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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無罪的被告人是否應立即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九十五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一、宣告無罪之後的工資

1、恢復當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資級別,並補調被判刑期間按規定應給予調整或晉升的工資。企業自行浮動的工資仍由原企業按其有關規定自行妥處。補發工資應按當事人被錯判服刑期間各階段(調級前後)應得工資分段補發。

2、考慮到有些企業經濟效益波動較大,特別是有些正在或者曾經處於停產、半停產的困難時期的企業,各補發階段應與本單位職工同時期所得工資水平一致,補發工資時,應扣除本人服刑期間已發的生活費等費用。

3、企業職工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後,企業應恢復與該職工的勞動關係,恢復其原工資待遇。

只要符合宣告無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定確定當事人無罪的就可以出具無罪判決書,同樣的不符合宣告無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依據法律認定有罪的,也會有有罪的裁決,總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罪的法律會嚴懲無罪的法律也不會冤枉,而且宣告無罪的按照法律規定,可以恢復到在原企業的工資水平。

我國法律上對宣告無罪的被告人是可以立即釋放的,但具體的司法判決中,一般不僅僅涉及主觀刑事責任,宣告無罪可以說明不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但如果還涉及到民事賠償的相關情況則還是需要按照規定的情況進行處罰的和認定的。

宣告無罪的被告人是否應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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