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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無權處分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無權處分買賣合同有效。但是因為賣方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處分權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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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民法典

民法典關於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是:未經追認或取得處分權無效,經追認或取得處分權有效。當事人未對相對人進行催告的,追認權的行使沒有期限,被代理人應當主動作出是否追認的意思表示。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並且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的無權處分行為,法律出於鼓勵交易的考慮,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種處分行為所訂合同有效。

一般的無權處分法律效力:

1、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尚未交付,買受人未支付價款場合,買賣或贈與合同等無效,在買受人或受贈人等善意的情況下,由無權處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時,贈與合同無效,在我國法未承認物權行為性和無因性的框架下,處分物的所有權又復歸權利人;但買賣合同場合,買受人未支付價款且為善意時,處分物並不復歸權利人,而是歸買受人所有。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只能通過以下途徑得到彌補:處分人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因按規定買賣合同無效,故不能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

3、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時,買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權利人只能向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如此他仍有損失時,再基於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此處之侵權行為同樣為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民法典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無權處分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權利人追認或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之前,合同是無效的,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才會有法律效力。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尚未交付,買受人未支付價款場合,買賣或贈與合同等無效,在買受人或受贈人等善意的情況下,由無權處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出賣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如下:

1、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3、出賣具有智慧財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智慧財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4、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5、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綜上所述,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時,合同自始有效。行為人未取得處分權,權利人又不追認的,合同無效。但該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在第三人為善意時,構成善意取得,照樣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規禁止或者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如何

法律分析:無權處分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並不能夠發生物權轉移的法律效力。

但是合同本身是一種債權,只要雙方滿足合同成立生效的條件,合同就會生效,但是不會發生物權轉移的效力,要想獲得物權處分物的所有權,不動產必須到有關管理部門進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動產必須完成交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規禁止或者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無權處分不動產的合同效力

法律主觀:

我國法律規定,一般的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隨著買賣合同新司法解釋的出臺,規定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那麼,不動產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呢?今天,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不動產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釋》第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應予支援。”《解釋》第3條的規定確認:在債權形式主義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模式下,物權變動的合同和物權變動本身是兩個法律事實。無權處分行為在實踐中僅影響債權合同的履行,可能導致物權變動不能順利實現,但與債權合同的效力無關。為較好地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和風險,兼顧財產靜的安全和交易安全,無權處分合同在符合合同一般生效要件的前提下,應認定為有效。無權處分行為概述1.無權處分行為的內涵。無權處分是行為人在缺乏處分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對權利人的財產權利進行處分的法律行為。根據民法理論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無權處分行為在構成上應當具備下列要件:(1)處分人具備處分的外觀。(2)處分人無財產處分權。(3)處分人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4)處分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行為。{1}從合同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來看,上述行為自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在成立要件中,訂約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思表示;在生效要件中,行為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等。2.不同物權變動模式下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1)債權意思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以法國、日本、義大利為代表,源於中世紀寺院法所建立的契約必須遵守原則。在此物權變動模式下,除了當事人的意思之外,物權變動無須其他要件,以買賣合同作為原因的物權變動,完全依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來判定,既不需要交付或登記行為,也不需要於買賣合同的物權行為,是當事人之間設立的以引起標的物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債權合同。{2}(2)物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以德國、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源於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在德國法上,僅僅具有發生請求權目的的債權合同不足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還必須存在一個物權行為的合意。體現在無權處分行為效力上,將無權處分合同視為有效合同,而將處分行為作為效力待定。{3}(3)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以奧地利、瑞士為代表,又稱為折衷主義。在物權因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時,當事人間除有債權合意外,尚需踐行登記或交付的法定方式,但並不承認所謂物權合意的存在,認為債權合同就是所有權轉移的內在動力和根本原因。以房屋買賣合同為例,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本身並不發生物權的變動,而只是登記後才真正發生物權變動。物權變動的時間點不是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時候,而是在房屋登記的時候,如果沒有進行登記,物權就不發生變動。3.我國所採取的物權變動立法模式。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該條規定了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和物權變動的效果的區分原則。可見,我國的物權變動模式既不同於依債權合同的有效成立即可發生所有權轉移法律效果的債權意思主義,也不同於以物權合意為條件的物權形式主義,而應屬於以債權合同為依據,與交付或登記相結合才發生物權變動效果的債權形式主義。在債權形式主義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模式下,物權變動的合同和物權變動本身是兩個法律事實。無權處分行為在實踐中僅影響債權合同的履行,可能導致物權變動不能順利實現,但與債權合同的效力無關。如果你情況比較複雜,網也提供律師線上諮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諮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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