萬日元。

日本非居民納稅:因工作滯留在日本的時間不滿 1 年的納稅人通常被視為非必恭必敬納稅人,該非居民納稅人必須按 20% 的比例稅率繳納工薪稅,而不論工薪來源何處。如果該非居民納稅人作為本國居民在本國納稅,則不在日本繳納工薪稅。如果該國與日本訂有稅收協定,該國居民在日本停留時間不滿 183 天,其僱主是非居民或外國公司,其工資不是由日本的分支機構支付,則可免除上述 20% 的稅。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條件,則須繳納 20% 的工薪稅。當非居民來源於日本的營業所得屬於在日本常設機構的勞務所得,或屬於日本的不動產銷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的相同累進稅率徵稅。非居民在日本設有常設機構,其個人營業所得與該常設機構有關,應繳納個人居民稅和個人事業稅。

日本稅法規定,在日本或從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國內公司或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都要繳納預提稅。在國稅上,股息稅率為 20% ,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的國稅利息稅率為 15% ,居民稅率是 5% 。非居民不必繳納 5% 的預提居民稅。支付給非居民和法人的債券或歐洲債券的利息和清償所得等,可免徵預提稅。

3 、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① 個人扣除專案包括:

基本生活釦除標準為 38 萬日元

配偶扣除標準為 38 萬日元;

撫養扣除標準為 38 萬日元;

醫療費扣除最高限額為 200 萬日元;

社會保險費扣除按照家庭構成扣除標準不同,獨身為 11.4 萬日元。夫婦為 22 萬日元, 1 個孩子的家庭為 28.3 萬日元, 2 個孩子的家庭為 38.4 萬日元;

人壽保險費扣除的最高限額為 10 萬日元;

損害保險費扣除最高限額為 1.5 萬日元;

捐贈款扣除的計算公式為:特定捐贈款合計金額- 1 萬日元,或者,(年收入金額 × 25% )- 1 萬日元,其中較少金額作為扣除標準;

殘疾人扣除標準為 27 萬日元;

老年扣除標準為 50 萬日元;

鰥寡扣除標準為 27 萬日元;

勤工儉學扣除標準為 27 萬日元;

小企業互助款扣除標準為實際支付的全部金額;

各種損失扣除的計算公式為:(災害損失金額+關聯支出金額)-年收入金額 × 10% 。或者,災害關聯支出金額- 5 萬日元,其中較多金額者作為扣除標準。

②股息抵免和外國稅額抵免。日本個人所得稅法為避免個人所得稅和法人稅的雙重徵稅設定了股息抵免專案。應納稅總所得額低於 1000萬日元時,扣除額為股息所得的10%,應納稅總所得額超過1000萬日元時,扣除額為股息所得的10%和超過部分的股息所得的5%的合計金額。為避免國內個人所得稅和外國個人所得稅的雙重徵稅,設定了外國稅額抵免。日本居民的國外源泉所得,依據外國法律已繳納的外國稅額可以從日本的個人所得稅和居民稅中抵免。

③有價證券轉讓收益徵稅。為了方便個人投資者納稅,從 2003年1月1日起證券公司對日本居民或在日本國內擁有常設機構的非居民在證券公司開設的專用賬戶,免除個人所得稅申報事務。作為臨時措施,從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專用賬戶上轉讓上市股票(持有期超過1年),證券公司減按10%代徵代繳個人所得稅,並設定了100萬日元的特別扣除專案。此外,2001年11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購進的上市股份於2005年至2007年之間轉讓時,購進成本為1000萬日元的轉讓收益享受免稅待遇。對於某些特殊的指定證券(法人股、可轉換債券)減按20%(15%為國稅、5%為地方居民稅)徵收,轉讓損失於當期未能扣除的部分,可以在以後的3年內結轉扣除。

4 、徵收方法。個人所得稅的徵收,依所得來源性質不同而分別採用申報徵收法和源泉徵收法。對利息、分紅、工資、退職所得等實行源泉徵收,對其他所得實行申報徵收。通常採取預交和彙算兩種交納形式。個人納稅人將上年應納所得稅額減去上年源泉徵收所得稅額後作為預交基礎稅額。第一期是當年 7 月 1 日到 31 日為止,第二期是當年 11 月 1 日到 30 日為止。每期交納預交基礎稅額的 1/3 。個人納稅人應在提出確定所得申報表時,將彙算應交所得稅,即年應納稅額減去預交和源泉徵收稅額後的餘額,向國家交納。

(二)法人稅

法人稅亦稱公司稅或公司所得稅,是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徵收的一種稅。日本的法人稅開徵於 20 世紀 30 年代,最初所佔比重較小,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人稅就逐漸成為僅次 於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稅種。

1 、納稅人。法人稅的納稅人包括國內法人和外國法人。國內法人是指在日本國內設立總機構的法人;外國法人是指機構設在日本境外的法人。法人稅稅法規定,國內法人應就其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法人稅;外國法人只就其來源於日本境內的所得繳納法人稅。

