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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規定

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規定

土增稅清算條件:1、房地產開發專案全部竣工、完成銷售;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專案;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增稅清算指土地增值稅清算。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後,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專案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結清該房地產專案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的行為。

基本原則

納稅人應當如實申報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保證清算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提供優質納稅服務,加強土地增值稅政策宣傳輔導。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對納稅人清算申報的收入、扣除專案金額、增值額、增值率以及稅款計算等情況進行稽核,依法徵收土地增值稅。

徵管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專案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徵土地增值稅,待該專案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清算期限

對於符合清算條件,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專案,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於符合第二種清算條件,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專案,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於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專案,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標籤: 增值稅 土地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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