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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條怎麼寫

1. 花圈貼條怎麼寫

親這個東西叫輓聯,

貼條怎麼寫

輓聯有上下句之分,所以要注意上下句的內容。上句是表達對某某人的悼念,故去者的名字出現在上聯。下聯是體現某某人贈送的花圈表達的哀念,贈送花圈者名字出現在下聯。寫錯順序或者貼錯順序就不好了

注意稱謂,稱謂是體現亡者于贈送花圈著的關係的。所以稱謂一定要正確具體可以參考:中國親屬關係稱謂表。當然還有朋友師生關係等,按照響應關係稱呼即可。

署名有兩種一種是個人署名,一種是集體署名。個人署名是是關係加署名。集體可以是單位名。如果是家庭,可以是家中長者或者家長名字攜全家敬輓:稱呼(指的是你和先人的關係)某某攜全家敬輓。

輓聯的格式。上聯有稱呼在前和在後兩種:稱呼(稱呼指的是先人和你的關係)某某千古 和 悼念稱呼某某。這兩種是最常見的。通常還有男靈佑,女仙逝。下聯格式則都是稱呼在前:稱呼(指的是你和先人的關係)某某上挽,敬輓,拜挽,泣挽,頓首,拜挽等。當然在這種基本的格式下,是可以適當的進行詞語的選擇比如:敬愛雷鋒同志永遠活在我們心中,某某國小某某班敬輓。能真摯體現心中的感情就好,但是選詞要嚴肅。

輓聯的書寫:輓聯的顏色一般是白底黑字,字型要統一,最好保證儘量工整,可以請書法比較好的人書寫,以示尊重。在書寫習慣上為了突出對故去的人的尊重,下聯的書寫有時比上聯低一兩個字(注意是書寫時低一兩個字,不是貼的時候貼低一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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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輓聯的樣式。在第一個圖上已經看到,底部是有一個小三角的缺口的,算是一種習慣的樣式。

2. 遇到被交警貼條時應該怎麼做

交警處罰攻略,獻給有車的朋友違章停車之免罰款行政複議寶典(轉)

月初某日送女朋友去公司,在新天地旁邊,內急的不行,把車停在路邊去上廁所,回來看見已經被貼了罰單,警察正在拍照,好說歹說不肯撤銷,當時沒有鬥爭經驗。回頭女朋友上午找了行政複議的文章,我就據此去盧灣交警去交涉,想不到過了幾天通知我去交錢,由200變成了50。而且負責的交警很客氣。把網上的文章轉個大家。以備不時之需;)

如果下次你在場,一定要讓警察寫上你在場,如果他還沒有拍照,你就站在車牌旁,不讓他拍,當然態度要好;)我這次就是沒有經驗拍照時讓我讓開我就老老實實讓開了,否則就不要罰款了。

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情況:

姓 名:***

職 業:****

出生年月:****年**月

駕駛證號碼(同身份證號碼):***************

經常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

聯絡電話:***********

申請行政複議的請求:

請求撤銷**分局編號為****的《交通違法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2007年10月**日(星期*)晚間**時**分許,本人將車牌為*******小客車停放在**路***號處,前往50米左右外的肯德基商店購物,**時**分,回到停車位時發現本人車輛被貼了黃色《違法停車告知單》(編號欄及其他格式欄均為空白)和《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為******,見附影印件)。一民警(事後知道警號為******,姓名為***,以下簡稱為"該民警")欲騎摩托警車離開。本人急忙上前,對該民警說(大致意思):剛剛停下幾分鐘,能否以教育為主,收回處理通知書?該民警邊打摩托車方向,邊滿不在乎地說:我開出去的單子是從來不收回的!隨後,他前往我車輛西側20米左右前繼續對其他違章停放的車輛拍照和張貼單子。

申請人認為:

一、該民警的執法程式違反了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會議通過、2004年4月30日以公安部令第69號釋出、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第九條第一、二、四、五款規定。

二、該民警所執法依據也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為"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的規定

三、具體對照而言:

1、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一款:未對申請人當場進行口頭告知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問題補充:

請注意,"規定"明確的"告知"必須方式是"口頭"和"當場";

2、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二款:未認真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和對當事人的問題未作響應的解釋。

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內容是:"剛剛停下幾分鐘,能否以教育為主,收回處理通知書?"而該民警的答覆是:"我開出去的單子是不能收回的!",沒有直接和明確回答申請人關於"停下幾分鐘和能否以教育為主?"兩個明確請求,而以"開出去的單子是從來收回的"為非直接的作答,且其態度非常傲慢。

3、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四款:在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未讓當事人簽署《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該民警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當事人"一欄中直接寫注"不在現場"、在"位址列、電話欄、其他聯絡方式欄、駕駛證或身份證號碼欄、駕駛證檔案編號、發證機關"等若干欄寫注"無"。這是不符合事實的,對當事人不負責任的處理方式,也是工作馬虎的表現。在當時情形之下,該民警完全可以當場要求申請人出示相關證件,並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載明相關資訊。

4、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五款:未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當場交付本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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