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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設定的12種建議

股權設定的12種建議

股權結構關係到公司的團隊搭建,利益分配與公司治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合夥人委員會與控制權)。股權結構是公司的地基,股權不健康要麼調整成本巨大,要麼船大難掉頭。

以下是我們建議投資基金要慎重投資的8種股權結構:

第一種 沒有信任基礎的豪華合夥人團隊

很多投資方都喜歡BAT出身的創業團隊。為了方便融資,XXX公司創始人臨時拼湊了兩個BAT背景的創業團隊成員,但創業團隊並沒有經過磨合,也沒有建立起底層的信任基礎。創業團隊看似豪華,但適配性很差,磨合過程中出現很多內訌內耗,後來公司融資時出現些波折,團隊就分道揚鑣了。

一方面,投資主要投人,投人很大程度上是投合夥人團隊。信任互補的合夥人團隊很重要。 但另一方面,創業是個長跑,是強關係的深度繫結,沒有前期談情說愛,甚至未婚同居的“露水夫妻”合夥人團隊很容易散夥。

投資基金投專案時,建議從以下三個角度判斷合夥人團隊的穩定性:

在具體工作中,是否磨合1年以上

磨合後,是否互相信任

磨合後,是否互相欣賞

第二種 大股東的投資人或創始人身份不清晰

很多公司,包括一些上市公司,都在學習借鑑芬尼克茲的裂變式創業模式,打造創業孵化平臺。

根據媒體披露,在裂變式創業模式下,新裂變公司的股權結構三分天下:

在裂變式創業模式下:

母體公司作為大股東持股50%,經營團隊持股25%,公司其他員工參與眾籌持股25%

所有股東按照持股比例出資

在分紅層面給予經營團隊超出股權比例的額外獎勵(20%)

在芬尼克茲公司,這種模式有利於產業裂變協同、團隊激勵與風險隔離,這種股權結構有一定合理性:

新裂變公司經營團隊與母體公司創始人是“老闆與員工”關係,互相有底層信任基礎

母體公司除了輸出資金,還可能給新裂變公司輸出了其他資源

新裂變公司走獨立融資上市的案例並不多

但是,在創業投資模式下,經營團隊投小錢佔大股,創始人是公司的操盤手與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投大錢佔小股,幫忙不添亂,並不參與被投公司的經營管理。創始人與投資人各自的身份定位與工作分工都很清晰明確。

但是,如果投資基金所投資的目標公司採用類似芬尼克茲的股權結構,很可能導致大股東的創始人身份與投資人身份不清晰:

大股東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很多事情需要TA拍板決策,像是創始人身份

TA並不全職投入,通常既沒意願也沒能力參與目標公司的經營與決策,又像是投資人身份

大股東這種雙重模糊的身份會讓大股東與經營團隊都很被動尷尬。

在前老闆投資的專案或內部孵化專案中,我們經常會看到類似股權結構。 我們看到,很多平臺公司早期投入了部分資金,匯入了部分資源,一開始就是孵化專案的大股東,對經營團隊做些股權激勵。但孵化專案運營一兩年之後,平臺公司對孵化專案的參與和貢獻越來越少,經營團隊的參與和貢獻越來越大,但雙方並沒有動態合理的股權調整機制,導致孵化專案後續引進合夥人團隊與公司融資都困難重重,最後是雙輸的結果。

對於平臺公司而言,除非是平臺公司戰略轉型的戰略投資專案,平臺公司真正應該關注的是,如何有利於蛋糕做大與“投資回報”,而不是“股權比例”。孵化專案做不起來,持股100%也是個零蛋。

如果孵化專案早期經營團隊不成熟,不具備操盤能力,我們建議設定核心里程碑事件分期發放股權,並根據孵化專案階段性成果動態調整股權,類似於完美世界公司的專案孵化模式。

投資基金投資前老闆投資的專案或平臺孵化專案時,我們建議慎重評估這種股權結構的合理性,以及對目標公司未來融資或上市的影響。前老闆或母體公司是否控股專案公司,我們建議考慮以下三個標準:

專案公司是否共享母體公司的核心資源?

共享資源是否構成目標公司的長期核心競爭力?

母體公司創始人是否有意願有能力深度參與目標公司的決策?

