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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簿上寫著離婚可以辦理離婚嗎 戶口本寫女婿名離婚怎麼辦

1.戶口簿上寫著離婚可以辦理離婚嗎

就該案例而言,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其戶口本上的資訊,與婚姻狀況不一致的,不影響其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當事人所持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人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專案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後再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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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宣告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宣告。

2.房子是老丈人建的,但戶口本是女婿的戶主,離婚房子怎麼分

如果是在當事人結婚前,老太人為雙方建造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屬於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如果是在當事人結婚後,老丈人為雙方建造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離婚了,戶口本上有對方名字,怎麼辦

首先,沒有任何規定,雙方在離婚後,一方的戶口必須遷出或者分戶,因為是否進行戶籍遷轉屬於公民自由選擇的權力範圍。如果當事人想將對方的名字去掉,那麼就應該協商分戶,或者要求對方遷出戶口。但是,關於雙方離婚後的戶口問題,沒有細化的規定。

其次,公安機關作為戶籍的管理機關,當事人有權直接到公安機關了解戶籍政策,公安機關有告知的義務。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規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4.戶口本上有兩個人名字可以辦離婚嗎

如果一本戶口本登記了夫妻倆的名字,可以憑此一本戶口本和各自身份證,結婚證,各自單獨證件照片幾張,以及兩位達成的離婚協議,到兩位共同的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上門女婿離婚以後戶口咋辦

具體應當諮詢當地公安機關,以浙江省為例,離婚後,應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遷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戶口的親友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且無處投靠的,應當遷往所在社群、村(居)委會或者鄉(鎮、街道)的社群集體戶。

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遷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戶口的親友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且無處投靠的,應當遷往所在社群、村(居)委會或者鄉(鎮、街道)的社群集體戶:

(一)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二)因徵地、房屋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現單位不存在、本人離開單位或者本人帶有家庭成員的;

(四)其他按規定應當將戶口遷出現戶口登記住址的情形。

申報義務人不按本條規定遷移戶口的,經縣級公安機關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憑調查取得的材料,將有關公民的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或者本人所屬社群、村(居)委會或者鄉(鎮、街道)的社群集體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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