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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的三個條件

因果關係的三個條件

因果關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時間順序,相關性和排除其他解釋。一般認為,兩事物之間因果關係成立的條件是:在發生順序上,因在前,果在後。它們之間有關聯或者說共變的關係。必須排除其他可能用於解釋結果的因素。時間先後順序說不清而無法斷定孰是因孰是果的,兩者有可能互為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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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的三個條件

因果關係成立的三大條件

一般認為,兩事物之間因果關係成立的條件是:

1、在發生順序上,因在前,果在後(temporal order)。

2、它們之間有關聯(association)或者說共變(co-variation)的關係。

3、必須排除其他可能用於解釋結果的因素(elimination of spuriousness)。

先說時間順序。假如我們認為兩事物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而現在需要確定孰是因,孰是果。經驗告訴我們,只有發生在先的事物才可能是因,時光倒逆只是幻想。時間先後順序說不清而無法斷定孰是因孰是果的,兩者有可能互為因果。

如貧困與多生多育的關係。多生多育也許是貧困的原因,然而後者未嘗不是前者的原因。因為窮,所以想多生一些孩子以增加勞力、擺脫困境。

時間順序是因果關係的必要條件,但並非充分條件。把凡是發生在先的就作為因,顯然大謬不然。如我在屋子裡打了個噴嚏,外面緊跟著就響了個雷。能說我的噴嚏引起了打雷嗎?不能。有個男的騎車摔骨折了,一查原來是家裡前一天未給供奉的菩薩燒香。這未免荒謬。

儘管如此,仍然有不少人錯把時間順序當作因果關係成立唯一的條件。

再說關聯。關聯就是通常所說的“相關性”(co-relation)。當自變數引起因變數的變化時,兩個變數之間有一種恆定的聯絡,也就是說,自變數方面的每一個變化都引起因變數相應的、可以預見的變化。

如果研究表明,每當我們改變事物的一個方面,事物的另一個方面就出現可以預見的變化時,我們就會考慮前者是否導致了後者。假設我們在不同的情景和條件下,重複同一項研究(如實驗),這種共變關係總是保持不變,我們對當初的判斷就更有信心了。

兩事物之間的共變關係有方向和強度的問題。當自變數的值上升、因變數的值也相應上升時,兩者呈正向的聯絡;而當前者上升、後者下降時,兩者呈負向的聯絡。聯絡的強度說明共變的顯著性。

方向和強度都可用統計學中的相關係數來表示,可用統計軟體進行計算。相關係數數值的範圍是-1至+1之間,越向兩端,強度越大;正號表示正向的聯絡,負號表明是負向的聯絡,零表示沒有聯絡。

舉例說明判斷兩個變數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在有相關關係的兩個變數中,如果明確說明了一個變數的變化引起另一個變數的變化,那麼這種關係就可以稱作因果關係。所謂因果關係就是“因x的變化導致了y的變化”。因果關係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x和y有相關關係;

(2)x、y之間的關係不是由其他因素形成的;

(3)x的變化在時間上先於y的變化。例如,如果說“社會整合程度影響越軌行為”,那麼,首先“社會整合(社會組織中一個人與大多數人相結合的程度)與“越軌行為(偏離或違規範的行為)之間是相關的,它們共同起變化。

其次,假如控制其它可能與“越軌行為”相關的因素(如社會經濟地位、年齡、性別等),“社會整合”與“越軌行為”也仍然是相關的。

最後,在時間上“社會整合”的變化先於“越軌行為”的出現,由此可以認為這種關係是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絡的,為了瞭解單個的現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絡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刑法因果關係的特定性表現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絡。

擴充套件資料:

非正式的場合中,物理學家使用因果關係一詞和普通人所說的該詞沒什麼差別。例如,在物理理論中,一些物理學家會說力導致了運動(或加速)。然而,嚴格說來,這並非因果律的正式理論。