第三種 創始人不ALLIN全職投入

XXX公司創始人,除了投資方投資的專案,他另外還同時操盤了兩個專案。另兩個專案佔用了他絕大部分時間精力。投資方投資的專案,已經成了他兼職參與的專案。

從價值驅動型別看,企業有資金驅動型、資源驅動型與人力驅動型。

絕大部分網際網路企業,網際網路+企業或+網際網路企業,都是人力驅動型。

對於人力驅動型的企業,對創始人的全職投入需求大,尤其是在專案創業期。創始人即便全職投入,也未必能幹好。

有人可能會說,在A股資本市場,大把上市公司大股東同時操盤好幾個專案的。但是,上市公司已經進入成熟期,系統化運作,對創始人的全職投入依賴性降低。另外,相比人力驅動型公司,資金驅動型與資源驅動型公司對創始人的全職人力投資依賴性也降低。巴菲特為什麼不敢投資科技企業與網際網路企業?巴菲特追求“長期持有”。科技公司與網際網路公司對經營團隊人力投資依賴性大,變化太快,巴菲特哪敢長期持有。

有人也可能會說,特斯拉創始人Elon Musk就同時開幹好幾個專案。但是,Elon Musk被稱為“鋼鐵俠”。世間有多少個鋼鐵俠?

第四種 經營團隊股權沒有分期兌現機制

XXX公司,早期啟動資金才50萬,有個合夥人出20萬佔公司40%股份。但幹到半年從公司離職。由於沒有約定分期兌現與回購機制,中國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模板也沒有解決退出機制的問題,導致公司不能按照合理價格合法回購退出合夥人的股份。這對長期投入的經營團隊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對於絕大部分創業公司而言,經營團隊早期的貨幣出資並不高,很多三五十萬就開幹,早期貨幣出資只是解決了公司的啟動資金問題,是經營團隊對公司的次要貢獻。經營團隊對於專案的全職投入與工作成果才是主要貢獻。

因此,經營團隊應該發放限制性股權,要設定分期兌現機制,和全職服務期限掛鉤(通常4年).

第五種 退出機制不健全

馮大輝在丁香園幹了6年,後來選擇離職。對於馮大輝所持丁香園期權的處理,雙方爭議很大,甚至成為沸沸揚揚的媒體事件。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對於員工已經成熟或行權的期權,公司是否可以回購。此前在美國矽谷,Skype也發生過類似的爭議。

在融資前夕,西少爺的創業人股東宋鑫(持股30%)從公司退出。對於退出價格,公司提出按照27萬現金+保留2%股權處理,宋鑫要求按照公司4000萬估值計算,拿到1000萬現金才願意退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退出價格問題。

經營團隊退出,退出機制(主要為股權回購範圍與回購價格)不健全或約定不明,這會給公司未來遺留巨大的股權糾紛。

第六種 過早稀釋大量股權

XXX網際網路醫療公司,上市公司給他們1000萬現金。其中,510萬作為上市公司投資款,佔股51%。490萬作為上市公司對經營團隊的出資借款,經營團隊佔股49%。

公司後續融資時,投資機構看好經營團隊。但從股權結構看,上市公司是大股東,投資機構發現,他們投資的實際上是背後的上市公司。經營團隊不控股,還得通過向投資方賣老股來償還上市公司的借款,股權要被進一步稀釋。經過多輪融資談判,投資方最後放棄了投資。

創始人不控股,從技術上也可以控制公司。

但是,股權是公司的核心戰略資源。如果創始人過早稀釋大量股權,會導致創始人動力不足,經營團隊心裡失衡,未來團隊缺少足夠股權空間,投資機構慎重進入,也會影響到公司未來的融資與上市。

第七種 未披露代持股權的黑匣子

XXX公司,公司創始人為外部資源方代持了40%股權。但為了不影響公司融資,創始人並沒有向投資方披露股權代持情形。隨著公司的估值越來越高,他發現要解決股份代持問題的成本也越來越大,直到最後無力解決。

這種大額股份代持,又不披露的情形:

會導致後期解決成本巨大

不合規代持會嚴重影響到公司未來的上市

第八種 預留股份不合理

某投資基金投資XXX公司時,參照行業標準,讓公司預留了10%激勵股權。但是,投資方投資該公司時,公司核心經營團隊只有一個光桿司令。在下輪融資進來之前,公司先後引進了3個核心合夥人,總共發出去35%股權。公司後續引進核心合夥人時,如果預留激勵股權不夠用,原則上是所有股東共同同比例稀釋股權。

因此,在公司下一輪融資完成之前,投資方已經被稀釋掉大量股權。

股權設定應當避免的幾點

1、畸形股權設定一:平衡股權結構

所謂平衡股權結構,是指公司的大股東之間的股權比例相當接近,沒有其他小股東或者其他小股東的股權比例極低的情況。在設立公司過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絕對的強勢,往往能夠對抗的各方會為了爭奪將來公司的控制權,設定出雙方均衡的股權比例。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超過兩個,所形成的股權結構就較為科學。但是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只有兩個,則將形成平衡股權結構。