2 、課稅物件、稅率。日本法人稅的課稅物件是企業的利潤所得。國內法人就經營所得(指企業從事各種經營行為的利潤所得)、清算所得(指企業在解散、合併時的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對按規定建立的退休年金基金產生的利息徵收,由銀行、保險公司等代扣代繳)繳納法人稅。

外國法人來源於日本境內的所得共分為 11 類:經營活動及資產運用所得、提供勞務所得、不動產租賃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貸款利息所得、廣告所得、生命保險基金所得、外國企業風險準備金、從匿名組合等組織分得的所得、資產轉讓所得。

日本法人的稅率如下:

資本額在 1 億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 800 萬日元以下的部分,適用稅率為 22% ;超過 800 萬日元的部分,稅率為 30% 。

資本額超過 1 億日元的大中型企業,稅率為 30% 。

3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為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利潤總額減去費用後的餘額。

法人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① 股息的處理:實行法人之間分配股息扣除制度。法人 A 對法人 B 持股達 25% 以上、持續時間在 6 個月以上的,法人 A 從法人 B 取得的股息全額不徵稅;持股低於 25% 時,取得的股息 80% 不徵稅。

② 向外國分支機構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日本法人向外國分支機構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允許扣除,但是必須符合公平交易價格的規定。對資本弱化公司而言,負有關聯公司債務的日本法人支付利息的可扣除部分受到。運用公式計算出的負債資產比例超過 3 : 1 時,不得扣除負債利息。

③ 固定資產折舊: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餘額遞減法和直線法。殘值是購置成本的 10% 。網站伺服器的使用年限為 4 年。稅法規定了不同種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和使用上述兩種方法時的年折舊率。

日本公司所得稅固定資產折舊率簡表

不同型別固定資產 使用年限(年) 直線法折舊率( % ) 餘額遞減法折舊率( % )

辦公用鋼筋水泥建築 50 2 . 0 4 . 5

客車 6 16.6 31.9

電子計算機 4/5 16.6 31.9

桌椅或者木製櫥櫃 8 12.5 25.0

製造業自動化成套裝置 10 10.0 20.6

鋼鐵業成套裝置 14 7.1 15.2

④虧損結轉:法人合併、分立發生的經營虧損,可以向後結轉 5年,即允許從今後5年內實現的利潤中抵扣(特殊情況允許結轉7年至10年),不論法人稅還是法人居民稅均不允許虧損向前結轉。

⑤準備金制度:稅法允許為今後可能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列支的稅收制度。現行準備金包括:壞賬準備金、返銷品調整準備金、特別維修準備金、海外投資風險準備金和金屬礦山預防災害準備金。

⑥交際費扣除:從 2003年起,對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下的法人,交際費列支標準為400萬日元,允許實際扣除90%。

⑦留存利潤徵稅制度:為防止關聯公司內部過度使用節稅策略,日本規定了公司內部留成比例最高限額,對年度留存利潤超過規定扣除限額的部分,採用特別稅率徵收。考慮到內部留成是中小企業的重要資金來源,因此對其超額留存利潤適用較低的累進稅率:對不超過 3000萬日元的部分,稅率為10%;超過3000萬日元至1億日元的部分,稅率為15%;超過億日元的部分,稅率為20%。從2003年至2006年期間,對於自有資本比率低於50%的中小企業,停止適用留存利潤徵稅制度。

⑧捐贈款扣除:用於振興科教文衛或社會福利事業的捐贈款,允許全額扣除。慈善捐款的扣除比率為應納稅所得的 1.25%或者實收資本的0.125%,但是,對外國分支機構的捐款則一概不予扣除。

⑨未向稅務機關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等資訊資料的費用支出一概不能扣除。除了徵收正常的法人稅和居民稅以外,對這類費用支出還將適用 48.28%的特殊稅率徵稅。

⑩ 2002引進母公司合併納稅制度:合併前母公司產生的虧損允許向後結轉5年,從企業重組後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

4 、徵收方法:日本法人稅實行自行納稅制度。法人稅的申報有藍色申報和普通申報兩種。藍色申報是指對於有較為健全的記賬憑證和會計制度,並能正確計算和繳納稅款的法人企業,經稅務批准,可使用藍色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實行藍色申報制度的法人,在虧損結轉、準備金的建立、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比普通法人享有較多的稅收優惠。普通申報,亦稱白色申報,納稅人必須在事業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申報表並繳清稅款,逾期不繳稅款或申報不實、少繳法人稅稅款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消費稅

