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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涉法涉訴信訪 涉法涉訴信訪怎麼寫

1.什麼是涉法涉訴信訪

涉法涉訴是指當事人對刑事執法、行政執法等權力部門在案件或問題處理上不滿,認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從而引發上訪告狀的案件。

涉法涉訴信訪怎麼寫 什麼是涉法涉訴信訪

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是指信訪中有屬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處理的信訪案件。 自2003年全國首次“集中處理涉法訪”案件以來,各地相關部門集中力量查辦了一大批涉法涉訴案件,解決了問題,化解了矛盾,息訴罷訪,相關責任人也得到了相應的處理,維護了公平與正義。

擴充套件資料: 工作會議: 中央政法委祕書長在會上強調: 第一,堅持把解決問題放在首位。各級領導幹部要把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作為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根本出發點,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接訪,面對面聽取群眾訴求,一個一個地分析原因,一個一個地採取措施,統籌解決群眾反映的法律問題、思想情緒問題、實際困難問題。

第二,堅持把問題解決在源頭。要建立體現科學發展觀的辦案考核評價體系,不僅要看解決了多少信訪問題,更要看預防了多少信訪,減少了多少矛盾。

要始終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建立完善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政複議、仲裁等的銜接機制;要倒查責任,強化"是誰製造問題、誰就要承擔責任、誰就要受到追究"的工作導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涉法涉訴 。

2.涉法涉訴上訪是什麼意思

關於涉法涉訴信訪部門不受理

有關知識解答

何謂“涉法涉訴”?所謂的涉法涉訴不能以“法院受不受理”為標準,而是以該問題本身的性質來定。

常見的誤區舉例:

1.某政府到科技市場買印表機和電腦,沒有按時付款,該問題是不是涉法涉訴?該問題依然是涉法涉訴,政府購買電腦行為不是政府的職務行為,屬於政府和科技市場業主間經濟糾紛,應當通過訴訟渠道解決。

2.張某向交警部門申請領取駕照,交警認為張某不具備申領駕照資格,拒絕發放。交警的行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許可,張某對交警的行為不服應當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解決,該問題屬於涉法涉訴。類似情況,規劃部門給某開發商頒發了規劃許可證,允許開發企業在自己樓前建20層樓房,業主認為遮擋陽光,如業主對開發企業建20層樓房有異議,應當向規劃部門諮詢,採取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該問題屬於涉法涉訴。

3.有來訪人認為,我的事情可以到法院也可以到信訪,我可以自由選擇,我想去哪裡去哪裡,法院打官司太麻煩又花錢,不相信法院,我“信訪不信法”。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已經或應當通過訴訟、複議、仲裁等途徑解決的,信訪部門不受理”,對“已經”到法院起訴的來訪人基本可以理解,但對於“應當”通過訴訟還存在誤區,理解上有偏差,認為只要沒去法院我就可以來信訪。有類似想法的人非常多,這是一個誤區。到哪個部門反映問題,是由事情性質決定的,而不是個人自己自由選擇的。如果來訪人執意要求信訪部門解決,最終不但解決不了,還可能因為時間長過了訴訟時效,錯過了到法院的機會,或者因證據滅失承擔敗訴的後果。

4.根據法律規定,法院不受理,應當出具 《不予受理告知書》,對於法院不受理不服,認為法院該立案而不立案,應該到法院信訪、檢察院和人大等部門反映。

5.有信訪人認為,對於“應當”通過訴訟、仲裁和複議解決的問題,法院等部門因過了訴訟時效,證據不足、被告不明確等原因不立案,是不是都由信訪部門受理?

法院立案不立案與“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是兩回事,不能以法院是否立案定性該問題是不是涉法涉訴。是不是涉法涉訴,由事情的性質決定,由國家的法律決定,而不是以法院等部門立案不立案決定。例如張某欠王某500元錢,5年沒向張某索要,起訴到法院,法院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予受理,雖然法院不受理,但該問題依然屬“涉法涉訴”。

6.有的來訪人認為所有事情都由信訪部門大包大攬,要求一條龍服務,這種思想是錯誤的。任何部門都有自己的職能許可權,只能在自己職能範圍內辦理來訪事項。例如有來訪人反映幹部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態度惡劣,將來訪人打傷,村委不給審批宅基地一系列問題,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應該到紀委檢察院反映,將來訪人打傷應該到公安報案,僅僅村委不給宅基地問題可以到街道信訪部門反映,其他問題應到對應部門反映。

