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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業費幾年失效

拖欠物業費幾年失效

物業在持續服務期內一直有效。

物業公司撤離以後,兩年之內不主張權利的,按相關法律,不能再提起訴訟。所謂2年時限,只是司法部門受理不受理案件的時間範圍。並不是拖欠兩年,就屬於合法失效了。特別是物業公司如果舉證欠費期間一直在催繳,而欠費人一直拒絕繳費的,那麼欠費一直有效。

如果租戶私自逃跑而欠下物業費,物業公司不負任何責任,欠下的物業費仍由業主繳納。如果業主不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對業主提出訴訟。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物業公司可以向租戶收取物業費,但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築及其裝置、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專案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標籤: 物業費 失效 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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