消費稅是對商品和勞務的增值額課徵的一種稅,屬於多階段增值型課稅,於 1989 年 4 月 1 日開徵。納稅人是進行商品交易或提供勞務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其徵稅範圍幾乎覆蓋了所有的商品交易和勞務。該稅實行多環節多次課徵制。在稅率設計上,實行單一比例稅率,稅率為 5% 。在日本國內提供貨物及勞務必須繳納 5% 的消費稅。出口產品為零稅率,進口產品則需繳此稅。提供應納稅銷售額或勞務額低於 4 億日元的納稅人可選用簡易課稅法,根據企業的性質,對銷售和勞務按固定稅率 0.3% (批發)和 1.2% (勞務)徵稅。日本消費稅以納稅人的總銷貨額與總進貨額的差額為計稅依據。此外,日本稅法還對某些特殊商品交易和提供勞務行為作出了免稅規定,主要有土地轉讓、公債券、公司信用債券、通貨及其他支付手段的交易、社會保險業務、勞保醫療、教育,以及國際運輸、租賃業、出口商品、郵票等。

(四)遺產和贈與稅

日本遺產稅是對財稅繼承人或遺贈財產接受人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是通過繼承或遺贈而取得財產的個人。課稅物件是繼承或遺贈取得的財產總額扣除被繼承人的現有債務和喪葬費用後的餘額。除特殊情況外,財產按取得時間的時價計算。日本遺產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財產總額扣除遺產的基礎扣除額後的餘額,遺產的基礎扣除額按繼承人每人定額計算。該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稅率為 10% ,最高一級稅率為 70% 。在日本通過繼承方式接受財產的個人需繳納遺產稅,遺產稅根據繼承財產的價值計算,即減基礎扣除 5 億日元,再加上 1 億日元乘以法定繼承人數。在此基礎上計算的總遺產稅額按實際分配給繼承人的資產價值比例決定每位繼承人的遺產稅額,遺產稅稅率也是 800 萬日元以下的適用 10% 稅率, 2 億日元以上的適用 70% 稅率。通常,未亡配偶繼承的遺產在一定限度內免徵遺產稅,其限額是法定繼承份額或 1 億 6 千萬日元中的金額較大者。

贈與稅是指日本對贈與財產接受人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是因接受贈與而取得財產的人。課稅物件是贈與財產金額。納稅人在稅法施行地有住所的,以其在當年取得的贈與財產的全部金額徵稅。 無住所的,以其在稅法施行地取得的贈與財產金額徵稅。日本贈與稅以納稅人取得的贈與財產金額減去基礎扣除和配偶扣除後的餘額為依據,基礎扣除為 60 萬日元,配偶扣除視不同情況而定。該稅也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稅率為 10% ,最高一級稅率為 70% 。在日本通過贈與取得另一個人的財產的個人需繳納贈與稅,贈與稅按日曆年度徵收。 150 萬日元以下適用 10% 的稅率, 1 億日元以上的適用 70% 的稅率。日本遺產稅和贈與稅都採取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的方法。日本贈與稅規定,取得贈與財產按規定應納贈與稅者,必須在其受贈年的次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詳細記載徵稅金額、贈與稅額及其他政令規定事項的申報書,並在申報限期內繳納稅款。

(五)社會保障稅

在日本,健康福利養老金、失業和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是主辦的、僱主和僱員參加的制度。除了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其他保費由僱主和僱員均攤。稅率為:每月健康保險的保費是月標準補償萬日元以下部分的 8.2% ;每月福利養老金保險的繳款大約是月標準補償 59 萬日元的 16.5% ;每月失業及勞動者補償保險的保費大約是月標準補償的 1.75% ,其中, 1.35% 由僱主負擔, 0.4% 由僱員負擔。

(六)居民稅

日本居民稅是東京都、各道府縣和市町村對各自管轄的個人和法人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居民稅是日本地方稅的主要稅種,也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由地方徵收。居民稅實際上是由兩種稅收組成,即個人居民稅和法人居民稅,它們與國稅中的所得稅和法人稅有密切的關係。以個人居民稅來看,除了稅率、扣除規定以及收入不同外,其他事項基本相同。在具體稅法規定及徵收上,各級也有所不同。東京都的居民稅只對國家法人徵收。道府縣居民稅的納稅人既包括道府縣的法人,也包括縣民個人。市 町村的居民稅,其納稅人為市町村的法人和村民個人。日本的法人除繳納 37.5% 的法人稅外,還必須繳納事業稅和居民稅。事業稅屬市町村的收入,稅率由地方制定,不同地區適用不同稅率。東京都地區按法人稅額的 12.6% 徵收。事業稅的稅額,允許企業在下一年度進入費用總額,在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扣除。居民稅由都道府縣徵收,按法人稅額的 20.7% 徵收。在日本,居民個人應根據自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起的收入減去就業所得扣除、個人扣除等後的應納稅所得繳納都道府縣民稅和市町居民稅。超額累進稅率如下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日元) 稅率( % )

1 200 萬以下的部分 5

2 超過 200 萬至 700 萬的部分 10

3 超過 700 萬的部分 15

在日本,個人事業稅是都道府縣對個體經營者的淨收入(即扣除 270 萬日元后的淨所得)徵收的都道府縣稅。依據營業性質的不同,稅率為 3% 至 5% 。個人事業稅可從下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在日本開公司法人工資多少合適

