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要求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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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當事人承擔事故責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事故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沒有過錯(如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所導致的事故),當事人不承擔事故責任。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但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責任中的主觀心理狀態只能是過失,而不能是故意。
第二、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即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違法行為的存在是當事人承擔事故責任的客觀基礎之一。
第三、有損害後果。如果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僅僅對交通安全造成了威脅,而沒有產生實際上的損害後果,則當事人談不上對事故責任的承擔。
第四、當事人違法行為與事故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事故損害後果發生的原因,損害後果是違法行為導致的結果。這裡的因果關係一般指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的確定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核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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