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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有沒有繼承爺爺遺產的權利

如果爺爺遺囑中寫明遺產留給孫子的,則孫子有權繼承爺爺的遺產;但如果是法定繼承的,則孫子無權直接繼承爺爺的遺產。因為孫子不屬於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保護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如果孫子的父親先於爺爺奶奶去世,則孫子可以代位繼承父親的份額。

一、房產證是爺爺的名字爺爺去世了怎麼辦

去世爺爺的財產孫子有繼承權,孫子孫女的繼承權可以通過代位繼承獲得。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親屬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關於遺囑繼承人的範圍是怎樣的?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這一規定說明,我國遺囑繼承人的範圍,僅僅限於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數人,如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等。被繼承人可以把自己的財產留給上述法定繼承人和代位繼承人中的任何人,但是不應違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即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任何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除此之外,既可以指定由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也可把遺產的一部或全部不給有勞動能力的父母、配偶,而遺留給兄弟姐妹,也可以越過其子女,把遺產直接遺留給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同時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3款的規定,公民也有權把自己的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種人可能是與被繼承人無任何親屬關係的公民。但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只能作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繼承人。

三、法定繼承順序

適用法定繼承時,依照下列規則分配遺產: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第一繼承人

1、配偶

合法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同居關係的雙方、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

須注意:

①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死亡的,另一方仍為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於判決宣告時並未自然死亡)於判決宣告之後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決尚未撤銷,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繼承權。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須注意:生父母對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不享有繼承權。

3、子女

包括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須注意:

①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②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養子女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

4、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名為養孫子女的養子女

名義上為養孫子女,實際上屬於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該“養孫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6、代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參與繼承,當然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7、胎兒

胎兒的父親死亡,給胎兒保留應繼份額的時候,胎兒的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不過,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胎兒的應繼份由其父親的繼承人繼承。

(二)第二繼承人

1、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亦屬“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才能互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2、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蔘與繼承。

須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

①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屬於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由其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蔘與繼承;

②其父母先於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也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而是以“代位繼承人”的身份參與繼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孫子有沒有繼承爺爺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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