在日本開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是企業的僱員,工資就要根據勞動合同的協商規定發放。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不是一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最終所有者,工資由自己自主決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

在日本成立公司,需要承擔哪些稅收

在日本成立公司,需要承擔法人稅、個人所得稅、都道府縣民稅、事業稅、市町村民稅等稅收,此外,如果經營公司還涉及了流通交易、消費及財產所有,則還需要徵收事業所稅、印花稅、房地產購置稅、汽車購置稅、消費稅、固定資產稅等稅種。具體稅收如下:

法人稅:公司法人收入的22-30%;

個人所得稅:當獲得利息、分紅收入及其他收入時,原則上對在日本國內銀行存款利息代扣代繳國稅15%和地方稅5%;

都道府縣民稅和市町村民稅:法人稅的17.3-20.7%及根據法人規模等計算的一定金額;

事業稅與地方法人特別稅:法人收入的一定比例(各都道府縣的稅率有所不同,並非一定在該範圍之內,註冊資本超過1億日元的法人須另行繳納外部標準納稅);

事業所稅:在東京都特別區、政令指定市及其他一些指定城市擁有營業所,且從業人員達到一定數量以上,營業所的建築面積達到一定面積以上時繳納;

印花稅:填寫、出具納稅檔案及合同、時繳納;

房地產購置稅:獲取土地、建築物時繳納;

汽車稅:擁有汽車者繳納;

消費稅:消費產品價格的8%;

固定資產稅:擁有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固定資產時繳納。

以上依據來源於《日本稅收制度簡介》:http://www.it.org/Contents/Channel_4128/2016/0727/675834/content_675834.htm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和財團法人有什麼區別?

行人為公法人的一種,乃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日本稱之為「行人」( 行人,どくりつぎょうせいほうじん)。

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遂有『行人』的設定。

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人的資金來源是國家的預算,並且不再以國家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杜絕公務人員缺乏創新、只求無過的心態,組織採合議制,設有董事會與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讓領導與執行專業化,也保障專業人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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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企業所得稅和法人稅怎麼徵?

日本沒有企業所得稅。日本國稅和地方稅的主要稅種是個人所得稅、法人稅、消費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社會保障稅及居民稅等。

法人稅按照23.2%徵收。

日本歷史上法人稅的最高稅率曾高達43.3%(1984年至1987年期間),此後逐漸下調。安倍上臺的2012年法人稅的基本稅率為30%,年所得金額800萬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適用18%的優惠稅率。

從2013年開始法人稅基本稅率下調為25.5%,年所得金額800萬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優惠稅率下調為15%(該優惠稅率至今延用),2015年基本稅率下調為23.9%,2016年進一步下調為23.4%,2018年將下調至23.2%。

擴充套件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法人稅,不能完全與我國企業所得稅相類比。由於日本實行地方自治,各地在《地方稅法》規定的稅率幅度之內有自行選擇適用地方企業所得稅(日文:法人事業稅及法人住民稅等)稅率的許可權,因此實際稅負因地而異。

從日本財務省計算的、考慮地方標準稅率之後的綜合實質稅率(+地方)來看,2014年實質綜合稅率為34.62%、2015年為32.11%,2016年至今為29.97%,2018年後將降為29.74%。

橫向比較,目前日本的綜合實質稅率與德國接近(29.79%),高於英國(20%)、義大利(24%)、中國(25%)、加拿大(26.5%),低於美國(40.75%)與法國(33.33%)。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日本稅收

參考資料來源:商務部-日本法人稅制的基本概況

日本法人稅率是多少

在日本國內有總部或主要事務所的法人為居民企業,除此之外的法人為非居民企業。日本法人稅是對法人的業務活動所產生的所得徵收的稅金,對於居民企業,無論其所得來自國內或國外,全部所得屬於徵稅物件,非居民企業僅對其在日本國內的所得承擔納稅義務。

      作為法人稅納稅人的居民企業又分為普通法人、合作組織、公益法人以及無法人資格的社團等。普通法人和合作組織以全部所得作為法人稅徵稅物件,而對於公益法人和無法人資格的社團則只對其從事營利性業務的所得徵稅。

      法人稅的稅率原則上為 對於註冊資本金小於等於1億日元的法人的 800 萬日元以下的所得部分適用 15%的稅率,這是為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而設定的二級稅率。法人稅的稅率以確保國家稅收為目的,謀求與所得稅等其他稅種的平衡,日本會在考慮日本財政狀況及經濟形勢的基礎上確定法人稅率。

日本稅收怎麼算

日本國稅和地方稅的主要稅種是個人所得稅、法人稅、消費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社會保障稅及居民稅等。

(一)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對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課徵的一種稅。

(二)法人稅

法人稅亦稱公司稅或公司所得稅,是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徵收的一種稅。日本的法人稅開徵於20世紀30年代,最初所佔比重較小,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人稅就逐漸成為僅次於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稅種。

