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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作試崗期的問題

工作試崗期就是試用期,即在某個工作崗位先試著工作一段時間,以考察是否適合這一崗位。

關於工作試崗期的問題

工作試崗期從法律概念上來說:“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同一個用人單位與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這裡的“試用崗”只是單位為了考核員工是否合適晉升而留出來的一個期限,這個不是一個法律的概念。

工作試崗期從企業和員工約束性來講:“試用期”是企業和員工相互之間的一個選擇期間,即使企業解退員工也不需要負補償金,但是在”試崗期”企業解除員工是需要付補償金的。

工作試崗期從結果導向性

標籤: 試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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