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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一併起訴夫妻借條打官司可以嗎?

離婚時一併起訴夫妻借條打官司可以嗎?

依據我國《民典法》的規定,就離婚問題提起訴訟時,如果因婚前的借條產生債務糾紛的,是可以在提起訴訟時一併起訴的。

首先,夫妻之間可以成立借貸法律關係,夫妻之間協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用於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協議有效,雙方應按借款協議履行。

其次,對於夫妻之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引發的借貸糾紛,應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這樣可以兼顧民事主體個人權利的保護與婚姻關係的維護。

再次,涉及到訴訟時效問題,因出借的標的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未解除婚姻關係時無法分清彼此的具體數額,故訴訟時效應從離婚時才開始起算

最後,如果一方是以個人財產出借,儘管雙方存在婚姻關係,也應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出借方超過訴訟時效後主張還款的,一般不予支援。

一、夫妻之間的債務生效嗎

夫妻之間的借款有法律效力。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男女締結婚姻關係成為夫妻後,便具有了夫妻間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但婚姻關係並非泯滅夫妻單個人的主體資格和經濟地位,因此,在夫妻之間仍可能存在借貸關係。

從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角度看,我國現行法律在允許民間借貸的同時並沒有夫妻之間借貸的禁止性規定,故作為民事主體,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除作為借款來源的夫妻共同財產屬於雙方共同共有而與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不同外,在本質上並無不同,應屬於借貸行為。

二、夫妻借款合同是不是有效

夫妻借款合同有效。首先要確定的是,夫妻之間的婚姻貸款協議是夫妻之間簽訂的,即兩個平等的法律主體在沒有欺詐或脅迫的情況下籤訂貸款協議,協議的效力當然是有效的,因此,夫妻之間簽訂貸款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按照貸款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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