(三)消費稅

消費稅是對商品和勞務的增值額課徵的一種稅,屬於多階段增值型課稅,於1989年4月1日開徵。

(四)遺產和贈與稅

日本遺產稅是對財稅繼承人或遺贈財產接受人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是通過繼承或遺贈而取得財產的個人。

(五)社會保障稅

在日本,健康福利養老金、失業和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是主辦的、僱主和僱員參加的制度。

(六)居民稅

日本居民稅是東京都、各道府縣和市町村對各自管轄的個人和法人徵收的一種所得稅。

在日本,個人事業稅是都道府縣對個體經營者的淨收入(即扣除270萬日元后的淨所得)徵收的都道府縣稅。依據營業性質的不同,稅率為3%至5%。個人事業稅可從下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擴充套件資料:

日本是以直接稅為主的國家,現行的主要稅種有:法人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酒稅、關稅、繼承和贈與稅、固定資產稅、印花稅等。其中,對個人與公司的所得徵稅,是日本的主要稅收來源,是日本稅制的核心和主要稅種。

此外,1989 年開始徵收的消費稅也已成為日本稅制體系中的主要稅種之一,而且一般認為在今後的稅制改革中,消費稅的地位會不斷上升。

在日本,對法人的活動所產生的所得要徵收法人稅、法人居民稅、法人事業稅等。除了部分特例之外,法人居民稅、法人事業稅的應納稅收入範圍和計算方法與法人稅相同。

日本關稅稅率涉及7000 多個貨物品種,但有許多已進行了調整。總體上看,其進口農產品的關稅稅率較高,如牛肉為50%,進口工業品的稅率較低,其關稅水平在已開發國家中處於低水平。

日本12月20日彙總了旨在振興旅遊的新稅種“國際觀光旅客稅”用途的基本方針案。旅客稅是在訪日外國人和日本人出境日本時徵收1000日元(約合人民幣58元)。新稅將主要用於3個領域:完善舒適的旅遊環境,加強有關日本魅力的資訊傳播,提升利用地區固有文化和自然的體驗型觀光的滿意度。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日本稅收

參考資料來源:閩南網-日本2019年起徵收“觀光稅” 日本觀光稅收多少錢

日本的稅收和財務制度!

1994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批准一些大企業實行彙總(合併)納稅的辦法。但由於彙總(合併)納稅企業分佈區域廣,彙總方式不一,彙總型別多樣,彙總層次和成員企業眾多,實際操作較為複雜,在稅收徵管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必須加以完善。

一、彙總(合併)納稅的利弊分析

(一)彙總(合併)納稅的優點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1.可以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彙總納稅可以實現內部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盈虧互抵,即集團內一家企業的損失可抵消其他企業的利潤。企業可利用時間性差異遞延納稅時間,獲取一定的稅收利益。這相當於稅務機關提供一筆無息貸款,有助於企業集團的發展。

2.可以提高企業集團的風險承受能力。彙總(合併)納稅使集團內部成員之間的風險相對分散,單個成員的大量虧損可以通過集團內部其他成員當期稅負減少而分擔風險,這在客觀上就減少了企業集團進入其他領域的風險,使得企業集團能夠實現經營的多元化和全球化,從而增強企業集團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增強本國企業的國際貿易地位。由於企業集團風險承受能力強,因而可以成為市場的減振器,對經濟的穩定增長起到積極作用。目前國際上著名的大企業集團均是多元化的經營,它們在經濟衰退時比其他中小企業更易生存,體現出很強的市場風險承受能力。

3.企業集團內股利收入可從應稅收益中全部抵扣,不存在根據稅率差異補稅問題。

4.有利於加強總公司或集團母公司對成員公司所得稅申報、繳納等方面的監管力度,使各成員公司在履行納稅義務方面更加規範自覺。

5.對稅務機關而言,則是可以減少徵收物件,降低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複雜性,減少徵管層次和工作量,同時也能夠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從而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徵管的效率。

(二)彙總(合併)納稅的缺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集團內所有公司必須使用相同的納稅年度,並且選擇合併納稅方式後就很難在以後年度更改。

2.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國家的稅收收入,也容易使企業有意識地進行稅收籌劃,逃避同家稅收。例如,現行稅法規定,關聯企業之間以銷售資產方式進行重組,若收購單位將被收購單位作為非核算單位,則被收購公司實現的利潤或發生的虧損,應與總公司一起合併納稅。因此,當公司盈利時,可以通過收購虧損關聯公司,減少應納稅所得,從而達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3.彙總(合併)納稅在技術處理上比較複雜,需要輔之以先進的監控稽核手段,有可能會增加稅收成本。