因果關係並不內在隱含於運動公式中,而是假定作為一個額外的需要滿足的條件,也即,原因總是先於效果。這一有數學上的意義,例如克拉莫-克若尼關係式。

因果關係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因果關係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後,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查詢原因。

因果關係的複雜性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客觀事物之間聯絡的多樣性決定了因果聯絡複雜性。不作為犯罪中的因果關係不作為的原因,在於它應該阻止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展,從而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犯罪因果關係的特殊性在於,它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關係應與作為犯罪一樣解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三大條件

因果關聯的推斷標準有8個,其中關聯的時間順序是必須滿足的;關聯的強度,關聯的可重複性,劑量反應關係及實驗證據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其他標準可作為判斷病因時的參考。

1,關聯的時序性,指因與果出現的時間順序,有因才有果,作為原因一定發生在結果之前,這在病因判斷中是唯一要求必備的條件。(暴露因素與疾病發生的時間順序,在前瞻性佇列研究中容易判斷,但在病例對照研究或橫斷面研究中則常常難以斷定)。

2,關聯的強度,指疾病與暴露因素之間關聯程度的大小,常用OR或RR值來描述。在除外偏倚和隨機誤差的條件下,關聯的強度可作為判別因果關係和建立病因假說的依據,關聯強度越大存在因果關聯的可能性也越大。

3,關聯的可重複性,指某因素與某疾病的關聯在不同研究背景下、不同研究者用不同的研究方法約可獲得一致性的結論。重複出現的次數越多,因果推斷越有說服力。

4,關聯的特異性,指某因素只能引起某種特定的疾病,也就是說某種疾病的發生必須有某種因素的暴露才會出現。從傳染病的病因研究角度來看,常可確立某病原微生物與某疾病之間的特異性因果關聯。而從慢性非傳染病角度來講,大多情況下不易確立某因素與某疾病間的特異性。

5,劑量-反應關係,指某因素暴露的劑量、時間與某種疾病的發生之間存在的一種階梯曲線,即暴露劑量越大、時間越長則疾病發生的概率也越大。

6,生物學合理性,指能從生物學發病機制上建立因果關聯的合理性,即所觀察到的因果關聯可以用已知的生物學知識加以合理解釋。

7,關聯的一致性,指某因素與疾病之間的關聯與該病已知的自然史和生物學原理相一致。

8,實驗證據,指用實驗方法證實去除可疑病因可引起某疾病發生頻率的下降或消滅,則表明該因果關聯存在終止效應,其作為因果關聯的判定標準論證強度很高。實驗證據可來自人群現場試驗,也可來自臨床試驗或基礎醫學實驗。

因果關係的判斷是複雜的,在因果關係的判斷中,並不一定要求8條標準全部滿足。但滿足的條件越多,則其因果關聯成立的可能性越大,誤判的可能性就越小。

簡述因果關聯的推斷標準

因果關聯的推斷標準一般包括時間、相關性和排他性。

原因必須在結果之前發生。如果結果先於原因發生,那麼就不能推斷因果關係。原因和結果之間應該存在一定的相關性。這種相關性可以通過實驗或者觀察資料來確定。除了原因和結果之間的關係,不能有其他因素能夠解釋結果的出現。如果有其他因素介入,那麼就不能推斷因果關係。

這三個標準在因果關係的推斷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缺少任何一個標準,就不能推斷因果關係。因此,在實際研究中,需要非常謹慎地設計實驗或者觀察,以保證推斷出來的因果關係是可靠的。

因果關聯的特點

1、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因果關係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

2、因果關係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絡的,為了瞭解單個的現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絡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刑法因果關係的特定性表現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絡。

3、因果關係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後,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查詢原因。

4、因果關係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刑法因果關係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為能引起什麼樣的危害結果,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關係時,一定要從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作具體分析。

5、因果關係的複雜性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客觀事物之間聯絡的多樣性決定了因果聯絡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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