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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能在婚姻登記處離婚嗎

家庭暴力能在婚姻登記處離婚嗎

出現家庭暴力之後一定不能夠容忍,否則很可能會出現更加嚴重的家庭暴力,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後就要及時進行離婚,那麼要離婚是否可以直接在婚姻登記處辦理呢?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家庭暴力能在婚姻登記處離婚嗎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如果當事人遭遇家暴卻沒有證據,也是可以起訴離婚的,只是沒有證據法官可能不會判決夫妻離婚,這種情況下,起訴方可以在第一次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行起訴,第二次起訴沒有特殊情況法院往往都會判決離婚的。

遭遇家暴,如何收集證據

1、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儲存。

2、向婦聯投訴;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麼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3、向居委會反映;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4、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麼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採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5、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麼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並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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