二、企業集團彙總(合併)納稅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方面的問題

1.對成員企業的條件過嚴。只有母公司對其資產控股比例達到100%的子公司才能參加合併納稅,而且一旦股權比例發生變化,在發生變化的當年就要推出合併納稅,這種嚴格的限定不利於合併納稅的執行。隨著我國企業改革的深入,股份制已經成為發展趨勢,新成立的企業多采用股份制形式。此外,許多原來南母公司100%控股的企業也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符合合併納稅條件的企業越來越少,這使合併納稅對於企業集團而言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2.母公司(總公司)身兼兩職,申報工作量大。母公司(總公司)既是彙總(合併)納稅的成員企業,同時又是肩負對全部成員企業彙總職能的匯繳企業,以雙重身份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一方面作為成員企業要按照就地預繳的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本部的納稅申報表,並預繳本補稅款;另一方面作為匯繳企業,要按月或按季彙總成員企業的申報表,進行月度或季度的匯繳申報,並繳納匯繳稅款。年度終了後的彙算清繳工作量更大。另外,總機構先後申報兩套申報表,但申報單位名稱只能使用母公司(總公州)的名稱,由於彙總(合併)納稅企業在稅務徵收管理中只有一個稅務程式碼,如果一個納稅企業按兩種徵收方式進行申報,計算機系統則不支援,主管稅務機關只能接受手工申報的方式,很多資料要輔助手工帳等人工統計才能完成,效率低,容易造成差錯。

3.總機構與匯繳企業的劃分帶來具體執行的矛盾。企業集團為了提升集團的整體形象,在對外宣傳時,多由集團進行整體宣傳。但現行稅法規定,當年稅前扣除廣告費不能超過營業收入的2%.由於集團多為管理機構,無營業收入,集團作為彙總納稅的成員企業管理,則廣告費無法稅前列支;業務招待費也是這樣,對外接待和交往,多由集團公司負責,但業務招待費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集團公司作為的納稅人,各項稅收事項必須單獨考核,使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無法稅前扣除。

4.虧損抵補與退稅問題。由於成員企業在各地就地按不同比例預繳,如果一部分成員贏利在當地已預繳稅款,以後的季度虧損或其他成員虧損,使彙總之後出現虧損,其已就地預繳的稅款往往出現當地不退、總部不讓抵的問題,這與對彙總納稅的扶持相背。

5.成員企業預繳比例多樣,難以操作。對於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彙總(合併)納稅辦式的企業,總局採用一戶一批的辦法,有的為納稅所得額的15%,有的為應納稅額的15%,有的為應納稅額的60%,彙總之後,盈虧相抵,企業根本無適用稅率,會計報表和申報的對應關係根本無法對應。

(二)管理方面的問題

1.彙總納稅不確定因素多。實行彙總納稅的企業都是我國金融保險、電信、石油化工等特大規模企業,儘管從國家稅務總局到各級稅務機關都十分重視對彙總納稅企業的徵管工作,但由於彙總納稅企業層次多,即有二級、或四級成員企業,成員企業多,而且有易受企業的改組、改制及巨集觀調整影響大的特點,稅源情況起伏變化大,不確定因素多,給稅收徵管帶來了很多難題。

2.監管地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監督不到位。雖然對彙總企業實行就地監管和查出違紀金額就地繳納等規定,但由於沒有稅款入庫的考核指標,造成經營地稅務部門思想不重視,形成"不去管"的局面,對彙總納稅成員企業的就地監管往往流於形式,不能實行嚴格的實質性的稅務稽查,也不能按規定對查出的問題進行處罰。而彙總納稅企業繳庫地稅務機關因本身人員力量、資料採集、工作協調等因素,往往又"管不到".這樣既不利於調動經營地稅務機關加強企業監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又不利於繳庫地稅務機關的管理和徵收。

3.稅務機關執法力度不夠。由於匯繳成員企業分佈在各地,行業各異,管理層次較多,經營方式和核算辦法也不盡相同,省、地、縣各級稅務機關都有監管的職責,使這項工作具有監管層次多,、業務複雜的特點。目前,對各匯繳企業的稅收和財務按不同的行業和集團制定了許多相應的具體規定。由於彙總納稅企業的特殊性,稅務人員對此類企業財務制度不熟,法規不精通,在工作中存在掌握不一致問題,執法力度不夠.

4.在稅務管理的組織安排上,存在管理脫節現象。長期以來,彙總(合併)納稅的企業其費用開支標準完全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核定,不少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擴大稅前扣除專案的現象。主要表現為:一是超規定標準列支工資和代辦員手續費;二是超範同計提工會經費、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三是固定資產等資本性支出在稅前列支等。稅法上規定應作納稅調整的專案沒有按規定調整。而負責彙總(合併)繳納的稅務機關只能憑彙總表計算繳納,對於應調整的納稅專案是否進行調整,所得額、扣除專案是否準確等方面無法逐一審查。

5.宣傳和業務培訓不到位,稅企之間缺乏協調、聯絡和配合。一方面稅務機關對企業的宣傳、解釋跟不上,一些企業財會人員對稅收和某些財務規定不夠熟悉,部分稅務人員對新的規定掌握不夠全面;另一方面企業缺乏主動申報、接受監督的意識,認為企業盈虧由上級年中彙總,日常的核算只要符合會計制度即可,不按規定提供匯繳完稅後的反饋資料等。

