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綜合知識

> 合同詐騙與合同詐騙的主要區別

合同詐騙與合同詐騙的主要區別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在於,兩者的法益側重點不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法益是擾亂市場秩序,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的財產。詐騙罪侵犯的法益只是行為人的財產權。《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產。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無效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為擔保的;

(三)無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支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逸的;

(五)以其他方式騙取對方財產的。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

合同詐騙與合同詐騙的主要區別

標籤: 合同詐騙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vgvqk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