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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內的借條離婚是後有效嗎

婚姻關係內的借條離婚是後有效嗎

婚姻關係內的借條離婚是後有效,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一、夫妻間打的借條效力如何?

1.如果僅有一張借條但並未實際發生借款事實,那麼借款行為就不屬實,此時債權一方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比如有些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玩遊戲,輸的一方給贏的一方寫了一張100萬的欠條,後來兩人離婚,贏得一方拿著欠條要求對方履行,這種借條本身就沒有法律效力,就不會得到法院支援。

2.如果夫妻一方寫了借條並且取得借條確定的款項,但是該筆款項實際上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沒有將該款項用於個人用途,在這樣的情況下,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於這個家庭共同財產,又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係”就是不復存在的。這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民法典》“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同時也顯失公平。

3.如果借款用於借方的個人事務,那麼夫妻之間就形成了有效地債權債務關係。如不認定為有效,就否認了夫妻一方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的存在,使夫妻約定財產製喪失其法律意義和現實意義。夫妻約定財產製與夫妻法定財產製相比,它更強調對夫妻一方私權的保護,而夫妻一方私權(即個人所有權)的實現往往要通過債權的實現來完成。正因為夫妻一方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夫妻間的債權債務不同於民法理論上債權債務歸同一主體而消滅。因此,從貫徹夫妻約定財產製的角度出發,夫妻間借貸關係應認定為有效。夫妻間因借貸而產生的債權債務不是共同債權債務,不因“主體合一”而消滅。當然,根據所借款項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還會出現部分返還和全部返還的不同。

二、出軌賠償打欠條有用嗎

出軌賠償打欠條有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夫妻之間的借款關係是否受法律保護?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這種情形必須滿足下面條件:

①協議訂立的時間是:婚姻存續期間。

②借款的目的是用於借款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個人事務的。

③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出借的。

④離婚時,這筆借款的處理按照協議中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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