三、國外匯總(合併)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西方國家所得稅合併納稅的制度與管理已比較規範。其做法主要有:

1.主要表現為合併納稅,而彙總納稅一般不存在。由於西方國家的所得稅都是公司所得稅或法人所得稅,以法人為納稅人,而不是我國所得稅中以核算的企業為納稅人,非法人的分公司並不需要交納所得稅。因此,西方國家的所得稅中一般不存在我國總分支機構的彙總納稅現象。

2.對於合併納稅,一般都有嚴格的條件。如美國規定進行合併申報納稅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一是母公司為居民公司;二是母公司擁有子公司80%或以上的表決權股份;三是國外(除加拿大和墨西哥)註冊的子公司不能與美國集團合併申報納稅;四是公司書面同意合併申報所得稅稅表。從各國稅收來看,對彙總(合併)納稅的條件主要集中在控股權方面,即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份的大小成為能否進行合併納稅的關鍵。儘管實施彙總(合併)納稅的結果在各同不盡相同,但共同的效果是公司集團不同成員的利潤和損失可以相互衝抵。但這種稅收待遇一般只涉及國內成員公司之間,而不包括國外子公司。在允許合併納稅的條件規定上,各國也不相同。

3.不同國家的集團課稅制度有所不同。大體可分為三類:

(1)完全稅收合併制度。將集團本身視為納稅人,集團內所有成員間的交易與納稅無關,應納稅所得從整個集團的角度來計算。荷蘭和澳大利亞採用這種制度。其適用條件是母公司必須持有子公司95%以上股權,所有公司的財政年度和財務制度必須一致。集團內各成員的資產和負債可以分給母公司,各成員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在財務上可以合併,對母公司徵收公司所得稅。但是,子公司依然可以常繳納公司所得稅,這是組成集團各實體的稅收協定權利。在涉及公司所得稅的情況下,各公司可以進行業務重組,按照參股免稅的規定,屬於統一稅收聯合體的公司間的股息分配可以免稅。

(2)共同分擔制度、按照組成集團的各個實體的實際情況來分別計算應納稅所得,然後加總,算作他們上一級公司的應納稅所得。目前,採用這種制度的國家比較普遍,主要有義大利、德國、法國、日本、美國等。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可以選擇合併納稅。

(3)集團分擔制度。根據集團內每個公司訂的實際水平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集團內的交易要遵守交易原則,但是盈利公司可以將其利潤無償轉讓給有虧損的公司,這樣盈利公司應納稅所得可以減少,甚至為零,而虧損公司也可以用其他公司的利潤來彌補其虧損。瑞典採用此制度。規定可以在集團內的公司間重新分配利潤與虧損,允許支付公司扣除給接受公司的集團分擔額,接受公司必須將該所的計入應納稅所得中,所以支付公司的應納稅所得就會減少相當於分擔額的部分,而接受公司的虧損也可以用該分擔額來衝抵。

4.對合並納稅的管理比較規範。對合並納稅的資格及成員企業的範圍,都有明確的法規界定,並不需要稅務機關的批准。對成員企業,並不存在委託當地稅務機關監管的問題,更不存在在當地與母公司所在地之間入庫比例的劃分以及由此導致的子公剮當地稅務機關監管積極性不高等問題。

從長遠來看,合併納稅是個國際上的統一方向。在現代經濟中,以股權為聯結紐帶的利益共同體(關聯企業和公司集團化),在刺激投資、增加總需求、促進經濟增長等方面,有著勢不可擋的潛力,各國均視本國財力和發展要求,制定鼓勵企業集團的,其中一個具體體現就是允許集團企業合併納稅。從稅收公平角度而言,合併納稅更能反映出集團整體納稅能力,而且不會因納稅人選擇不同投資形式(如總分機構與公司)而導致稅收待遇上的差異。

四、完善我國企業集團彙總(合併)納稅的思考

1.適當放寬參加彙總(合併)納稅的成員企業的條件。由於企業集團的發展壯大對於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而合併納稅是國家支援企業集團發展的之一。因此,為了更好地體現該的優越性,應考慮適當放寬母公司資產控股比例,擴大成員企業範圍,給企業集團彙總(合併)納稅較大的操作空間,使彙總(合併)納稅發揮更大的作用。

2.簡化母公司(總公司)在彙總(合併)納稅中擔任的角色。母公司(總公司)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只以匯繳企業的身份出現,不再按照成員企業和匯繳企業雙重身份進行申報和預繳稅款。即母公司(總公司)只作為匯繳企業進行申報及預繳稅款,企業的各項稅前扣除事項均由總機構統一計算。

3.法人企業實行統一納稅,比如銀行、保險、證券企業,這樣,既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圍企業所得稅規定一致,為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做準備,又符合法人企業經營風險和盈虧南法人承擔的情況。

