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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pop怎麼寫

1. POP計劃怎麼寫,,,,

呵呵!我是半天雲,做pop大概有10年了。在網上也可以找到我的部分作品,但是你這個pop計劃!我是再也沒理解,不過我覺得這個計劃因該是這樣寫的:

藥店pop怎麼寫

1)pop固定張貼地點,也就是所謂的dp點,最適合作做展示的地點。

2)事宜製作pop的時間,比如促銷活動,節日等等

3)pop的形式,是統一模版,還是每次都有變化等等

4)費用收取以及管理

促銷員提出需求 填寫pop申領單,到財務交款,財務在申領單上蓋章,之後你給書寫,定期定時來取,一般製作周期是24小時,即,幾點送來的 次日幾點來取!

5)製作幾張示範pop

大概就是這些內容,另外,產品的特殊陳列

你也要研究一下的!

嘿嘿 給分吧!

2. 醫療器械的pop怎麼寫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5]規定:醫療器械廣告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

理部門審查批准;未經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發和張貼。《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

[6]: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機關。

《廣告法》第37條: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釋出、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8]第24

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

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

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20條:篡改經批准的藥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該藥品廣告的釋出,撤銷該品種藥品廣告批准文號,1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第21條:對任意擴大產品適應症(功能主治)範圍、絕對化

誇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省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經發現,

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暫停該藥品在轄區內的銷售,同時責令違法釋出藥品廣告的企業

在當地相應的媒體釋出更正啟事。違法釋出藥品廣告的企業按要求釋出更正啟事後,省以

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需要進行藥品檢驗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第

24條 未經審查批准釋出的醫療器械廣告以及釋出的醫療器械廣告與審查批准的內容不一致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據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構成虛假廣告或者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照《廣告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

廣義的藥品“POP”廣告的監管法律適用

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或藥店如果不承擔費用,在藥店釋出的藥品、醫療器械POP廣告只能是廣義的廣告,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廣告。因此,如果在藥店釋出的藥品、醫療器械POP廣告中出現了虛假宣傳,不能按《廣告法》而應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9]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監管。

3. 醫療器械的pop怎麼寫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5]規定:醫療器械廣告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

理部門審查批准;未經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發和張貼。《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

[6]: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機關。

《廣告法》第37條: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釋出、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8]第24

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

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

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20條:篡改經批准的藥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該藥品廣告的釋出,撤銷該品種藥品廣告批准文號,1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第21條:對任意擴大產品適應症(功能主治)範圍、絕對化

誇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省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經發現,

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暫停該藥品在轄區內的銷售,同時責令違法釋出藥品廣告的企業

在當地相應的媒體釋出更正啟事。違法釋出藥品廣告的企業按要求釋出更正啟事後,省以

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需要進行藥品檢驗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第

24條 未經審查批准釋出的醫療器械廣告以及釋出的醫療器械廣告與審查批准的內容不一致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據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構成虛假廣告或者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照《廣告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

廣義的藥品“POP”廣告的監管法律適用

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或藥店如果不承擔費用,在藥店釋出的藥品、醫療器械POP廣告只能是廣義的廣告,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廣告。因此,如果在藥店釋出的藥品、醫療器械POP廣告中出現了虛假宣傳,不能按《廣告法》而應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9]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監管。

標籤: 藥店 p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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