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綜合知識

> 承攬與承包的分別

承攬與承包的分別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在於合同形式、訂立方式和解除方式不同,而承包合同是買賣雙方對基建產品價格的約定,承攬合同是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並給付報酬的合同。

法律分析

一、承攬和承包有什麼區別

1、約定合同形式不同。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任意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承包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確定發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檔案

2、訂立合同方式不同。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承包合同的簽訂,一般依法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

3、合同解除方式不同。承攬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雙方的合意而解除。在當事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時,承攬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終止。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非依法律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

二、承包合同的解釋

承包合同是指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承包合同是確定發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檔案。

三、承攬合同的解釋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第一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結語

承攬合同和承包合同在合同形式、訂立方式和解除方式等方面存在明顯區別。承攬合同是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可根據需要選擇形式,而承包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確定權利與義務。承攬合同可以通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成立,而承包合同通常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簽訂。此外,承攬合同可因雙方合意而解除,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後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是經談判確定基建產品價格的契約,承攬合同是根據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無論是承攬合同還是承包合同,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檔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七百七十五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

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七百八十一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承攬與承包的分別

標籤: 承攬 承包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kwvox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