4.加強監管力度。一是要加強日常徵收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轉移主體、明確責任、做好服務、強化稽查"的徵管思路,促使納稅人豐動申報,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二是要完善納稅申報、財產損失審批,完稅反饋等各項管理制度,嚴格按程式辦事,積極受理、稽核、審批企業的有關涉稅專案,確保企業能夠享受的權利落實到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三是在企業自查、自核、自繳的基礎上,要有重點地開展年度納稅檢查,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促使企業嚴格執行稅收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自覺維護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5.搞好宣傳,優化服務。服務是搞好規範化管理的基礎,只有各級稅務機關宣傳服務到位,及時向納稅人提供新的稅收資訊,認真搞好納稅輔導,才能使納稅人瞭解稅收和法規,自覺進行納稅操作,主動配合稅務機關執法。

6.提高徵管人員素質。從專業化的要求出發,強化稅務人員與企業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造就一批專業性強的複合型人才。總局應針對各地稅務機關、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組織專門的稅收培訓,加強納稅輔導,使各地對彙總(合併)納稅的理解、執行口徑得到統一。建議對於合併納稅及其某些具估的實務操作能夠做出明確的規定,使得各地稅務機關可以協調一致,有利於加強稅收徵管工作。

分支機構彙總納稅需符合條件

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為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提高資金運轉效率,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全國各地開立存款賬戶,各地實現的銷售,由總機構直接開具給購貨方,貨款由購貨方直接存入總機構的存款賬戶,或者實行連鎖經營。這樣的行為應該怎樣繳稅?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其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其二,銷售代銷貨物;其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其四,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其五,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其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其七,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其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對於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接受移送貨物機構(以下簡稱受貨機構)的經營活動是否屬於上述第三款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曾下發過《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該通知明確規定,《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於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是向購貨方開具;二是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並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各種新型經營方式和管理方式不斷出現。如: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為加強對分支機構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運轉效率,與總機構所在地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建立資金結算網路,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全國各地開立存款賬戶(開立的賬戶為分支機構所在地賬號,只能存款、轉賬,不能取款),各地實現的銷售,

由總機構直接開具給購貨方,貨款由購貨方直接存入總機構的網上銀行存款賬戶。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路方式收取貨款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對這種新的結算方式納稅地點如何確定進行了明確: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路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

關於連鎖經營的納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97號)規定:對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範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採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採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範化管理和經營(以下簡稱“四個統一”),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國稅局會同財政局),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對自願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為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不變的連鎖企業和特許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的連鎖企業,其納稅地點不變,仍由各核算門店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號)規定,為支援連鎖經營的發展,將連鎖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繳納、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為:其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區域經營的統一核算的連鎖企業,需要實行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二、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內資連鎖企業省內跨區域設立的直營門店,凡在總部領導下實行“四個統一”,並且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的,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依照《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從事跨區域連鎖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對於實行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的納稅處理應注意把握兩點:其一,如果分支機構不向購貨方開具,也不向購貨方收取貨款的,則可以彙總納稅;其二,如果經營上實行“四個統一”,財務上不單獨核算的連鎖經營方式,則可以彙總納稅。參考資料:青島財經論壇

日本公司需要交什麼稅?

日本公司有以義務在當地經營及商業活動那個繳納企業所得稅。資本金1億日元以下,且年淨收入金額在800萬日元以下,按照15%收取(企業所得稅15%),如果年淨收入金額在800萬日元以上,按照33.58%收取(日本實效稅率33.58%)。每年需報稅及每年進行財務記賬及稅務申報。

在日本成立一家公司,有什麼好處嗎?

一是在日本開設公司更容易增加社會信用。

個人創業和成立公司,在社會信譽上存在差異。一般來說,公司的信用比較高。公司必須根據資本、管理人員、公司規模來披露結算內容,對企業主可以進行客觀的判斷,但對個體經營者則不行。在做廣告和宣傳的時候,公司更容易獲得消費者的信任,形象也會有所不同。另外,便於開展銷售活動也是開設公司的優點。根據客戶的不同,也有非公司不可的情況,通過成立可以擴大商業機會。

二是在日本開設公司更容易進行資金籌措。

如果是個人創業,資金只能是經營者個人的自有資金或借款,貸款的範圍也比較窄。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股東募集資金。另外,從銀行、公庫等貸款方面,設立公司後也更容易獲得。

三是在日本開設公司可以節稅。

個人事業的所得稅是按照最高稅率45%的超過累進課稅率來徵收的,如果是公司的話會則是法人稅。法人稅是根據資本和收入額而變化的,但是最高也有23.4%的一定稅率。而且,根據資本金的不同,或許可以免除2個事業年度的消費稅。另外,如果成立了公司,即使赤字,也可以在7年的時間裡將赤字結轉,可以和下期以後發生的利益相抵消。

如果想取得日本長期簽證,也可以在開設公司,初始註冊公司的資本金建議在500萬日元以上,就有機會申請到經營管理簽證。事實上,在日本創辦公司還有更多好處,但需要根據經營者自身條件與想要達成的目標來實際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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