案例1:某有限責任公司,只有兩個股東,雙方各佔50%股份。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需要過半數的表決權股東同意才有效。後來,兩個股東因為其他原因導致爭議,雙方互不同意對方的提議,導致公司無法形成任何決議,經營不能正常進行。

案例2:某有限責任公司,有股東三人,甲、乙兩名股東各佔45%的股份,丙佔10%的股份。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需要超過半數的表決權股東同意才有效。甲、乙一旦意見不同,則丙支援哪一方,哪一方的意見就能夠形成有效決議。甲、乙發現這一情況後,都有意拉攏丙。最終的結果是丙實質上控制了公司的發展走向。

上面兩個案例所產生的問題並不相同,但同樣損害著公司利益。案例一形成了股東僵局。案例二導致了公司控制權與利益索取權的失衡。股東所佔股份的百分比,只是在分紅時起作用,並不意味著每個股東對公司的運營能產生影響,尤其是一些零散的決策權,總是掌握在某一個股東手裡。零散決策權必將帶來某些私人收益。股東從公司能夠獲得的收益是根據其所佔股份確定的,股份越高其收益索取權越大,就應當有對應的控制權。當公司的控制權交給了股份比例較小的股東,其收益索取權很少,必然會想辦法利用自己的控制權擴大自己的額外利益。這種濫用控制權的法律風險是巨大的,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都有嚴重的損害。

2、畸形股權設定二:股權過分集中

事實上有很多公司有一個主要出資人,為了符合過去的公司法有關規定才找了其他小股東共同成立公司。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出現股權過分集中的結構,一個大股東擁有公司絕對多數股份。 一股獨大的情況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企業無法擺脫“一言堂”和家長式管理模式。但在公司進入到規模化、多元化經營以後,缺乏制衡機制,決策失誤的可能性增加,企業承擔的風險會隨著公司實力的增強而同步增大。 另外,一股獨大,導致企業的任何經營決策都必須通過大股東進行,其他小股東逐漸喪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熱情。一旦大股東出現狀況,如大股東意外死亡或被刑事關押等,直接導致企業無法正常經營決策。等到一切明朗的時候,企業已經被推到了破產的邊緣。 股權過分集中,不僅對公司小股東的利益保護不利,對公司的長期發展不利,而且對大股東本身也存在不利。一方面由於絕對控股,企業行為很容易與大股東個人行為混同,一些情況下,股東將承擔更多的企業行為產生的不利後果;另一方面大股東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處理公司事務時,將產生小股東爭奪控制權的不利局面,給企業造成的損害無法估量。

3、畸形股權設定三:股權平均分散

股份分散為現代公司的基本特徵,在這種情況下,有關股東如何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就顯得尤為重要。一些公司的股權形成了多數股東平均持有低額股權,形成了“股份人人有份、股權相對平均”的畸形格局。 在眾多平均的小股東構成的股權設定結構中,由於缺乏具有相對控制力的股東,各小股東從公司的利益索取權有限,參與管理熱情不高,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通過職業經理人或管理層完成。公司管理環節缺失股東的有效監督,管理層道理危機問題較為嚴重。 另一種局面就是,大量的小股東在股東會中相互制約,要想通過決議必須通過複雜的投票和相互的爭吵。公司大量的精力和能量消耗在股東之間的博弈活動中。

4、特殊的股權設定——夫妻股東

許多民營企業家在創業之初即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註冊為夫妻兩人所有;也有企業為了滿足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股東必須為兩人以上”的強制性要求,但又信不過別人,因此,將公司註冊為夫妻兩人所有,實質上由一人出資經營。 關於夫妻公司,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予以禁止,夫妻共同投資一家公司也並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實踐中,夫妻公司往往與家庭並無實質分別,尤其是財產上混為一體,容易出現個別股東操縱公司、損害公司法人人格獨立性,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喪失,失去“有限責任”的保護,將整個家庭與公司混同。2005年底修改《公司法》,確立了法人人格否定製度,夫妻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規範則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風險。 因“夫妻公司”引發的法人資格否定的糾紛,主要體現在公司債權人要求償還債務和夫妻離婚訴訟兩種情況。從法人人格否定製度來講,其目的在於保護債權人,只有在法人債權人提出訴訟請求時,法院才進行審查“夫妻公司”是否存在濫用法人人格的情況,決定是否否定法人人格。

轉自:新三板法商研究 該內容由 樑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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