3.涉法涉訴信訪誰受理

法院信訪部門。

1、涉法涉訴是在黨中央“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思想下出現的新名詞。它是指當事人對刑事執法、行政執法等權力部門在案件或問題處理上不滿,認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從而引發上訪告狀的案件。

2、上級政府以合同糾紛為由,屬於涉法涉訴。不予受理的,可以向更高階政府提起申訴。

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訊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各級信訪部門對到本部門上訪的涉訴信訪群眾,應當引導其到政法機關反映問題;對按規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收到的群眾涉法涉訴信件,應當轉同級政法機關依法處理。

4.什麼是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

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

1、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訊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

2、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匯入司法程式機制,各級政法機關及時審查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轉入相應法律程式辦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3、嚴格落實依法按程式辦理制度,對已經進入法律程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政法機關依法按程式在法定時限內公正辦結。

4、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對經過中央或省級政法機關稽核,認定涉法涉訴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經得到公正處理,除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啟動複查程式。

5、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對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經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當事人生活困難的,按規定及時給予司法救助。

5.如何推進律師參與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工作

在《意見》出臺前,各地從源頭預防、過程化解、申訴代理、末端處置等方面,探索創新了一系列執行模式。這其中做得比較好的有山東省法院系統律師代理申訴,北京市第三方全程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吉林省建立專門服務機構,湖北省恩施州律師顧問團打包化解等。四個地方的做法各有特點,在律師選派的方式方法、律師參與的執行模式、律師的業務培訓和監督管理、律師的保障措施等方面積累了不少經驗,可供各地借鑑,按照《意見》的要求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工作執行模式和機制。

做好這項工作,應充分認識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重要性。司法行政機關要做好牽頭組織和指導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律師協會要做好推薦人選工作,建立律師人才庫和名錄,對參與的律師、律師事務所給予適當補助;律師事務所要加強基礎性管理,做好通知、派遣、業務指導等工作。

6.如何把涉法涉訴的信訪件納入法治軌道解決

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有何新機制?

答:——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訊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

——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匯入司法程式機制,各級政法機關及時審查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轉入相應法律程式辦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嚴格落實依法按程式辦理制度,對已經進入法律程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政法機關依法按程式在法定時限內公正辦結。

——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對經過中央或省級政法機關稽核,認定涉法涉訴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經得到公正處理,除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啟動複查程式。

——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對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經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當事人生活困難的,按規定及時給予司法救助。

實行訴訪分離後,群眾如何反映涉法涉訴信訪問題?

答:總的要求是依法按程式反映問題。

首先,要向政法機關而不是向黨政信訪部門反映問題。《意見》明確,各級信訪部門對到本部門上訪的涉訴信訪群眾,應當引導其到政法機關反映問題;對按規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轉同級政法機關依法處理。信訪群眾直接到政法機關反映訴求,可以少走彎路,便於政法機關及時處理。

其次,要向有管轄權的政法單位反映問題,而不是多頭訪、越級訪。屬於哪一級管的,到哪一級申訴;屬於哪一個部門辦的,到哪一個部門申訴。不按法律規定,到政法各單位多頭上訪、越級進京上訪等,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

第三,要正確理解法律,不纏訪鬧訪。對群眾到相應政法單位反映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辦案機關不是一律啟動法律程式。要經過審查、甄別,符合法律規定的,才能進入複議、複核、再審程式處理。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信訪事項,或是正在法律程式辦理中,當事人直接上訪的,政法機關依法不予受理。反覆纏訪甚至違法鬧訪的,將受到依法處理。

7.我要寫信訪信怎麼寫

如果是實名反映問題,需要:

1、收信人,也就是抬頭“XXXX局(政府)”,是投訴、舉報、反映問題的機關或部門。

2、事實。具體訴求的事實。

3、訴求。信訪人要求。比如要求查處,要求補償(賠償)等。

4、信訪人資訊。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聯絡方式等。(可以匿名寫信,如果匿名寫信,可能得不到回覆。)

另你反應的問題,該機關的工作人員會確認是否受理,如果受理會給予回覆,如果不受理,應該告知你理由,比如涉法涉訴類問題。

另法院、公安局等機構也有相應的信訪部門。

標籤: 信訪 涉法 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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