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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房屋買賣合同能否作為質押

一、民法典中房屋買賣合同能否作為質押

民法典中房屋買賣合同不能作為質押。

房屋買賣合同本身不能夠作為擔保,但可以作為具有還款能力的證明材料提交。擔保,是用已經取得私人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將來不能按時還債時,債主就可以對擔保物享有一定的優先處置的權利。

擔保包括抵押、質押等種類,所以,可以提供的擔保物首先要是有價值的、可以變現財產,比如房屋、車輛。在信用擔保的情況下,形式上看只是某個個人簽字,沒有提供任何財產,實際上保證人是承諾以自己名下所有財產作為債務擔保。

而房屋買賣合同本身沒有價值,不能變現,也就不能作為擔保物。如果提供擔保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房貸,分期購買商品房,那麼房屋買賣合同是銀行必須要求提供的材料之一,最終是將房屋作為擔保財產抵押給銀行。

如果是想用房屋作為擔保物進行其他類貸款,但尚未取得房產證件的情況,則要看具體放貸機構的稽核要求。擁有房屋買賣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貸款人具有較高的收入及還款能力,放貸機構可能將其視為優質貸款物件,貸款申請通過率會更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權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二、抵押擔保的債權有哪些

房地產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主要包括:

1、主債權,有稱原債權、本債權,是擔保的重要內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

3、延遲利息。指由於債務人延遲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延遲利息是法定的附隨性債權,因此不必經當事人特別約定或登記,即屬於房地產抵押的擔保範圍。

4、違約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為違約行為支付的帶有懲罰性或者補償性的金錢。

5、損害賠償金。指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而支付的賠償費用。

6、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指抵押權人因行使抵押權而支出的費用,比如拍賣費、變賣費、訴訟費等。

民法典中房屋買賣合同能否作為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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